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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濫用票選
2010/01/29 21:27:46瀏覽840|回應3|推薦15
(年關將近,一堆的工作逼到眼前,心情煩悶下,連想維持一天一文的任務都難以實現,益發佩服起其它博客能做到一日一更金身不敗。)

引用文章黃世銘得過立院這關∕藍:依評鑑 綠:檢票選

前兩天看到這篇新聞,就感到頗為好笑,後來看到又有人在博客上支持,覺得總統提名檢察總長不妥,要由檢察官票選,心中不由得感慨了起來。

藍綠兩黨利委一樣的爛,在這篇新聞裡可是十足十的呈現了出來,全都不負責任,而且也在胡說八道,連個起碼的同意權都搞成這種德性,讓人真的是為台灣感到可悲。

為什麼說他們不負責任呢?

先來看看邱毅,謝國樑這兩位蘭尾炎(藍委員)怎麼說,他們認為要根據檢察官評鑑的結果來決定人選是否恰當。

由民間司改基金會發出的評鑑結果來決定,那請問要立法委員幹什麼?而且如果這個評鑑結果這麼權威,那這個民間組織,憑什麼擁有這麼大的權力?有這麼高的威望?我想,在台灣的大多數人,恐怕都不曉得這個基金會的董監事是誰?而評鑑內容是否涵蓋到了檢察總長資質認定項目也更是不清楚了。

這樣一個不明不白的東西,被拿出來做為評判標準,典型的利委不負責任行為。因為如果日後出問題,提名的是總統,評鑑的是司改基金會,和邱毅和謝國樑一點關係都沒有。大不了還可以故作沈痛狀的說,沒想到連司改基金會評鑑出的第一名都有狀況,這社會有病了 ...

你說,這種推諉塞責的話都能說出口,要這種利委有什麼用?難怪是蘭尾炎。

綠萎(幹事長講話,就代表全體綠萎了,不再指名)也好不到那裡去。這群滿腦子只想要爭奪政治權力的利委們,提出了更好笑的標準,由全體檢察官票選。

哈哈哈,要公司的CEO由全體員工票選,這公司要不了多久就肯定要倒了。為什麼?CEO能不能當,是看員工的意見,和股東沒有關係,那當上了CEO的人,還不是大把大把的去幫員工。假是天天有的放,獎金是領到手抽筋,薪水是月月加,反正倒楣的是股東,又不是用自己的錢來開公司。

你讓檢察官去票選自己的領導,這領導以後要怎麼去管底下的人?

這種聽起來很民主的作法,根本就是濫用票選制度,比蘭尾炎還要惡質。蘭尾炎好歹還有個大家看得到的評鑑標準和評鑑單位,而且在體系外,多少還有點客觀性。但綠萎卻是徹頭徹尾的丟給了圈內人去自己找長官,還有比這更不用大腦的想法嗎?

一方面大喊檢察官是政府的走狗,另一方面又把領頭狗的選擇權力交給了這群走狗,邏輯錯亂,真不愧是我天天罵的政黨,天才到了極點。有天出了問題,又可以拿來證明檢察官果然是政府的走狗,自己選出來的總長果然擺爛。這種甩責任的功力,又要比蘭尾炎更上一層樓,因為還可以倒打一耙,厲害吧!!

你說台灣的民主素養有這麼低嗎?連什麼是可以票選,什麼是不可以票選的東西都分不清楚。我們選總統,是因為總統要負責領導我們,而不是管理我們。總統不能指派工作給我們做,也不負責供我們飯吃,所以可以票選總統。

但檢察總長是什麼角色?能不能由檢察官票選,還不清楚嗎?

不是什麼都能票選的。就算要票選,也要弄清楚角色間的關係,做事情不用大腦,還做上了幹事長,這民進黨也就這水平了。

再來,設計上要立委們去使用同意權,就是要你們利用你們在民間的關係,來好好為這個重要職務把個關,看看有沒有選民知道他有不稱職的記錄,或是私下不為人知的錯誤,然後藉這個機會,把它挖出來。

如果大家都沒有,而且這候選人也是腦袋清楚,理念完整,那立委們行使同意權的意思,就是要幫這個檢察總長背書了,他要不好,同意的立委,也要一起負政治責任的。日後如果出事,自己不但要出來道歉,領銜支持的,按國外的習慣,也是要辭掉立委,以示負責。但我這裡也是說說而已啦,你我都明白,沒有那個利委會這麼幹,這也是他們現在拼命推責任玩手法的原因。

同意權的行使,是很神聖的事,現在大家看不起這個權力,實在是因為我們選出的立委,責任心奇差無比,只想要好處,不想要責任,藍綠有志一同的。

所以啊,我常覺得那幫腦子發熱在底下為藍綠吵到夫妻婚也離了的人,真是傻的可憐。人家只是利用你們好搞政治利益,但你們為了這群利委弄的連家都沒了,實在是可憐。還是那句老話,別再聽他們講的什麼藍綠差異了,都是台灣人,爭什麼呢。

最後,再喊一喊,請別濫用票選,會讓人看出你的民主認識,很淺薄的。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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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鯉
等級: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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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
2010/01/31 11:38
我是覺得在國小、國中、高中的社會或公民課程中,要有專章來說明、條列出各民選首長、民意代表的責任範圍,而不是我過去所學的一些打高空的敘述,如:五權分立、權能均分的空話,而沒告訴人民你能怎麼做、該怎麼做。

說實話,在 旅人.C 你的部落格學到不少政治基本的ABC,事實上,這些事不應該這麼晚學習到,而是每一個成年的合格公民就應該知道的事,為什麼不會,因為學校沒教、社會不理會、家長不知道。
云洲旅人(tripc) 於 2010-02-01 06:05 回覆:
現在的教育,該教的不教,又能怎麼樣,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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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們的總統對立法會的法案有無否決權?
2010/01/30 01:34

美國總統可否決國會通過的議案,但國會有推翻(Override)總統的否決之權,這兩項權力都由美國憲法賦予。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七款規定,法案經國會參眾兩院通過後應送交總統,總統應於十日內(星期日不計在內)就法案作出決定。總統可以簽署法案使其生效;或者將其退回國會,這就是否決。按憲法規定,總統應將法案退回最先提出法案的一院,該院可以就法案進行復議和重新表決,如果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再將其送另一院,另一院以同樣程序表決後,如果也有三分之二多數同意,則總統的否決被推翻,法案無需總統同意即可生效。如果總統在收到法案後十日內既未簽署亦未將其退回國會,則分為兩種情況:如果國會仍在會期中,則視為總統已同意該法案,法案生效;若國會此時已休會,則法案無效,這稱為「擱置否決」或直譯為「袋子否決

云洲旅人(tripc) 於 2010-01-30 11:22 回覆:
謝謝你提供的相關知識,對於立委同意權的重要性做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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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分析得理性,立委的素質另人擔憂
2010/01/30 01:29

要不全民選舉產生,要不通過總統提名立院審核這種方法產生。對高級官員的產生,美國就是玩總統提名立院審核這種方法。在沒有經過嚴格的制度論證下,隨便搞出一種票選制度來,那些立委太不負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