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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25 02:25:19瀏覽1280|回應2|推薦43 | |
俗話說:「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對於這個問題,小明的媽媽就與小明及其妹妹小英等三人約法有三章,說,不許上虎山,否則應打手心,最多是5下,小明是個好孩子,既孝順又勇敢。 有一天早上在學校裏聽取健康教育的老師說:「傳聞虎爛【即公虎的生殖器官】作藥引浸泡五色藥草可以治療膝無力」,同天下午又聽取生活與倫理的老師說「為人子女要孝順父母……」,當下即決定暫時違反與媽媽約定的不許上虎山,是因為小明的爸爸日來雙膝無力(台灣俗話說敗腳頭),不僅無法幫媽媽做家事,甚至還時常深深歎口氣,小明是個孝順的好孩子,於心不忍,於是決定獨自上山幫爸爸割取猛虎的生殖器官,意圖帶回家給爸爸當藥引醫治腳疾,至於違背與媽媽約定的不許上虎山,是否涉及期待可能性的義務衝突暫時不討論(即忠孝不能兩全,即若想忠於與媽媽的約定,卻又無法割捨對爸爸的孝心)。 小明對於上虎山這件事是有明確知悉的意念,並且有意讓它(上山的事實)實現,是有所謂的「故意」(註1),上虎山確實與約定(規定)不符,而所以要上山的目的卻有很多,有人說要上虎山看雲霧,有人說要上山去採藥,有人上山如小明的目的是想要幫爸爸割取山上猛虎的生殖器,所謂的目的就是該行為人的「意圖」(註2),如果沒有特別的限制,例如小明與媽媽原初的約定,即不管是看雲霧的故意,是採藥的故意,還是小明「意圖」割虎爛的故意,通通都要處罰。 如果有特別的約定(規定),例如僅處罰割虎爛,或是僅處罰看雲霧,那麼又另當別論,亦即如拉丁法諺所說「明示其一者,應認為有意排除其他」「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當然解釋。 小明上山意圖割取虎爛是出於孝心一片,這是小明良善的動機,因為意圖醫治爸爸的雙膝,所以媽媽說只打1下意思意思就好,難得有幫忙父母的好孩子,若另有小英者係意圖上山看雲霧,即無關孝心,亦即沒有良善的動機,於是媽媽說要打3下才可以。 首先,偏向虎山行是「故意」行為沒錯,而偏向虎山行的故意又有很多種,即有各種不同意圖的故意,其次,不同故意的背後都有一段有待理解的心情故事,是即所謂的「動機」,顧名思義,我們的腦海裏裏立即會符現一幅圖像,即「發動機」,那是推動「故意」的原因,「動機」為因,「故意」為果,「故意」由果轉成因又推動「行為」的所謂果,「行為」又轉成造成最後的結果(既未遂),層層相因,回頭無限後退,因此有人說「動機是犯罪的遠因」,而遠近是相對比較的結果,因此也可以稱「故意是犯罪的近因」,又「動機」是一組相當複雜的心理狀態,經由各種正反動機激烈交戰的心理衝突後,達成的結論逕交由所謂的「故意」去執行,如小明爭扎於父母雙方利益的內心衝突後,最後選擇「偏向虎山行」。 前面說過,彼此平行的故意有很多種,當我們抽象得出的一般故意,我們稱它為「狹義故意」,是中性的,是沒有色彩的,也是所有故意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而其他種染有各種色彩目的的故意,我們稱為「廣義故意」,即是刑法分則法條上的所謂「意圖」。 不管是狹義故意還是廣義故意,背後均有一團極為複雜的動機,而刑法上的動機必有其獨特個別性的特徵,始得成為犯罪成立後作為量刑的參考,當然要有別於普遍於全人類所謂自私為己的動機,即普遍的生物本能,就此來說,將「動機」區分為狹義的「基礎動機」及廣義的「量刑動機」,前者係就生物學的角度來觀察,後者則是出於人文學科所謂的倫理評價。。 除了戲說之外,也要看看專家到底怎麼說(註4) PS:關於虎爛當藥引浸泡的部分,純屬虛構。 首先,老師不會這麼說;其次,有病要看醫師,任何道聽塗說均可能危害身體;最後,使用虎鞭當藥引可能觸犯野生動物保護相關法令,合應敘明或慎重提醒。 註1:故意(刑法第13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13&ty=J 註2:意圖(刑法第3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320&ty=J 註3:動機(刑法第57條第1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57&ty=J 註4:專家說法: a.法律百科: 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536 b.法官的看法(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4051號刑事判決): 「……任何故意之犯罪行為,一般皆源於犯罪之動機;所謂動機,亦 稱犯罪之遠因或原因,乃行為人決定犯罪意思、開啟犯罪故意之原動力。是否犯罪,雖決定於故意,而非動機;然有故意,則必有動機,而故意在刑法上,僅得為一般抽象之觀察,動機則須就 個案為個別的具體之審查,是以行為人動機之如何,有時非不可藉資判斷犯罪類型中故意內容之形成,進而推論其構成要件行為 事實之該當與否。又犯罪之動機,雖非犯罪構成要件要素,與是否成立犯罪無關,然既屬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定科刑輕重時應審酌 之事項……」(引號內全文摘錄自前述判決右側編碼162~1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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