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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8 06:06:22瀏覽568|回應4|推薦48 | |
據新聞報導【遺產稅身障扣除 手足不適用】(註1),個人認為不甚合理,建議修法補漏。俗話說,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會政策,調和【飢寒起盜心】與【飽暖思淫慾】。 摘錄新聞報導如引號內文: 【國稅局舉例,老陳2024年離世,遺留財產共2,500萬元,他還有配偶阿花與一名成年子女,及另一位已成年、受老陳扶養並領有重度身心障礙手冊的妹妹小美。 阿花申報遺產稅時,從遺產總額中減免稅額1,333萬元、配偶扣除額553萬元、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56萬元、受其扶養的小美扣除額56萬元,以及喪葬費扣除額138萬元。 因為阿花認為小美符合重度障礙條件,又再加扣693萬元身障扣除額,因此申報遺產淨額0元。 國稅局解釋,被繼承人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再加扣693萬元,但小美僅是妹妹,不符合適用身分。 國稅局重新計算,將原本算錯的693萬元的身心障礙扣除額移除,最終核定遺產淨額為364萬元,再乘上遺產稅稅率10%,應納稅額應為36.4萬元。】 個人不成熟的意見: 首先,按【遺產及贈與稅法】(以下簡稱遺贈稅)於民國84年1月6日的修正或參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草案精神)關於稅捐減免的相關規定(註2),於遺贈稅法第17條第1項第四款規定【四、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人如為殘障福利法第三條規定之重度以上殘障者,或精神衛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病人,每人得再加扣殘障特別扣除額五百萬元。】即俗稱的【遺產稅身障扣除條款】(註3),然而為德不卒,適足害之。 民國84年1月6日的修法插入該【遺產稅身障扣除條款】卻有意排除按民法繼承順序關於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及第四順序的祖父母,所以法條上説【前三款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加扣五百萬元。】法條説的前三款指17條第1項第一款的配偶(當然繼承人)、第二款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序的子女⋯等)、第三款的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 按拉丁法諺説:【明示其一應認為有意排除其他,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民法關於遺產的繼承人順序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之外,有四(即第ㄧ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第二順序的父母,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第四順序的祖父母),而遺贈法基於立法形成的權限僅規定了前面兩順序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及當然繼承人的配偶,省略了【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及第四順序的祖父母】,按前述的拉丁法諺,國稅局官員的説法沒有錯。 其次,任何有血肉情感的人看見該則國稅局所舉的實例,或難免會有熱血沸騰的認為到底是那裡出了問題,按台灣當下的經濟環境觀察,關於不動產價格,2500萬在都會區是買不起一間房屋的,況且另有老陳生前扶養的身心障礙妹妹小美,再課他36.4萬元的遺產稅合理嗎? 相對於有錢人家經由專業人員的節稅或其他規劃,僅就應納稅額來説,可能就節掉幾個億,甚至數十個億以上,為眾所周知的社會事實,無庸舉證。 遺贈稅之為直接稅,立法目的在於重新分配社會財富,實現福利國家的社會理想,理應【劫富濟貧】,如果反其道而行,就立法目的來說,與俗話的所謂【飼老鼠咬布袋】有何不同,如果無法緩解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的社會貧富差距,反而讓它順風順水般的拉大貧富差距,與助紂為虐,界線模糊。 遺贈稅為諸多稅法盤根錯節中的一分枝,除了應【依法課稅】【核實課稅】的如官員所舉實例外,立法上的【量能課稅】常被忽略,試想拔這隻弱勢傷殘可憐鵝的稀疏體毛,會否助長來冬提前受凍或死亡,與助長給付身心障礙同胞存活的立法初衷之間,耐人尋味。 稅官勞怨不避、宣導用力,盡忠職守,應予嘉許,而依法行政,照字讀字,避免圖利,原則贊同,惟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2條關於照顧身心障礙者【稅捐減免】的原始立法意旨是否有設限在第一、二順序而不及第三順序的兄弟姊妹及第四順序的祖父母,理應沒有的,然而那不是底層僅負責執行稅官所能動搖。 如果是這樣那麼就出在立法問題了,理應建議修法補陋【拯救倒逆於水火中的身心障礙者】,而不是機關首長要求透過加強宣傳有關正確申報,乃至彰顯納稅義務人【知識淺薄】的【報錯了啦】,或許納稅義務人意圖僥倖【矇混】過關也説不定,或許他的內心認為這是多麼不合情理、多麼不周延的法律漏洞,而法條白紙黑字明白規定卻是這樣,或許也要感恩稅官的慈悲(判斷餘地或行政裁量),因為如果不幸被稅官治以逃漏稅的罰鍰或其他,可説屋漏偏逢連夜雨,情何以堪。 如果有意願修法,其實法條調整很簡單,只要將遺贈法第17條第1項的第四款與第五款對調成為第五款,再修改一個字,即將原第四款內文中的【《前三款》改成《前四款》】,就圓融了民法繼承順序的全部。(個人意見,僅供參酌) ~關於【通膨滾動條款】見迴響2之説明。 註1:遺產稅身障扣除 手足不適用 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6710/8361126 註2: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46 註3:遺產及贈與稅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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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