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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4 21:37:21瀏覽318|回應0|推薦0 | |
【聯合報╱羅紀琼/中研院經濟所副所長(台北市)】2010.12.14 以家戶總所得為計費基礎的二代健保,近日在立法院遭強力杯葛。據報載,回歸一代健保六類十四目被保險人計費方式,但將計費基礎由薪資所得擴大為各界建議涵蓋的費基,會成為衛生署再次提案的主要內容。部分學者及民間社團認為此種改變是政府棄守改革理念、走回頭路的不當作為。本文試圖釐清二代健保難以實施的關鍵是效率性的缺失。 以提升保費徵收公平性為主要訴求的二代健保,是以綜合所得稅的申報家戶為計費基礎,且以家戶所得總額為衡量經濟能力唯一指標。 台灣地區的中小型企業,占率為百分之98;對制度的因應極有彈性,地下經濟相對普遍,不但造成許多申報家戶所得偏低,更產生數以百萬計的非申報家戶。 以目前所得稅申報家戶的成員來看,除本人、配偶外,還涵蓋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在校就學子女,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能力之直系尊親屬。已滿20歲的子女不再就學、或直系尊親屬被不同子女申報為扶養親屬,以及戶內成員出生與死亡等的異動,會造成家戶內的成員人數改變,而在論口計費的情況下,這些改變會有重要且實質的影響。 雖然這些異動每年頻繁發生,然而衛生署卻只能在所得稅申報後1~2年,由財政部核定後才能確定:哪些民眾屬於申報戶,戶內涵蓋哪些成員?至於不在申報戶中的非申報人口是哪些人?我們可以由戶籍資料中查詢而得,然而用家戶為計費單位的做法,使得我們不能逕為他們歸戶。此外,非申報戶既無申報所得,當然也就無法就源扣繳。 試舉例說明時差會產生的爭議:某一家戶98年時家戶所得落於上下限之間,女兒雖已滿20歲,惟尚在就學。99年時女兒畢業,但尚未有工作。假設二代健保於民國100年開辦,開辦時最新的所得稅資料會是98年的核定資料。依該資料,該戶中納稅義務人的女兒符合被扶養身分,不需另行計費。101年時才會發現,100年時她已不符合被扶養的規定,需另行設戶,且屬於非申報戶,需另行繳費。健保局因而要展開欠費補繳的追索動作,且補費期間長達一年以上。 有一、二年時差的資訊,搭配上複雜的家戶保險費設計,不但行政業務處理不易,易產生爭議;多退少補的措施更會產生極大民怨,徒生政治困擾,甚至會危及保險財務的穩定性。 相對於二代健保,一代健保雖也有民眾身分異動的問題,但因其可每個月處理,行政業務能適度分散;此外,透過投保單位,健保局可以更迅速、更容易的掌握保險對象的身分,及時徵收該收的保險費。而六類十四目的被保險人分類,則是為明確定義投保單位及其應有的財務及行政責任。 二代健保專注公平性改革,卻未顧及執行的效率性,如沒有最後轉折,將來須背負巨額社會成本。適度修正現行計費方式,才是符合公平性與效率性的穩健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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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