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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19 09:37:38瀏覽1906|回應3|推薦0 | ||||||||||||||||||||||||||||||||
部落格寫文寫到「上法院、打官司」。部落格寫文還有什麼意思?有些格友誤以為部落格是匿名申請,就算是寫再惡毒的文字辱罵、誹謗格友,也不會有事。所以在部落格大放厥詞,胡說八道。伸張虛擬正義。一天到晚聲討、撻伐格友。以「網路公審」的方式,試圖讓被聲討、撻伐的格友有所畏懼,不敢招惹於他(她)。 大老鷹前一段時間,就是用這種方式對付段譽。但結果又如何?我不會跟格友打筆戰,不是因為我害怕打筆戰。(寫文四年多,打筆戰就打了將近二年)而是因為在打筆戰的過程之中,讓我體會到打筆戰解決不了問題。如果覺得格友的文字涉及公然污辱及誹謗,就告上法院,以「司法訴訟」解決部落格爭端,這才是正本清源的解決之道。 既然敢寫,就要有被人控告的心理準備。只要控告的內容屬實,就不是誣告。就算是最後控告的結果是不起訴處份。好歹也能夠透過司法訴訟的過程,看看誹謗自己的格友長得是什麼德性,到底是男或女,是老或少。 有些格友搞不清楚狀況,認為部落格是匿名登記,就算是上了法院、打官司也沒事。但只要上了法院、打官司,就知道控告與被控告格友的背景資料,到時候,部落格的爭端就會移轉到現實社會去處理。為了部落格的爭端,招惹官司,甚至可能危及到現實社會的工作與家庭。值得嗎? 就因為在部落格寫文四年多,我太瞭解部落格的生態環境。在部落格「勇猛如虎」、不斷的伸張虛擬正義的人,也許在現實社會「膽小怕事」。只要涉及到現實社會,就表現一付弱女子的形象,訴說委屈,強調自己是長期被家暴的單親母親,不能夠沒有工作,否則孩子就要露宿街頭,三餐不繼。既然如此,還伸張什麼虛擬正義,應該把時間與精力放在如何照顧孩子,讓孩子受到良好的教育,這才是做母親的職責。而不是在部落格「無端惹事」、「惹人厭煩」。就算是想要做部落格的大姐頭,也要秤秤自己的斤兩,有沒有智慧與能力做部落格的大姐頭。 網路城邦「人才濟濟」、「臥虎藏龍」為什麼這些條件優秀,又有智慧及能力,伸張正義的人,沒有出面伸張虛擬正義呢?原因在於部落格既是虛擬,就很難伸張正義,因為「沒有真相,就沒有正義。」但真相又必須有人去追查,而不是部落客「指證歷歷」、「言之鑿鑿」,就當作是證據。就算是最後證實指控屬實,被聲討、撻伐的格友只要刪文、關網、離格。重起爐灶,再重新申請部落格即可。部落客總不能夠天天聲討、撻伐分身格友。如果攻擊、冤枉錯人,又要如何補償被攻擊、被冤枉的格友,所受到的傷害呢?如果部落客違法亂紀,就報警處理。以司法訴訟解決部落格紛爭。不要在部落格吵鬧不休,擾亂部落格的安寧與和諧。這才是處理與解決「部落格爭端」正本清源之道。 如果部落客的文字涉及毀謗,我的作法就是到派出所報案,控告格友「毀謗」,上法院打毀謗官司,而不是在部落格筆戰不斷,我也不會在部落格告知眾人,我到底告了那些格友。而是將毀謗證據存檔,直接控告格友毀謗,我覺得「以訟止謗」,才能夠制止部落客不斷的攻擊及抺黑。這就是我現在處理部落格紛爭的態度與作法。 附註:剛剛去派出所控告城邦女格友,毀謗段譽名譽。至於是那位女格友,我不會公告眾人,等到女格友接到派出所警察的電話,就知道是誰被段譽控告毀謗。 問題:誹謗罪的構成要件 問:因為他並沒有署名,只是把我的側身,例如:身高、體重等描述,並沒有把我的住址或名字公佈出來,這樣也可以構成告他的要件嗎? 答:因為犯罪是以犯罪故意為成立要件,如果他要故意誹謗於你,而且可以很明確知道對象是你的話,當然可以告。而且描述的特徵就只有你符合,住同一棟樓的人大家一講就知道是你,如此明顯的話,那當然是有誹謗的意圖。就會構成誹謗罪。(摘自網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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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