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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7 05:06:42瀏覽1760|回應3|推薦40 | |
“國賠”是國家賠償的簡稱。 在美國,政府會被人告。我一年多前被抽到美國聯邦法院做陪審團候選人,那個案子就是一個公民民事控告縣(county)警察局暴力逮捕,造成人身傷害,要求縣政府賠償身心損失,若干若干美金。 這種案子,台灣的媒體可能會報導成“公民被執法過當要求國賠”。可是,這一個民事糾紛,與冤獄賠償的國賠概念,不完全相同。 首先言,國家不是政府,政府也不是國家。地方政府,更不是國家。如果大浦案案主要求“國賠”,是需要商榷的概念。受害人應該要求的是地方政府,或者內政部的賠償,而不是國家的賠償。 其次,當大家鬆散地用這個名詞的時候,會造成一個錯覺,好像“國家”是個聖誕老人,有個金庫,它不但有錢,而且跟人民不是一國的,甚至是對立的。 非也,國家不能印鈔票,國庫的錢是人民繳的稅。即使有號稱幾億美元的外匯存底,也是老百姓賺來的,存在銀行的美金,不是你國家可以動用,拿來當國賠的金庫。 因此,觀念上公民要小心這個“國賠”的概念與名詞。 如果是地方政府,判斷錯誤,地方政府要出錢賠償,如果是內政部批文錯判,內政部要賠償。各地方,各單位自己由本單位預算提錢賠償,如果錢花光了,官員也不必領薪水,就來當義工,等下一個會計年度再發薪餉吧! 我處的華府市政府時常被告,該市政府甚黑,時常胡作非為,或者不作為,而紕漏百出。可是被告了,絕不可能由中央政府,甚至國家來幫你收爛攤子,擦屁股。市府得自己面對公堂,自己負責,只有如此,市府公務員,市長,甚至市議會(編審預算)才會謹慎從公,不打馬虎眼。 法官判案,公務員批文,肇使人民或工商受損,應該經有民事訴訟解決,而不是隨便以“國賠”了事。如果錯在政府亂批文,錯在法院亂判案,由各單位,各法院本身預算提款賠償,絕不可輕言“國賠”,丟給全民買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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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