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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8 01:22:35瀏覽1160|回應0|推薦1 | |
簡肇棟一定是在地方上很會搞關係,和警察、記者都搞得很好,甚至buddy buddy,勾肩搭背。 為什麼?我們看看聯合報兩篇報導: 第一段 「在警局看到監視器畫面有自己車子撞到東西的畫面」。 明明死了人,記者寫「撞到東西」, 顯然認同簡的辯解稱不知撞到人。 第二段「打電話告訴記者『大概要跑二、三十攤』......想閃沒閃過,疑似撞了兩下,不以為意,回家休息」。 記者好像幫他開脫,跑二、三十攤,很累了;撞到也是疑似。 最後一段「 簡肇棟雖然沮喪、難過,但勇於面對事實」。 明明肇事逃逸,記者還讚美他「勇於面對事實」。 再看下一篇: 爭什麼站著坐著?包括家屬在內,所有人都腦袋糨糊。 請問站著跟坐著對案情有什麼差別?就算如警方說「不管是蹲著、坐著」,就算如簡肇棟說是撞到「三、四十公分的物品」,撞上這麼那大一坨「物品」,車子不飛也會跳起來,有不下車看看的嗎?恐怕喝得爛醉也會嚇醒吧! 顯然警方也是簡某的buddy buddy,這樣幫他講話,還斬釘截鐵! 撞死人逃逸,不是政治問題,是觸法犯罪。不是退選立委就可以了事。警檢必須查個水落石出,向社會交代真相。有沒有酒駕只要查訪簡的行程,不難找到答案。否則以後酒駕肇事就逃之夭夭,抓到也可以罪輕一等。 如果說撞到異物而無知覺,除了喝醉了還能是什麼呢?這是很簡單的案子,不是酒駕,就是肇逃,再就是因酒駕肇事,只好逃逸。何必管它是站著還是坐著,這都無法讓他罪輕一等。 可怕的是,媒體有聞必錄,簡肇棟怎麼說,警方怎麼說,記者就怎麼寫,報紙就怎麼登。 All the News That’s Fit to Print,紐約時報印在報頭上奉行百餘年。只刊登適合刊登的新聞,淺顯的說,即編採人員對新聞要有判斷,不值得的、不正確的、未經查證的、不合適的都不予刊登。這才是一份報紙的價值,也是新聞工作的起碼責任。 日前剛過六十周年的聯合報,確實曾經伴隨我們成長,九月十六日這天的報紙刊登了許多豐功偉業和自我期許,很遺憾的是,這份我們心目中的「好報紙」在日常新聞的處理上已江河日下,連起碼的是非善惡都失了準頭。 媒體之為公害,此亦一例! 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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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