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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與車輛過戶
2024/11/16 06:26:42瀏覽333|回應2|推薦43

【食衣住行】四項,為人民基本的生活需求,屬於物質層面,另有精神層面的育樂,ㄧ般來説,物質在先精神在後,就為造物主因其為繁衍人類目的所迷惑關於情竇初開的年少男女,不相信麵包在前愛情在後,人際間的代溝ㄧ再重演,我們也曾經年輕。

二十世紀美國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出【需求層次理論】,按序為生理、安全、愛與歸屬、自我實現,與食衣住行育樂的民間排序及管仲所説【衣食足然後知榮辱】,沒有不同。

開門七件事的柴米油鹽醬醋茶,屬早期農業社會的諺語,該流傳於民間的俗諺,據傳始於宋代,除了少數含著金銀湯匙出生的權貴外,大部分的人都必須要為生活奔波,終其一生,究其實際僅為了混一口飯吃而已,所以自古另有【民以食為天】的政治鐵律。

為誰工作為誰忙,為自己,為家庭,家務主事者頗屬不易,傳説【一片忠心報黨國,兩肩重擔無怨言】的【無怨】的為豐厚國家租稅收入者,僅屬鳳毛麟角而已。

略過保暖身體(含遮羞)及彰顯社會地位的衣物(含包包)外,我們必須還要有居住的土地及擴展生活空間的車輛,而國家最多的善意也僅用部分稅收構築基礎建設的如馬路等等,其他關於不動產的房地及動產的車輛,國家不會主動履約愛心回饋,想太多,睡不好,俗話說【要吃蒼蠅自己捕】。

按民法規定,不動產物權【法律行為】的取得(物權變動)要經過登記的程序,一般委由俗稱土地代書的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辦理,而不動產物權變動除了透過【法律行為】的契約(如買賣、贈與⋯等等)外,另有不是以我們【意思表示為基楚之《法律行為》】的事實行為(例如人死亡後的繼承),繼承是事實行為,人的死亡於法律上評價為涉及法律事實的自然事件,死亡後的繼承關係是按繼承法等相關規定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事實行為】。

民法第758條説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而繼承是【事實行為】,就【明示其一排除其他】的法理及民法第1147、1148條的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除了有特別規定外即屬【無縫接軌】。

被繼承人於死亡的那一瞬間開始,該被繼承人的所有財產(權利義務)即全部【自動化的移轉】而成為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日後辦理的繼承分割登記僅是將該抽像存在的法律關係具體化而已,不宜誤會為沒有辦理登記即沒有取得遺產的所有權(含動產與不動產,乃至其他的權利)。

什麼東西,是你的,是一回事,日後怎麼樣的處理,又是另一回事,因此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例如買賣贈與⋯等等)其物權,這是所以繼承既已發生而還要委請土地代書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的原因。

我們老大哥的國家説話了,他説,小老弟啊!先把【稅】(保護費或供養金)繳一繳再説吧,或説遺贈稅直接豐盈國庫間接平均社會財富,功勞很大,如果高官權貴不會貪污的話。

車輛是動產無誤,不管是名貴的進口車還是老舊的二輪機車,均屬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局所屬各監理站執行車輛管理的範圍,規定了相關應行辦理登記的事項,早期記憶裡,沒有【付費】委託【他人】【代辦】是很難過關的,相信現在好多了(相信人民的力量),乃至驗車部分都早已委外經營(委託行使公權力)好久好久。

我們不宜誤解的,另有關於動產(車輛)的【物權變動】與【行政管理】,按民法規定,動產的物權變動是【交付】,監理機關的監理【登記】,乃至發給行車執照僅是基於行車安全及公共管理而已,與該車輛所有權的物權變動,一點關係都沒有。

一般來說,賣方將車輛交付給買方那時起,買方即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有沒有向監理機關辦理登記是另一回事的行政管理,不是不必,而是另外一回事,如同不動產的繼承登記。

關於【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告訊息】【買賣或贈與車輛應辦妥《所有權移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愛車如有出售或贈與他人,應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完成》《所有權移轉》。】關於應向所屬監理機關辦理【過戶手續】及貼心提醒的部分,敬表贊同,也心存感恩。

然而關於該網站中【誤將】【過戶登記】當成是【車輛《物權》變動】之前提要件的法律見解部分,礙難接受,由於相信物權的變動,於【不動產】是【登記】,於【動產】是【交付】,與車輛(動產)之有無過戶登記無關,或也涉有國家課稅高權與公權力信賴的諸多問題。(註)(個人意見,僅供參酌。)

註: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announcement/news/nKp0eoW

( 心情隨筆心情日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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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chen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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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2024/11/16 12:17


生活中的各種法律常識,知道越多越好,這是無庸置疑的。

關於「繼承」「過戶」「登記」「交付」或是「轉移」,

通常,我都習慣挪出時間,親自跑相關單位,邊問邊辦。

由於事涉專業,我會帶著筆記本,一步步記錄、照做。

無形中,也省下不少「代書費或代辦費」。

但對於時間寶貴或不想如此勞累的人而言,委由代辦,

安全又省心、省時,也是市場機制之所需。

不過,綜括以上,我有一個心得:

【不懂,便覺得麻煩;懂了,就是桌上拿柑。】

阿丙0.6(u0928928469) 於 2024-11-16 17:01 回覆:

歡迎sallychen格主蒞臨,謝謝留言分享

【生活中的各種法律常識,知道越多越好,這是無庸置疑。

⋯也是市場趨勢之所需。】

敬表贊同,也稍有補充:

【法律】是人文化成的學科,屬於規範倫理體系的一環,

不似自然科學的【ㄧ翻兩瞪眼】【是非分明】,

又法律規範意旨必須藉由文字符號來加以表達,

因此難免會有【言語道斷,心行處滅】的窘境。

況且行政機關或基於本位主義的要不得心態,

時或違反立法院三讀通過法條關於立法原始意旨

的法律保留或法律優位,表現在行政機關的各種解釋函令,

或有【薪火相傳】的【自以為是】的諸多行政慣例(陋規?)

就此角度來説,如果洽公辦事的升斗小民【擇善固執】,

那麼無法成事,因為機關是大鯨魚,個別人民是小蝦米。

由於個人或固執己見,乃至不擅場洽公實務的溝通協調,

只得委請專業代理人辦理。

雖然於年輕時也曾經通過土地登記代理人的考試,

對於不動產登記的皮毛稍有些粗淺的認識,

而退休後也比較有時間,

但是相對於回想起民國七十幾年剛退伍那時跟隨父親學習

土地代書,那時接觸法律的時間較短,卻由於剛退伍的【服從性很強】

將軍中關於絕對服從的【是,不是,沒有理由】的氛圍帶回來到社會,

承辦公務人員説什麼就信什麼不打折,很好辦事,不會有任何的衝突,

日後接觸法律稍稍的較久之後,就有了自己的想法,就不再的好辦事,

要麼委曲求全,要麼委請代書,花錢避免受氣,我無助的選擇了後者。

當然這是我個人特殊人格特質的缺陷問題,

ㄧ般來説,

會如sallychen格主所信,此部分敬表贊同。

格主説【不懂,便覺得麻煩;懂了就是桌上拿柑。】

很有意思,很有啟示,人生智慧,彌足珍貴。


阿丙0.6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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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6 09:22

引證,

中華民國法務部100年7月11日行政函釋(法律決字第1000015344號)

關於涉及車輛所有權變動與監理機關行政管理

與法律規定(非當事人自治法律行為,如繼承)

諸等概念的釐清,敬供參酌。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ExShow.aspx?type=e&id=FE24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