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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尷尬的處境
2008/01/23 11:09:23瀏覽340|回應0|推薦3

台灣尷尬的處境

英國從十八世紀起,開創造出航海王國的霸業,成為海上強權的國家,除仰賴精湛的航海技術外,更重要的是早期建構出支持航海的制度,這個制度是將原本在航海中無限的責任風險,被控制在有限責任範圍內,這種創舉強化投資者意願,挹注航海資金讓航海事業得以飛黃騰達。這突破性發展,虛擬出新的商業有機體稱之為「股份有限公司」,此後數百年人類商業行為就與公司之間發生密不可分關係,並且開啟重商主義的時代。

 

當到十九世紀末期有些公司,因家族事業的傳遞已歷經數代之長,後代的經營者或因無心於此或因能力之不足,而造成經營的績效每況愈下,發生倒閉的危機,爲了挽救這些老店。家族式的經營者,願意讓出經營權,委由專業的經營團隊執掌經營權,因此;很自然的劃分出,擁有公司的所有權人與實際經營管理公司的執行者,即掌控公司經營權人,分庭抗禮一分為二。經營權與所有權的區分,這劃時代的創舉,又讓許多危機的公司,重整旗鼓存活下來,直到二十世紀更活化此一觀念,使得資本主義精神擅揚到現代。

 

未料想到;二十世紀尾聲美國很巧妙的,將公司的經營權與所有權,兩者被區分出來的觀念,用在處理國際事務的台灣問題上。美國在與中共建交公報上,認知台灣是屬於中國一部分,不可分割的。同時間美國又制定台灣關係法(美國國內法)維繫與台灣的關係,其中最主要強調的部分是,以出售防衛性武器予台灣,除維持著台灣基本國防安全之外,更宣示出身為經營者的美國,她對台灣最低度經營管理方式。所以此架構從80年正式開始運作,也維持也快三十年美、中、台三方的互動關係。

 

而在這架構中有幾項特點:

其一:有清楚明確之處,例如說:不論名稱是中華民國或是台灣,都不是一個國家,換言之;她不具有國際法上所謂獨立國際法人資格,這點是無庸置疑的【可參閱本人去年八月一篇文章,網址如下:http://tupei1120.blogspot.com/2007/08/blog-post_8751.html】。

 

其二:無可被替代性,例如說:中華民國或是台灣能否與日本或法國或是其他再國際上具有相當份量國家等,要求她們也制定如同美國一樣的台灣關係法呢?在這裡非常清楚顯示,這經營權是專屬於美國的。如果其他國家想沾點好處,除非美國點頭,或者經所有權人中國默認,否則非常難被同意,過去法國與荷蘭曾經試圖突破,販售些武器給台灣(武器販售行為是經營權最低度宣示效果),結果曇花一現,中國幾乎與此兩國翻臉,美國也告之下不為例。

 

其三:有模糊不清之處,例如說:如果說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是指台灣這土地是中國的一部份而言,那目前有效統治這土地上的政權是否也包括在呢?假使不包括這政權,那這政權在國際上所取得法律或政治上的地位又是什麼呢?是政治實體?準國際法人?經濟體?又例如說:美國是否願意出兵保護他所經營管理的台灣呢?如果台灣受到武力攻擊時。這些似乎都沒有明確的答案。

 

在這架構中運作二十多年之後,回首觀察,起出中國有點扞格不入,不太舒服,然而在她國力強大之後,反倒是對台灣比較少指指點點,卻轉對美國施壓,策略變的更彈性,手婉更靈活,似乎認清目前三角關係,從中謀取她自己最大利益。台灣這邊起初與美國配合良好,直到阿扁總統第一次總統任期時還嚐到美國給的甜頭,讓阿扁總統風風光光訪問美國,看看自由女神。卻到第二任期時就齟齬不斷,現在幾乎撕破臉,雙方進入僵局。

 

其實國際政治非常複雜,其中爾虞我詐、暗盤交易,非一般我們平民百姓所能了解,所謂外行人看熱鬧、內行人看門道。最近(22日)在自由時報看到一篇讀者投書【共管真相】一文談到這個問題,所以才引發我將去年6月期間,在另一部落格所發表的文章,改寫一下張貼於此,就算湊個熱鬧吧。

 

其實真正用意是,讓大家了解,一個觀念可以改變許多事情,就像英國人找出鼓勵他們繼續向海洋冒險制度,所以英國人一度成為海權強國。在當在資本主義被質疑時,適時的架構出經營權與所有權區分理論,挽救許多大企業,開啟嶄新公司治理新方式,保有資本主義特色。此種思考的突破法則正是台灣新一代所需要積極強化治本之道。

 

最後引用「麥田捕手」一書中裡的一句話:「一個不成熟男人的標誌是他願意為某種事業英勇地死去,一個成熟男子的標誌是他願意為某種事業卑賤地活著。」為台灣加油吧!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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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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