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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2 08:11:47瀏覽1058|回應2|推薦2 | |
虐貓的倫理議題 法官標舉道德教條用來判處虐貓者重刑,引發輿論兩極反應。有關動物保護的哲學假設、倫理基礎仍有爭議,執法者宜謹慎援引。 極端的動物保護者主張動物權,認為動物應被視為「四腳人類」、獨立個體,與人類享有同等的生存權,不論目的為何都不應被控制、利用,所以非但不能虐待,甚至連食用、娛樂、或拿來做研究皆屬不道德。這類動物權觀點幾近宗教家不殺蚊蠅的情懷,也就是法官所提的「眾生平等」。 但這樣的主張並非當今世界各國的立法原則。目前盛行的觀點,是認為除非為了人類的特定用途,不應讓動物遭受「非必要」的痛苦,也就是認為動物應享有福祉,不能無端暴力相向。這是務實的倫理原則,承認動物有其生存地位,但稍低於人類。 最後,也有極少數人認為,子非魚安知魚之樂?所謂動物具有意識、可感受痛苦的看法只是人類一廂情願的投射,我們只能觀察到動物的神經肌肉反應,永遠無法同理動物的「內心狀態」。 虐貓者堅不認罪因而遭到重判,難道他在動物保護的倫理光譜裡抱持特殊觀點? 虐待動物的習性一般起於孩提時期,對於性格養成具有指標作用,如果成年以後才變得兇殘暴戾,實有接受心理評估的必要。社會與其痛斥「書唸到背脊」,不如了解其認知觀點,以做為未來矯治的根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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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