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2/06/21 13:02:16瀏覽1150|回應1|推薦44 | |
就個人感覺,「反攻大陸」(註1)這四個字似乎已經被塵封在歷史的記憶裏,而年輕世代的朋友們是沒有經歷過這段歷史,甚至也懶得理它,驗證時間能夠沖淡一切,是非成敗轉頭空,包括當時,誰的狂?誰的癡?也如唐朝李商隱在錦瑟一詩的最後一句說「此情可待成追憶,只是當時已惘然。」 那天的新聞報導說,蘇貞昌院長與立委蔣萬安關於缺電議題有過激烈的言語爭執(註2),蘇院長於震怒或頗難應對的情境下拋出「反攻大陸」說,觀眾席上,有人嚇了一大跳,有人認為很好笑,論年紀論經歷,個人感覺蔣萬安立委是相對的稚嫩了許多,而蘇院長語驚四座的似乎「得理不饒人」,也讓人印象深刻,各界評論仁智互見,有聯合新聞網的「通通無望」(註3),有台北市市長柯文哲的「都是騙局」(註4),「反攻大陸」於當時是嚴肅的政治議題,甚至是不容挑戰的印記圖騰,甚至也將其威儀映射到司法領域關於「條件」或「期限」的解釋。(註5) 就政治是醜惡權力鬥爭的本質來說,是沒有太多爭議的事實問題,也為眾所周知,倘若欲蓋彌彰的胡言亂語反而不宜。法律是被想像成正義的規範問題,俗稱法律是正義的化身,或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就通俗這句用語「法律是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來說,即足以自證「法律不是正義」及「法律是工具」,就工具理性來說,如果是人民制約強權的工具,那很好,也值讚許,如果是包裝政治醜惡的華麗外衣而且聽命於權威體系,那就不太好,甚至可能被人民所廢棄,就此來說,所謂的「廢棄」就是「唾棄」的孿生兄弟。 當年高唱反攻大陸的後遺症狀之一,是涉及民法學的政治解釋,容或有仁智互見,蓋人文學科的本質就是如此,又政治學門是有權力的人說了就算,於相對威權嚴酷的時空環境裏,沒有言論自由,沒有學術自由,獨立審判豈能例外,然而就古今中外血跡斑斑的歷史作個回顧,向來最桀驁不馴的反而是行政權而不是司法權,德國的希特勒,義大利的墨索里尼,俄國的史達林,西班牙的佛朗哥,乃至東方的……等等,族繁不及備載。 以註5引述黃瑞明教授於法源法律網-法學論著「從二則【反攻大陸】判例的作成與廢止論民法上的政治解釋」為基礎,首先由「就租到反攻大陸為止」這段用語開始,該句素樸的日常用語於當時,可能是流行的話語或內心的想法(即信仰老蔣所說的很快就會反攻大陸),只是就法律上的契約來說,會涉及民法有關附款的所謂「條件與期限」。 「條件」是以不確定的事實充當法律效力的限制,有如邏輯上的假言命題,例如說如果甲將來結婚就送他一部車,一個人會不會結婚是不確定的事實;「期限」是可以確定到來的事實,不管是「事」還是「時」至少要有一項能夠確定,例如下個月1日12時(時可以確定),例如偉大領袖死亡(事可確定,未曾有人不會死亡,雖說萬歲萬萬歲,然而死亡還是遲早的問題,沒有一個能夠例外),如果「時」與「事」均無法確定,那麼就是前面所說的「條件」了。 「反攻大陸」是確定、可得確定的「期限」問題?還是不可確定的所謂「條件」問題?最高法院於民國47年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認為是「確定」的「期限」而不是「不確定」的「條件」,內容如下: 會議次別: 廢 最高法院 47 年度第 5 次民、刑庭總會會議決議(二) 決議日期: 民國 47 年 11 月 10 日 決議: 甲、乙二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其內容須以反攻大陸始能終止契約,係定有不確定期限之租賃契約, 即以反攻大陸為其租賃期限屆滿之時, (同丑說) 編註: 1.本則決議,依據最高法院民國 92 年 5 月 13 日 92 年度第 8 次民 事庭會議決議,不再供參考。 理由:本則決議不合時宜。 提 案:民三庭提案:茲有甲、乙二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其內容須以反攻大陸始能終止契約云云; 是項法律關係如何 ?分下列兩說: 一、子說謂此為附解除條件之租賃關係,即以反攻大陸之條件成就時租約 始得終止。 二、丑說則謂係定有不確定期限之租賃契約,即以反攻大陸為其租賃期限屆滿之時。 案懸待決,究應以何說為當 ? 請公決 決 議:甲、乙二人訂立房屋租賃契約,其內容須以反攻大陸始能終止契約,係定有不確定期限之租賃契 約,即以反攻大陸為其租賃期限屆滿之時, (同丑說)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彙編(上冊)第 87、568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0年9月版)上冊 第 684 頁 最高法院民刑事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編(92年9月版)上冊 第 728 頁 最高法院決議彙編(民國 17-95 年民事部分)第 1123 頁 (註6) 該決議內容說「……不確定期限……」是將「反攻大陸」的這個人為事實比擬為「人皆有死」的自然事實,當時作成此則決議是否有為「反攻必勝」背書的意圖,我們無從得知,然而就民法的學理來說應該是採「條件說」比較合宜,因為所謂的「反攻大陸」於「時間」於「事件」都是高度的不確定,與人皆有死該自然事實的必然到來是無法相提並論。 另編註(更新)的92年決議委婉的說「不合時宜,不再供參考」,是否即是所謂的「廢棄故舊」,不管如何,該「不再供參考」除了證實「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外,也成就司法難免會有伴隨胎記的反省或清洗。 於幾年前的台北國軍賓館(註7)與台東的天后宮(註8)也都與「反攻大陸」議題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別是一番滋味在心頭。」,敬供參酌,這是反攻大陸的美麗與哀愁。 註1:昔日的反攻大陸: https://zh.m.wikipedia.org/zh-tw/%E5%8F%8D%E6%94%BB%E5%A4%A7%E9%99%B8 註2:立法院缺電質詢: 註3:火燒罟寮般的全無望: https://udn.com/news/story/7339/6164563 註4:反攻與電力都是騙局: 註5:民法政治解釋: https://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65336 註6:47年第5次民、刑庭總會決議https://law.judicial.gov.tw/FINT/Default_AD.aspx 註7:台北國軍賓館的「反攻大陸」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14559 註8:台東天后宮的「反攻大陸」 |
|
( 時事評論|政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