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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31 15:49:36瀏覽1569|回應2|推薦67 | |
英國哲學家柏克萊說「【存在】就是【被】【感知】」(註1),反面推論,事物如果無法被感知,就人們的內心主觀感受來說就是(相當於)不存在,暫且不論柏克萊是主觀唯心主義的學者,僅想就該「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命題運用於罪刑法定原則之下位概念的所謂「罪刑明確性原則」。(註2)(註3) 日前有關「很多孩子都走了」涉及言論自由與防疫必要的爭議(註4),仁智互見,就言論自由的角度來說,可能過度的干預致生寒蟬效應,深恐不利於民主政治言論市場的正常發展,就防疫必要的角度來說,於該防疫緊急時期,個人的基本權力暫時限縮,所謂「緊急無法律」,於個人的自力救濟,於國家的自我保存,於過去實踐的經驗,於國外遭遇疫情或其他重大事故的處理,都免不了有涉及人權限制的事實甚至引發基本權的衝突,而如果這些陳述均屬可信,那麼僅以涉及個人法益的誹謗罪構成要件解釋之所謂「事實陳述」與「價值判斷」來批判,於涉及個人法益(名譽)的誹謗罪來說是沒錯,惟本案涉及的是整體社會安全的集體法益(防疫),恐有補充的餘地,即擬或參酌疫情當下時空的緊急因素,可能比較周延或公允,也說不定。(註5) 對於該言論自由與疫情必要的衝突權宜,蘇院長或許是用心良苦,還是另有其他的想法,我們當然是無法得知,姑且不論俗語所說的「宰相肚內能撐船」,對於宮廷庭院深深的神秘或不准靠近的獨占,是有相當程度的令人無法信服,至於當下的是非對錯並不是本文的論述重點,只是兼及的旁論而已,由於是想冷靜理解相關規定後再作出個人可能的價值判斷,只是一開始研讀就觸礁擱淺,是由於「罪刑明確」與「文義模糊」的衝突。(註6)(註7) 有關「謠言或不實訊息」的相關解釋,恐或皆「原始」參照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以下簡稱63條)的立法理由: 「一、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以下簡稱6727號判決)。 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參照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六號刑事判決), 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的必要性,爰本條酌作文字修正。 二、另有關罰金之規定上限提高至新臺幣三百萬元,考量散播不實訊息者,有時可能是集團或團體,爰此過低的金額恐無法達到嚇阻效果,爰此訂定三百萬元。」(註8) 對此立法理由的內容,有兩項疑惑: 首先,所謂「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的補充解釋,好像是說了什麼,又好像什麼都沒說,是否能夠讓一般國民理解它意義的射程範圍,謠言=捏造之言,不實訊息=虛構之事,如果謠言的意義內涵等於不實訊息,那麼疊床架屋徒增困惑,如果謠言的內涵不等於不實訊息,按照法學方法論有前面例示規定,後面預防補充的立法方式,例如「謠言或其他的不實訊息」,即以「概括規定」的不實訊息補充傳統「謠言」的不足,是為了擔憂法條文字意義有限而世事變化則無窮,而不管怎樣都要在市井小民均能理解、預測的範圍內,否則如同柏克萊所說(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反面解釋,這個規定在人民的心目中即是不曾存在(沒有這個法律規定),實質上沒有存在的法律如何能夠判刑,西方的罪刑法定原則與我們「不教而殺謂之虐」是可以符應,知法然後才能守法更是植根於每個人內心的素樸常識。 其次,63條立法理由第二行後段以下說「……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認有此事實而為傳播或散布時,即欠缺【違法之故意】(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白話來說就是沒有「故意【明知並有意】」的過失犯,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僅明文處罰故意犯及按刑法第12條第2項明文規定「過失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拉丁法諺也說「明示其一者應認為有意排除其他」「省略規定之事項應認為有意省略」,當然不可以處罰。 另立法理由明文引述的「即欠缺【違法之故意】」更深化個人的疑惑,就記憶所及,國內通常使用犯罪三階體系(註9),所謂「欠缺違法之故意」又是想要說些什麼?上網以關鍵字「謠言或不實訊息」搜尋,發現均直接引用立法院63條的立法理由(間接引用最高法院6727號判決),我為了清除內心的困惑,就到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找該判決,也想增廣見聞,看看最高法院的法官怎麼說(學海無涯,個人認知淺薄,記得在2000年左右曾經購買、閱讀許玉秀老師的犯罪階層體系及其方法論,介紹的學說非常多,我理解卻相當有限,僅直覺怎麼會是「欠缺【違法】之【故意】」?到底是採用那種學說?。) 於查得該最高法院判決後,始知立法院的立法理由說明部分係轉載錯誤,即將最高法院所謂的「【犯罪】之【故意】」誤載為「【違法】之【故意】」,最高法院該號判決於右側編碼的39~41中是這樣說: 「所謂「謠言」或「不實之事」,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 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而言,倘有合理之懷疑,致誤 認有此事實而為散布或傳播時, 因欠缺[犯罪之故意],……」(註10), 雖似不痛不癢的變動二個字(即【違法】取代【犯罪】),卻可能混亂了傳統通說的犯罪階層體系,更驚訝的是於網路上所有的十方諸佛均普遍加以引用(即直接引用63條的立法理由,間接引用6727號判決),若非漫不經心即是大家都太過忙碌,還是國人素來有相信、崇拜權威的傳統農業思維,即不加查證的就相信立法院的最高權威,影響所及,遍佈所有可能偶像崇拜的實體或虛擬,乃至網路上的造神運動,對應當下網路資訊的速食便利及產生相對的社會成本,是必要之惡?是損益同歸?相信對於本篇主題的「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論述仍有補充詮釋的功能,或留給大家思考的空間。 有關「很多孩子都走了」的新聞議題涉及的是註6的「特別條例」,而所以要引用「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的立法理由,是個人找不到該「特別條例」有關「謠言」或「不實訊息」的立法理由,而或如前述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立法理由即引用的最高法院判決(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是基於相同文句(謠言或不實訊息)的相同法理。 好像還有很多話要說,但是要準備出去運動了,日後有機會再「畫唬爛」。 註1:喬治.柏克萊條目,哲學貢獻第一段最後一句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4%B9%94%E6%B2%BB%C2%B7%E8%B4%9D%E5%85%8B%E8%8E%B1 註2:罪刑法定原則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7%BD%AA%E5%88%91%E6%B3%95%E5%AE%9A%E5%8E%9F%E5%89%87 註3:甘老師說預測可能性……國民的立場……,引自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罪刑明確性原則,中文摘要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73241 註4:聯合新聞網 https://udn.com/news/story/120940/6346829 註5:中時新聞網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20529000778-260405?chdtv 註6: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簡稱特別條例)第 14 條「 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謠言】或【不實訊息】」到底是什麼意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50039 註7:謠言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8%B0%A3%E8%A8%80 註8:傳染病防治法63條立法理由,引自立法院法律系統 https://lis.ly.gov.tw/lglawc/lglawkm?@@1595054415 鍵入法律名稱:傳染病防治法,查詢,選傳染病防治法,上面左邊「異動條文及理由」 (由於底下網站可能連結不了,而本篇又是一切論述的源頭,因此直接進入立法院法律系統首頁)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 00C000E65A4B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2516108052400^00014002001 註9:犯罪三階理論(第一階,故意構成要件該當【故意是中性而不涉及是非善惡的違法意識】;第二階,推定為違法【如果沒有相關阻卻違法事由的話】;第三階,罪責【責任能力的生理心理狀態及責任條件的故意過失,甚至超越法規的期待可能性】,因此就淺薄、不成熟的認識,是很難接受有所謂【欠缺違法之故意】的概念,是認為彼兩者(故意、違法)的層次不同,而犯罪則是總稱,【故意】是其構成要件的要素之一,一般也都說欠缺【犯罪之故意】,因此沒有故意不能成立故意犯,如果有過失【而且】法律也有處罰過失犯,才有進一步篩檢的可能。) 註10: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SM,97%2c%e5%8f%b0%e4%b8%8a%2c6727%2c20081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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