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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9 10:28:55瀏覽1171|回應1|推薦45 | |
「住址」涉及空間位置的相對確定及訊息傳遞的可能,不管是實體的居住處所,還是網路的單純連絡,就人這個生物來說,從來就無法擺脫時空的束縛,早期流行歌曲「時空寄情」(註1)的歌詞開宗明義說「擺脫時空,我願像那一陣風……」,歌詞雖然很美,然而就人的現實來說,如何可能? 人是占有三度空間長寬高的實體,無法擺脫空間的限制,又時間與空間(習慣上稱為【時空】)是無法切割的整體概念。 首先就宗教祭拜、祈福來說,如安點光明燈或祈福改運……等等,要有天干地支的所謂「時間」及住家地址的所謂「空間」,彼此必須要相互設限始足確定禱告者的「同一性」,即我是誰?就此同一性確定的相關議題,有一則「忒修斯之船」值供參酌(註2)。 禱告者所謂居住空間的這個的「住址」,究竟是指禱告者出生時的那個地方呢?還是當下禱告者居住的這個地方?就「落土時,八字命」所謂「命」的角度來說,應該要以當時出生時的地方為準(即出生地),因為時空不可分割及落土時的時空業已確定,就流年變動的運勢的所謂「運」的角度來說,則又應以當下地為宜。 所謂的「當下地」又有行政機關的戶籍登記地、事實居住地及自行設定的通訊處所,若以傳統道教科儀係對應凡間另於天上的分官設職之本質來說,應該要以在行政機關登記的戶籍地為準,若以民間信仰的神靈感應則以事實居住地為準,因為只有這樣才能精準感應,惟一切的一切都是人為的想像或約定俗成的信仰而已好嗎,在心,心安就好,不管什麼都好,乃至於所有繁文縟節的宗教儀式也是,心安了就好,「安心」甚至不亞於安設光明燈或其他種種的祭拜、祈福,所謂「心迷法華轉,心悟轉法華」(註3)。 其次就法律規範的面向來說,法律誡命人們要遵守時間(即不得在權利上睡眠),於實體法上有時效制度的消滅與取得,於程序法有應盡訴訟協力義務的期日與期間,又如同前述所說的時空是無法切割,因此也會有法定住所(不管民法的還是戶籍法的)與約定通訊處所……等等相關規定的搭配使用。 以下僅就「住所」部分略為說明(時間部分與本文主題尚無直接的關係),民法是規範人民日常生活的根本大法,所謂「住所」,法條上是說「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該地。……【民法第20條第1項】」另有第22條及第23條的所謂「居所」視為「住所」,民法規定的所謂住所是指事實上居住的地方。 僅就人們的主觀層面,若有長住的意思,按民法第22條第1項立法定義叫作「住所」,「居所」雖無規定(立法定義),但是可以透過法學方法論的反面推論,得出若沒有長住的意思叫作「居所」,而戶政機關的所謂戶籍登記地,是經由人們自行申請而成為司法管轄、行政措施或相關文書送達的形式上準據地,與民法上的所謂「住所」是不同的概念,即戶籍法上的戶籍地僅是作為法院判斷有無久住意思及住於一定地域事實的重要參考資料之一,概略來說,民法的住所是實質的事實認定問題,戶籍法的戶籍地是自行前往登記就取得的形式依據。 有則顛覆傳統「嫁雞隨雞」不平等規定的大法官釋字第452號,對於民法「住所」概念的釐清具有相當程度的助益,值供參酌。(註4) 最後,就一般來說,說「住址」似乎是較為常見,但是也有說「地址」的,就「址」的意思來看(註3),為了避免重複,應該以「住址」似乎較為精確,而就個人印象及經驗,台語好像說「地址」反而比較順口(好說),然而早期電影主題曲的「未曾留下【地址】」是國語歌曲,卻不是說「未曾留下【住址】」,頗耐人尋味,可能是大家歡喜(喜歡)就好吧! 註1:時空寄情 註2:忒修斯之船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BF%92%E4%BF%AE%E6%96%AF%E4%B9%8B%E8%88%B9 http://old.ddc.shengyen.org/mobile/text/04-12/219.php 註4:法律規範 a.民法第20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B0000001&FLNO=20&ty=L b.嫁雞隨雞的顛覆,大法官釋字第452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ExContent.aspx?ty=C&CC=D&CNO=452 註5:址的意思 https://dict.concised.moe.edu.tw/dictView.jsp?ID=29133&la=0&powerMode=1 註6:未曾留下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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