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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2 10:25:18瀏覽2394|回應0|推薦9 | |
【強制住院既改由法院審查應可放寬條文 強制社區治療若不遵從可轉成短期強制住院】 精神衛生法又要修法了。這次的起因主要是近幾年的重大司法精神案件,引發修法呼籲,問題是以目前最可能採用的行政院草案版本來說,能否回應這樣的議題? 這得回到小燈泡案與火車殺警案這些重大司法精神案件。小燈泡案犯案者老早在社區出現奇異行為與破壞行為,但因為就醫後沒有符合「自傷傷人」的強制住院門檻,於是急診後隨即回到家裡,後來當然也沒能接受規則精神治療。 火車殺警案則是曾經就醫,也在治療,但後來中斷了,而即使早已出現被害言談,也沒辦法繼續讓其接受治療,因為也是未達「自傷傷人」門檻。 但你看,這次修法,有沒有動到「自傷傷人」的強制住院門檻? 沒有,就只是把裁定權由各界組成的審查會改成法院。 這樣改的用意是保障人權,問題是先前的強制住院流程,有什麼地方損害人權嗎?事實上目前強制住院人數已經從過去的數千人下降到了數百人,把關已是嚴格加三級了。 試問,改成法院審查以後,小燈泡案與火車殺警案犯案者就能被強制住院嗎? 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這樣一來,有回應減少重大司法精神案件發生的需求嗎? 就只是答非所問,藉由重大司法精神案件引發的修法動能,去迎頭趕上人權標竿。 相對於強制住院改由法院審查,強制社區治療卻是維持由審查會來裁定,理由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較低。強制社區治療的門檻,此草案也沒有修改,也就是維持這樣:不遵醫囑致其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 然後,注意了,我在這裡點出一個沒人提到的狀況:「自傷傷人」跟「病情不穩或生活功能有退化」差很多,等於是強制住院超嚴格,而強制社區治療卻是很寬鬆,因此,台灣的精神強制治療,其主軸思維到底是所謂「對人權的最少限制」(least restrictive),或者「預防精神疾病導致健康與安全受損」(preventive)? 這一點必須弄清楚,否則會有自相矛盾與窒礙難行之處。 事實上強制治療是一個連續向度,起因是精神疾病常導致欠缺病識感而無法主動接受治療,因此需要公權力來協助病人接受治療,以避免健康與安全受損。健康與安全受損有兩種,一種是身體受到傷害,這當然很嚴重,另一種則是福祉受到傷害,也就是心理或社會狀態受損。 台灣的精神衛生法,就把前面一段切給強制住院,而把後面一段切給強制社區治療,而許多國家也都這麼做,但,也是有人不是這樣訂定。 比如英國的精神衛生法案規定,只要「為了病人健康或安全需要」,就可強制住院,而美國佛羅里達州規定,只要「無法照顧自己,且實質危害個人福祉」,就可強制住院,不必達到「自傷傷人」門檻。這樣訂的好處是:跟強制社區治療門檻比較接近,而且可以給法院比較大的裁量空間。 今天,台灣既已打算將強制住院交給法官審查,那麼浮濫通過的機會是不是大幅減少了?既然如此,為何不把「自傷傷人」改成「健康與安全受損」,改得寬鬆一些,讓法官與背後的審查專家有較大的裁量空間? 有做過強制鑑定的醫療人員都知道,臨床狀況千變萬化,每個人對「自傷傷人」的判斷並不一樣,而如果條文訂得寬鬆一點,交給人而非文字,來做強制住院必要的審查,當可幫助更多需要強制住院治療的病人。 否則,改成法官審查以後,只怕嚴上加嚴,每年強制住院人數又會繼續下降。 至於強制社區治療,有立委呼籲說應由司法人員協助,但做過社區治療的醫療人員都知道,病人如果沒有病識感,一知道你要來訪視,老早跑得遠遠了。 即使警察陪同過去,說要打針,歹勢,病人只要把房門鎖起來,你就進不去了,而這時,難道你為了要打一支針,必須破門而入? 所以說強制社區治療的遵從度本來就是一個大問題,因為,「強制」跟「社區」其實是相反的概念。 怎麼辦?我在這裡點出,可以參考紐約的肯德拉法律(Kendra's Law),也就是如果病人不能配合強制社區治療,那麼就改成短期強制住院,比如七天或兩個禮拜,這樣一來是不是可以提升遵從度? 你說,這樣一來,強制住院豈不是有兩套標準?所以說應該把「自傷傷人」改掉,以「健康與安全受損」來取代,就可一致。 若能這樣調整,那麼無論小燈泡案或火車殺警案犯案者,當他們在犯案前被送到急診時,都可被強制住院,而如果沒有成功,也可接受強制社區治療,而如果還是不能配合,那麼就回頭轉成強制住院治療。 這樣首尾相銜,是不是讓強制治療的精神更加彰顯,也讓強制住院與強制社區治療連成一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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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