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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紗攝影與時代眼淚
2024/09/30 21:36:42瀏覽738|回應7|推薦75

隨著傳統農業社會的式微,【登記婚】(戶政機關登記)取代了【儀式婚】(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

傳統農業社會的【儀式婚】,有早晚兩個時期。

【早期的儀式婚】是在自家大院裏宴請賓客並敦請攝影師到府拍照【存證】。

【晚期的儀式婚】則在開有冷氣的餐廳裏宴請賓客,除了專業新娘秘書,還有眾所周知的婚紗攝影,新人如明星般的專車出外景,此時加工的浪漫更勝於素樸的存證。

國家【登記婚】的推行,或多或少創傷了新娘秘書及婚紗攝影的生意,而晚近的時空背景竟然強化不想結婚(享受單身)的新思維,該等新思維會否讓【婚紗攝影成為時代的眼淚。】?(註)

德國哲學家叔本華説【要麼孤獨,要麼隨俗】,單身主義者想必選擇了前者。

唐朝詩仙李白説【醒時同交歡,醉後各分散。】

是否近似於李前總統説的【諸法皆空,自由自在】?

註:結婚不再是人生清單  女性有偶率創新低【熱線追蹤】

https://youtu.be/O016JDEKhkQ?si=xJLgjjFxxfL4IzFs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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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u0928928469&aid=181119941

 回應文章

愛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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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5 02:22

謝謝阿丙特地附上完整實例的詳細分析與解説,讓我增加知識受益良多!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5 08:35 回覆: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勉勵

不客氣,也要謝謝愛馬格主的捧場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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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17:14

從【儀式婚】到【登記婚】,徘徊於【傳統的隆重】與【科學的精準】

惟最後仍然無法擺脫【人性】有關【仁智互見】的枷鎖。

古希臘哲學家普羅塔哥拉斯説:【人為萬物之尺度,以其認為是者説為是

,以其認為非者説為非。】

~從王永慶【三房】配偶身分案論重婚新法規定之溯及適用:一個法學解釋方法的問題

(國立政治大學,劉宏恩教授,月旦法學雜誌)

https://www.law.nccu.edu.tw/zh_tw/Faculty/JournalPapers/%E5%BE%9E%E7%8E%8B%E6%B0%B8%E6%85%B6-%E4%B8%89%E6%88%BF-%E9%85%8D%E5%81%B6%E8%BA%AB%E5%88%86%E6%A1%88%E8%AB%96%E9%87%8D%E5%A9%9A%E6%96%B0%E6%B3%95%E8%A6%8F%E5%AE%9A%E4%B9%8B%E6%BA%AF%E5%8F%8A%E9%81%A9%E7%94%A8-%E4%B8%80%E5%80%8B%E6%B3%95%E5%AD%B8%E8%A7%A3%E9%87%8B%E6%96%B9%E6%B3%95%E7%9A%84%E5%95%8F%E9%A1%8C-2088600


旭日初昇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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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2 13:19

早期的婚姻喜宴,由父母籌畫,因子女的婚姻大事是父母的責任,宴客名單大抵由父母決定,當然子女也可以有自己的口袋名單。

現在,情況已有不同,部分子女掌握自主權,父母等著被通知出席即可。

當然,一些比較傳統的家庭,仍然維持由父母操盤。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2 14:43 回覆:

歡迎旭日初昇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傳統社會的父母倍極辛勞,

【早期的婚姻喜宴,由父母籌劃,⋯口袋名單。】

現在社會的父母尊重子女,

【現在⋯子女掌握自主權,⋯即可。】

不管是傳統習俗的維持

還是充分的讓子女選擇,

天下父母心想必是一樣。


愛馬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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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23:21

阿丙的法律相關文章,讓我學很多東西,謝謝!

有個問題想請教。

如果是97年5月23日之前“娶”二房或三房或四房,有宴客,證人,與公開儀式,這樣也能算婚姻有效,配偶與其子女們有同樣的財產分配與繼承權嗎?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2 09:49 回覆:

歡迎愛馬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勉勵

民國97年5月23日前,我們是採【儀式婚主義】,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婚姻即屬成立,戶政機關僅是擔任【行政管理】與【證據方法】的角色而已。

民國74年6月5日,親屬法為實現【一夫一妻】的全民意志,將民法原先規定的【重婚得撤銷】更正為【重婚無效】,而我們法制的所謂【無效】概念是採【自始當然絕對的無效】,因此【重婚】的【後婚姻】雖然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還是【無效】的。

按法律不溯既往是法治國原則(除非有更高立法意志的特別規定),民國74年6月5日前【二房或三房或四房】符合儀式婚的法定要件而且沒有被【利害關係人】撤銷,【按照舊法規定,前婚姻消滅《含ㄧ方死亡》後即不得請求撤銷】,如果是這樣,那麼不管那一房都是合法的【配偶】,如果總共有五個配偶,那麼於配偶應繼分的範圍內各能獲得5分之一,子女由於是合法的婚生子女,與第一順序的其他子女共同繼承。

【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一旦【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即要面臨【無可奈何】的【幻化】成為【露水鴛鴦】,由於【露水鴛鴦】不是法律上的【配偶】,也就沒有法定的繼承權,但是可以準用離婚規定及獲取相當的補償。

無效婚姻的子女如果受有【生父撫育】則視為【認領】,【撫育】的概念於實務的認定是頗為寬廣【註1】,而一經認領即與婚生子女無異,關於繼承等的相關議題當然沒問題。

註1:法務部(84)法律決字第13962號行政函釋⋯視為婚生子女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media=print&id=FE077558&type=E

註2:阿丙0.6不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僅是【曾經】喜歡法律(年輕時曾經苦戀《法律》數十年,惟沒能修成正果)的退休中老年人,喜歡引用網路上的資料【道聽塗說】或【劃劃唬爛】,當然僅供參酌而已,也並不保證正確無誤。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2 10:05 回覆:

註1關於法務部行政函釋的連結有些問題,

擬補充Google搜索【撫育視為】關鍵字。


sallych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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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
2024/10/01 17:44


以前我主觀地認為,不辦儀式婚的人,多半是不受到祝福

或經濟條件弱些,想簡單了事。所以,到法院公證結婚、

以及目前流行的,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省略公開婚宴。

這幾年,我發現有這趨勢呢!經濟條件好的人,怕麻煩的

公開儀式,反而選擇【直接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也不拍

婚紗照,只公布一張正式的雙人合影相片,放在FB平台。

其中一例是任職華碩的同事女兒出嫁,另一例是船櫃公司

的小開,娶了我親戚女兒。他們都不辦婚宴,令人驚訝!

不過,事後想想,開創美滿幸福的婚姻,比較重要啊!

形式上的東西,只要當事者不在乎,一切都可以簡馭繁。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1 19:19 回覆: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以前我主觀地認為⋯放在FB平台。】

就日常生活來説,敬表贊同。

【儀式婚】與【登記婚】是婚姻效力的不同立法方式,人民必須要遵照法律的規定才能取得婚姻的效力,否則恐會【白忙一場】,其中涉及配偶身分的取得、婚生子女的確定,乃至於婚姻消滅(離婚或死亡)後關於夫妻一方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乃至配偶間一方死亡的相互繼承權(遺產)⋯等等,不好意思,於本文沒有説的很清楚,以下稍有補充。

我國於民國97年5月23日以前採【儀式婚】的立法方式,只要具備【公開儀式及兩人以上證人】即為有效的婚姻,至於早期的我們習慣於結婚後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僅為【行政管理】及【證據方法】而已,與婚姻的效力無關。

民國97年5月23日開始改採【登記婚】的立法方式,沒有到戶政機關登記,婚姻就無法發生效力,不管是在法院有了公證的儀式還是宴請賓數千,乃至於電視直播都無法發生【法定】的【結婚效力】,因為【登記婚】的立法方式就一定要到戶政機關辦理登記。

公證結婚【早無法律效力】!⋯

https://tw.news.yahoo.com/%E5%85%AC%E8%AD%89%E7%B5%90%E5%A9%9A-%E6%97%A9%E7%84%A1%E6%B3%95%E5%BE%8B%E6%95%88%E5%8A%9B-%E6%B0%91%E7%9C%BE%E8%A9%A2%E5%95%8F-%E6%89%BF%E8%BE%A6%E4%BA%BA%E5%93%A1%E4%B9%9F%E5%8B%B8%E9%80%80-112417017.html

sallychen格主説:

【其中一例是⋯形式上的東西⋯一切都可以簡馭繁。】

格主的舉例頗為貼切,深值學習。


子若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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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1 07:41
當結婚與離婚的程序都變得容易時,是否表示大家對婚姻失去信心了?覺得一個人的生活很好,就選擇單身;兩個人的生活需要諸多妥協,對於有主見的人,可能是極大的牽絆吧!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1 10:34 回覆:

歡迎子若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就浪漫的想法,結婚是小倆口的事,只要彼此相愛就可以,

事實上可能要比想像中來的【艱辛】,還有家族的其他人。

結婚是彼此同意進入【倫理格局】並相對的享受權利負擔義務。

結婚只有兩情相悅的【我們願意】, 離婚則相對的會比較複雜,

除了

【兩情冰冷】圓滿善後的【兩願離婚】,

更有【歹戲拖棚】很累的【判決離婚】。

關於婚姻行為程序的簡易對於婚姻信心的強化有否因果關係,要看那個角度。

格主説:【覺得ㄧ個人的生活很好,⋯可能是極大的牽絆吧!】

真實不虛,敬表贊同。


Awesome 澳森
等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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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30 23:48

假若選擇單身成為主流,那麼「孤獨」是否就是「隨俗」了?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0-01 05:59 回覆:

歡迎Awesome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格主説【假若選擇單身成為主流,

那麼《孤獨》是否就是《隨俗》了?】

好問題,敬表贊同。

以前確實沒有這樣的反思,關於【孤獨】與【隨俗】,

叔本華的所謂【孤獨】指【關閉窗戶】,所謂【隨俗】指【隨波逐流】,

於關閉窗戶享受孤獨之際卻有【不得已】,此時是不自由的,因為不得已,

於隨波逐流之際卻有【自由】,首先是【自由意志】的選擇,其次【浪漫】,

叔本華原先想要【無拘無束】的孤獨卻適得而反,這中間的矛盾不能説無。

嘗試回復格主的提問

【如果選擇單身成為主流】,如果這個【主流】是因應【時空背景】的【自由意志】,

那麼【孤獨】不等於【隨俗】。

【如果選擇單身成為主流】,如果行為人(單身想法的人)是因應【同儕壓力】的【非自由意志】,

那麼【孤獨】等於【隨俗】。

~叔本華⋯ https://youtu.be/LRkT-HcWMtU?si=sdXhxgjKtJX5rR5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