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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何罪之有!
2010/02/09 01:38:32瀏覽4614|回應28|推薦25

引用文章李慶安說法更證明法官錯認輕判 應屬貪污七年之刑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同時具備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不得擔任公職,包括政府官員和民選議員在內,李慶安在具有美國籍的情形下,參加選舉,先後當選並擔任台北市議員和立法委員。此事被李慶安政敵揭發後,中華民國行政當局和法院加以重視,行政當局首先去調查李慶安的國籍,法院在最近以詐欺罪將李慶安判刑,而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也準備要向李慶安追討已領的薪資。

這整件事,荒謬至極,無法無天!

首先,民主國家,參加選舉,服公職是人民的基本政治權利,非因犯罪,不得剝奪。國籍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將具備其它國籍的國民,當成了罪犯看待,這個法律,侵犯了民權。

第二,國籍法第二十條規定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不得服公職,這個規定,執行的權力和義務在於政府,人民並無代替政府執行的義務。所以,有心人不妨翻翻法條,看看具備他國國籍的本國人,如果服了公職被發現,除了解除其職務以外,可有其它罰則否?

答案是沒有!

所以,李慶安無論是擔任台北市議員,立法委員,甚至當了總統,當被發現有雙重國籍之後,按國籍法的規定,唯一的罰則是解除其職務。李慶安所違背的法律是國籍法第二十條,而不是刑法或民法。重複一次,對於國籍法第二十條,執行和遵守的權利和義務,在於政府,而不在於人民!換句話說,人民沒有遵守國籍法第二十條的義務,自然也沒有向政府報告自己尚有其它國籍的義務。

中國民國辦理選舉,已經超過半個世紀了,從來沒有要求參選人必須提出無他國國籍的證明書,李慶安自然也沒有義務要主動提出。而如果中華民國政府真要要求人民必須提出這樣的證明書,那也將會是一個極荒謬的事。

正常情形下,要證明你有什麼,會容易一些,要證明你沒有什麼,不是不能做,但是往往比較困難,有時候很可笑。

台灣人到中國大陸和大陸人結婚,中共當局要求台灣人要出示中華民國政府出示的無婚姻證明書。中華民國政府有婚姻登記的制度,查當事人沒有現行婚姻登記,並不難查,所以,要證明這個台灣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婚姻狀況,這個證明中華民國政府有能力發出。

但是要證明無其它國籍,全世界唯一具備公信力的發證的機構大概只有聯合國一個,要不然申請者就得全世界一個一個國家或是聯合組織去申請,光是聯合國就有近二百個會員國,要參選一個中華民國公職,得要證明自己沒有其它二百個國家的國籍,這個中華民國政府和當初立這個法的委員,以及現在還在支持這個法律的人,是不是有點太過偏執了呢?

為了什麼麼呢?所以,有其它國籍的中華民國國民,是混蛋?是國家叛徒?所以沒有資格擔任中華民國的立法委員?

不知道現在正在閱讀本文的讀者的想法如何,但我可以告訴各位,想當、或是正在當這種混蛋或國家叛徒的人,數不勝數,全台灣有百萬、千萬人以上,包括你的朋友,親人,甚至你自己在內。

你的朋友、親人、還有你,怎麼這麼混蛋,對國家這麼的不忠心呢?

按國籍法第二十條,李慶安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但是政府卻讓她參選,當選以後沒有去查她的國籍,就讓她一直擔任公職下去。

沒有擔任公職的資格,李慶安的公職當然必須被取消,但是還要追討薪資和待遇,這就很離譜了,難道李慶安當選了以後,就沒有去擔任那個職務嗎?

假設有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做,結果有一個女人冒充男人去得到了這個職務,有一天忽然被發現是女人,那麼,除了請她離職以外,是不是也要把她這十年的薪資追討回來呢?

還有,如果這個工作規定只有男人才能做,那是不是也要要求申請工作者,去醫院提出一個性別證明書呢?

以前我們當兵時有體檢,醫生是有看我們的外生殖器,但是,知道嗎,有些女人也有那個東西的。中華民國國防部是不是要責成一下三軍總醫院,編列一下預算,徹查一下現在國軍的真正性別情形?

還有,已經退伍的,如果去變性的話,那退伍證明書要不要去追繳回來?還有當初領的軍餉,那可都是民脂民膏,也別忘了要回來。

阿門!天佑中華民國!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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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bhuang&aid=3763838
 引用者清單(1)  
2010/02/10 03:06 【思考者的網誌】 李慶安若有罪,孫文不得為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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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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韋小寶就是李慶安本人?嗯!很有可能!
2010/02/09 14:08

中華民國的創立,也是革命志士拿著刀,槍殺了滿清官員才成功的

所以中華民國的槍砲彈藥管制條例也是違憲的

那我現在拿著刀,拿著槍上街殺人,也沒事囉?

你的邏輯是不是這樣啊?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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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不到台灣還有那麼多人觀念和大陸人一樣,都是人治,人治,人治!好差勁哦!
2010/02/09 14:01

樓下有一個沒知識的扯許世楷

許世楷拿的"櫻花卡"是"永久居留權",又不是"日本籍",

只是跟馬英九拿綠卡一樣而已!

如果他像金美齡一樣,拿"日本國籍",那才和李慶安一樣

而且是當年搞台獨被政府迫害滯留海外才拿的,跟這些黨國權貴特地跑去拿,心態上有一樣嗎?

還有一個韋小寶說,被害的法人是"高水準的大安區選民"他們不在意,

你是誰啊?你可以代表大安區選民嗎?我敢說豈碼蔣乃辛和他的家人就很在意啦!

況且,大安區選民是"高水準的"那誰是"低級的沒水準的"選民?你嗎?

李慶安的薪水只從大安區的稅金而來嗎?你算術那麼好?

還扯什麼花木蘭?你怎麼不扯包青天?王親國戚犯法與庶民同罪啦!你有沒有這個觀念啊?


知風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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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李慶安無罪!
2010/02/09 13:29

只要對國家人民有貢獻的人都值得支持,千萬別被萬惡的泯盡黨打垮~

應該繼續上訴,如果二審還是沒有還李慶安公道的話,那麼政府就應該調查2000年以後所

有雙國籍擔任公職的人,要求返還薪資所得.


我來了 有風 有雨
我將去 仍下雨 仍吹風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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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何罪在所遇非人
2010/02/09 09:22
本案枉法裁判明顯,
法官膽大包天,
何以如此?
李慶安軟弱,藍軍不團結,馬幫以屠部屬為樂,
法庭向來為政治服務,
李慶安死路一條.
除非她明白,
這是政治,須對症下藥!
時季常(ubhuang) 於 2010-02-10 03:26 回覆:
台北市議會和立法院要向李慶安追繳薪資,這是國民黨中央和國民黨議員對李慶安的落井下石,實在是令人寒心!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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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民盡黨是罪魁禍首!
2010/02/09 09:02
陳水扁案是貪污掏空台灣 罪行重大!而李慶安案是由民進黨所煽動推舉的民粹惡法、以違憲、侵犯人權的『國籍法』方式所加害!先經侵害人權的綠營民粹份子“人肉搜索”迫害,後又經枉法綠法官判決,因此又是典型的政治迫害案件!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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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下硬掰的wcguy
2010/02/09 08:22
回樓下硬掰瞎說“張冠李戴”的wcguy:

你所提及的民國十八年國籍法,是完全符合中華民國憲法的基本要求!民國十八年國籍法,原第二十條內容為:“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而民進黨民粹所推動的《侵犯人權、違憲》的『國籍惡法』,將民國十八年國籍法的第二十條原內容:“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徑行刪除, 修正第20條內容為:(取得外國國籍公職人員之免職及例外)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構)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及經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聘任之專業人員(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公營事業中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以外之人員。
      三、各機關專司技術研究設計工作而以契約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職務。
      四、僑務主管機關依組織法遴聘僅供諮詢之無給職委員。
      五、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以具有專長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國不易覓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為限。
      第一項之公職,不包括公立各級學校未兼任行政主管之教師、講座、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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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民進黨民粹所設立的國籍惡法本身對於李慶安所加害的,更是「違憲」!

其一‧中華民國憲法,凡是中華民國的公民「人人平等」,是立足點的平等!自然,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的公民(除刑事判決遞奪公權力者之外)都有權參與中華民國憲法項下的一切權利!包含公職與選舉!

其二‧中華民國的肇始與創立,乃海外愛國華人雙重國籍者紛紛解囊讚助支持,才有雙重國籍者孫中山先生領導推翻滿清創立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本身立國就是由雙重國籍愛國華人所創立的!否決雙重國籍愛國華人的參政,就是否決中華民國國家本身與憲法!因此是違憲!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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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選民)心甘情願 何來詐欺?何來索賠?
2010/02/09 07:27
>> 既然法官說她是"詐欺犯"在我的認知?,被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向詐欺犯索賠,把被詐欺的錢討回來,天經地義啊!

被害的自然人或法人 = 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

但高水準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胸開擴,根本“不在意”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份!照樣讓立委民調第一名的李慶安當選! 因此,從「主」、「從」【依法論法】的關係,李慶安完全無法構成“詐取”大安區泛藍選民「主人」的『詐欺罪』成立!

因為李慶安「法源」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 的“充分授權”!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甘情願讓李慶安當選並付予薪水,何來詐欺?何來索賠?而李慶安的薪資所得並不是憑空而來,卻是辛苦的耕耘、紮實地的為人民服務,是為“主體”!

選罷法特別規定在123條:選舉無效或當選無效之判決,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

- 即表示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既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為有效,因此其在之前的職物執行期間“相應”的工資所得,是對稱與必須的關係,是『權利與義務』關係;即,沒有職權執行就沒有薪資,有職權執行就必有合法薪資。因此,選罷法特別規定123條,不影響當選人就職後職務上之行為;也就是說,在判定當選無效後,其之前已執行之職務仍為有效,薪資所得乃『權利與義務』關係;自然,薪資所得不須償還!


wcg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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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2010/02/09 07:17
名 稱: 國籍法
法 規 沿 革 : 中華民國十八年二月五日國民政府公布全文二十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全文二十三條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華總一義字第八九000三二九二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華總一義字第九000一一八九六0號總統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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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是民國十八年就公布的東西
底下卻有自以為高級的傢伙
口口聲聲說是綠營訂的
原來民國十八年時的國民政府也是綠色的啊


超級不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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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慶安的詐欺事實非常明確!
2010/02/09 06:28

不是你我說了算,是法官說了算!"法治"的遊戲規則是這樣沒錯呀!

既然法官說她是"詐欺犯"在我的認知裏,被害的自然人或法人,向詐欺犯索賠,把被詐欺的錢討回來,天經地義啊!

我可以原諒她,某部分我也讚許她的表現(因為許多法案是不分藍綠的)

但從宋楚瑜興票案,扁家洗錢案,到馬英九的綠卡,吳育昇進薇閣到李慶安的雙重國籍

說真的,政治人物沒什麼好同情的,不要再心軟了,好不好?

去年美國政府為了振興經濟退稅,李慶安還跑去領耶,

回頭又對台灣人民說她的美國籍已經"自動失效"了,這還不是公然的詐欺行為嗎?

"美國人"李慶安滾蛋,換父子兩代在台灣經營數十年的蔣乃辛上,

蔣乃辛哪一點輸李慶安??你們告訴我啊?


尋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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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下uh?網友
2010/02/09 05:58
回樓下uh?網友:

李慶安的案例,是「花木蘭」的案例!花木蘭一生忠於國家,熱心報效國家,戰功顯嚇,「功」在國家與人民,是為“主體”!而不是花木蘭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

「花木蘭」的案例與李慶安案例相仿!李慶安「功」在國家與人民,勤力問政,榮獲立委問政民調第一名!薪資所得並不是憑空而來,卻是辛苦的耕耘、紮實地的為人民服務,是為“主體”!而不是李慶安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

而花木蘭與李慶安共同所遭遇的相仿,都是為《侵犯人權》的「惡法」所糾纏!

花木蘭所遭遇的是“性別歧視”,阻止女性參與國防悍衛國家盡忠報國!

而李慶安所遭遇的是,綠營民進黨民粹治國所設立的國籍惡法,對雙重國籍者的歧視與排斥!阻止擁有雙重國籍者,對其祖國台灣的熱愛參與公職行列、阻止中華民國公民報效祖國台灣的愛國“基本權利“!

無論花木蘭案例或是李慶安案例,都是《侵犯人權》的「惡法」!

而李慶安案例,對於綠營民進黨民粹所設立的國籍惡法本身所加害的,更是「違憲」!

其一‧中華民國憲法,凡是中華民國的公民「人人平等」,是立足點的平等!自然,任何一位中華民國的公民(除刑事判決遞奪公權力者之外)都有權參與中華民國憲法項下的一切權利!包含公職與選舉!

其二‧中華民國的肇始與創立,乃海外愛國華人雙重國籍者紛紛解囊讚助支持,才有雙重國籍者孫中山先生領導推翻滿清創立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本身立國就是由雙重國籍愛國華人所創立的!否決雙重國籍愛國華人的參政,就是否決中華民國國家本身與憲法!因此是違憲!

就算退一萬步來說;好吧!就算讓違反人權的民進黨『國籍法』-「雖惡法 但亦為法」,但放眼衡諸法律與刑責,不外乎“情理法”或“法理情”,李慶安的當選任職立委並付予薪資,「法源」權力基礎完全來自於台北市大安區選泛藍選民的“充分授權”!高水準的台北市大安區泛藍選民心胸開擴,根本“不在意”李慶安的雙重國籍身份!照樣讓立委民調第一名的李慶安當選! 因此,從【依法論法】的「主」、「從」關係,李慶安完全無法構成“詐取”大安區泛藍選民「主人」的『詐欺罪』成立! 李慶安的薪資所得並不是憑空而來,卻是辛苦的耕耘、紮實地的為人民服務,是為“主體”!而不是李慶安的隱瞞“詐欺罪”為主體!只能依民進黨的國籍法「惡法亦法」,,以“次於”「詐欺罪」刑度方式衡量李慶安"案";其懲罰程度,在天平秤下衡量,應遠小於『賄選、買票當選』的行為,因為賄選是殘害到民主選舉制度的“根本”,等於『貪污、詐欺』!其嚴重性千百倍於李慶安案!而這些因『賄選』法院判決當選無效之民代,不但不用追討其之前職物之薪資所得,亦無刑事刑期判決!因此,《李慶安案》法院之判決,實為枉法不公、意識形態的政治迫害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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