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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坑人!
2010/05/22 16:09:38瀏覽3236|回應2|推薦0

引用文章「殺頭的生意有人做,但賠錢的生意沒人會做」

 iPhone手機席捲全台,但消保會調查發現,消費者在中華電信、遠傳申辦iPhone,若提前解約不但得付違約金,預繳的電話費業者也不退還,等於消費者一違約得付出四萬多元的代價,消保官痛批不合理。對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昨日強調,消費者若中途解約,業者應該依民眾使用天數,按比例退還。 

     NCC營管處科長陳英?表示,假設民眾在申辦iPhone資費時,繳了四千元費用,電信業者的手機補貼金額為二萬一千元,相當一筆二年廿四期的分期付款,民眾如果中途解約,電信業者有權向民眾收取解約金。 

     消保官日前喬裝成消費者至全台包括離島地區調查,發現中華電信、遠傳、台哥大等三家業者推出iPhone方案(以十六GB為例),除要求綁約兩年就能以三千九百元購入iPhone,還要求消費者需預繳一筆約一萬九千元的電話費。消保會發現,消費者若提前解約,中華電信、遠傳不但要求繳交近二萬元的違約金,預繳的電話費也不退還! 

     消保官組長吳政學表示,由於一台十六GBiPhone單機售價約二萬五千多元,業者怕有人以綁約低價購入後「落跑」,要求消費者預繳電話費實屬合理;但若消費者提前在第一季解約,中華電信、遠傳不但要求消費者付一筆違約金,預繳金額也不退,形同消費者買一台二萬多元的手機,違約金卻得付高達四萬多元的不平等現象。(摘自中時電子報)

一個月前我打電話到中華電信電話客服部要將3.5G無線網卡退掉。因為我很少使用,再加上每個月要繳基本月租費400,我覺得不划算。但中華電信電話服務人員告知,因為我跟中華電信綁約 2年,如果違約要繳違約金5200元。但事實上,我還剩十個月就滿二年,如果不解約,只要繳基本費4000元,但解約卻要繳5200元,在這種情況之下,我當然不可能解約。這就是當初跟中華電信綁約二年的結果。

3.5G的網卡中華電信要向消費者收費8000元,但在我眼中,3.5G網卡沒有8000元價值。而我當初沒有詳閱綁約條款,是我的失察。所以被綁約二年,也無可奈何。

今天電信業者明擺者坑消費者,iPhone手機25000元左右,但解約卻要繳交四萬多元的違約金。不管電信業者如何解釋有其必要性,但還是難以讓消費者接受。我雖然沒有辦iPhone手機,但我從3.5網卡綁約二年的過程之中,就已經清楚電信業者的行銷手法。綁約二年就如同跟電信業者簽了魔鬼契約,每個月要繳交1300元的無限上網通話費,1300X24個月合計31200元加當初綁約二年繳交4000元手機費及預約通話費9000元總計44200元,這就是電信業者要收取的費用,就算是綁約二年,使用一個月之後再跟電信業者解約,也要繳交44200元。綁約二年就如同跟電信業者簽訂魔鬼契約,如果要解約,就必需承擔損失。

二個月前,我一時衝動到電腦補習班報名上課,但上了二堂課之後,發覺效益不大,要求退費,也是受到刁難。但我要補習班上網看我的部落格,特別強調,我會因為此事告上法院,尋求公道。補習班立即退費,但扣了三分之一的違約金。但因為是台北市短期補習法明確規定,我也無話可說。(補習法規定,只要學員繳錢報名上課,就算是開課前退費,補習班可以扣抵二成的違約金。上課不滿三分之一課程,解約要扣抵一半的費用,超過三分之一的課程,不能退費)這對上課學員是極其不平等的契約,但因為當初地方政府跟補習班業者訂立合約時,消費者的聲音被忽視,才會訂定如此不平等的契約。

就因為許多次不愉快的消費經驗,所以我現在都不願意聽信業務員舌燦蓮花的說詞,而是詳細閱讀契約條款,瞭解「中途解約」的懲罰是什麼?自已能不能夠接受,如果不能夠接受契約內容,就不要簽約即可。寧可簽約前多思考,也不要簽約後再解約,為了違約金問題,讓自已憤憤不平,但又無可奈何。因為消費者如同小蝦米,而電信業者如同大鯨魚。今天如果沒有NCC、政府、媒體捍衛消費者的權益,消費者就會被電信業者吃得死死的。二萬五千元的iPhone手機,但與電信業解約要繳交四萬多元的違約金,這不是坑人,又是什麼呢?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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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uankochin&aid=4056975

 回應文章

別只想到自己
2017/12/17 02:05
門號給了什麼優惠?拿手機有無折價?
就成了解約金啦!基本上大公司都是按ncc規定走的。
至於那些拼了命投訴最後有稍微拿到糖的,不是公司做錯!
而是公司願意退一步專門為您個案協商的呦。

張鳳哈佛 哈佛問學錄 得首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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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需要保障
2010/05/24 12:59
是否有小型消費法庭專責該事﹖
段譽(tuankochin) 於 2010-05-24 16:58 回覆:

台灣有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地方政府也有消保官保護消費者權益,還有媒體的報導,大型企業如果做出讓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失的作為,都會受到媒體的強烈批判與指責。而大型企業為了維護企業形象,也會從善如流,立即改進。

但真正的問題反而不在大型企業,而是小公司如果做出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情,媒體覺得沒有報導的價值,不予報導。消保官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要消費者跟廠商和解。如果協調不成,要打消費訴訟官司, 大多數的消費者都不會為了消費糾紛鬧上法院,頂多以後不去這家公司消費,但也給這些不肖廠商生存的空間。所以最好的方式還是防範於未然,不要指望消保官或媒體保障自己的權益,而是簽約或消費前,如果金額較大,一定要三思而後行,把條文看清楚,如果解約之後,會受到什麼損失,如果覺得條文不合理,不簽約就好了,寧可事先留意,也不要事後懊悔,這才是保障自己最有利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