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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8 21:13:43瀏覽3839|回應4|推薦12 | |
他需要的是治療而非監禁 —司法精神病院面面觀 ◎沈政男 一九八一年,美國有個名叫辛克萊的年輕男子,為了吸引影星茱蒂芙斯特注意,並藉機表達愛意,竟然行刺雷根總統,所幸並未造成致命傷害。後來法院以他罹患精神疾病且心神喪失為由,判他無罪,但必須住進位在華盛頓的聖伊莉莎白醫院,不得離開。二○一六年,六十一歲的辛克萊經醫生評估,總算可以出院了,這時他已六十一歲。 聖伊莉莎白醫院就是所謂的司法精神病院,它原本類似台灣的公立精神療養院,專門收治慢性精神病患,但在八、九○年代歐美「去機構化」浪潮裡,轉型為只收治犯法的精神病患與強制住院病患。自古以來,精神病患常被集中收容於大型機構,過著與世隔絕的生活,但從一九六○年代精神藥物發明後,病情得以穩定控制,因此歐美國家逐漸讓精神病患回歸社區,不再住在療養院裡。在精神療養院關門以後,法院裁定必須長期接受住院治療的罪犯沒了去處,於是把精神療養院的一部分改建成司法精神病院。 因為台鐵殺警案的發生,司法精神病院的必要性最近在台灣社會引發熱烈討論。鄭姓中年男性嫌犯,罹患思覺失調症數年,經門診治療後改善,可從事冷氣維修。後來他自行停藥,導致被害妄想復發,認定有人企圖追殺他來詐領保險,於是北上陳情,未料搭火車時因拒絕補票,引來警察關切,竟拿預藏的小刀刺死警察。負責精神鑑定的醫師,認為他犯案時受妄想影響,辨識力已喪失,法官便依照刑法十九條判他無罪,但必須接受五年的監護處分,也就是住院治療。 辛克萊住在司法精神病院三十五年,為什麼鄭嫌只須待五年?這是因為刑法規定監護處分最長就是如此。然而思覺失調症是一種慢性精神疾病,五年後如果鄭嫌病情尚未改善,豈不仍有犯案風險?於是各界已呼籲修改刑法,延長監護處分年限。此外,台灣目前沒有司法精神病院,因此鄭嫌必須住到一般的精神科醫院或精神科病房,如此一來不免衍生管理上的問題。比如,如果住院當中,鄭嫌逃跑,醫院豈不涉嫌縱放人犯?如果鄭嫌的暴力傾向沒有改善,因而攻擊病房工作人員,也會帶來極大的照顧壓力。因此,各界早已呼籲比照國外,籌設司法精神病院,做為提供精神病罪犯監護處分的專責處所。 然而司法精神病院,因為裡頭收容的都是罪犯,距離社會常模太遠,對於精神病患的治療與復健未必有利。此外,精神病患若受精神症狀影響而犯案,治療以後回復原本性格,就不會有暴力傾向,住在一般精神病房並無不可。況且,台灣至今並未施行「去機構化」,全台各地都有大型精神療養院,慢性住院床位多達兩萬張。而以實務來說,絕大多數精神療養院都位在偏遠區域,就因社會大眾無法接納,如今若要籌設司法精神病院,收治精神病罪犯,恐怕社區民眾反彈會更大。 在設立司法精神病院與收治於一般精神病房之間,比較好的折衷方案,乃在現有精神科醫院或療養院,劃出一個專門病房,用來收治精神病罪犯。日本的做法就是如此,全國數十家精神科醫院各分配幾十張司法精神病床,而非集中到專責醫院。當然,在醫療處置之外,住民的管理與病房的維安,必須由司法部門協助處理。住進司法精神病房以後,除了常規治療,並須定期評估其再犯風險。如已改善,就可出院,改在社區接受治療。司法精神病院除了治療,也能進行住院式精神鑑定,減少以詐病來逃避刑責的可能。 一個心智健全,能夠明辨是非的人如果犯法,就是罪人,當然必須接受法律制裁,但一個精神上生病,宛如用哈哈鏡來看世界的人,其實是病人,他們需要的是治療,而非監禁。以台鐵殺警案來說,鄭嫌在犯案前,如有衛生單位追蹤其就醫服藥狀況,或者家屬提高警覺,主動請求協助,讓病人早日回歸醫療體系,或許就能避免憾事發生。設立司法精神病院,讓鄭嫌這類精神病罪犯接受遲來的治療,不只是彌補他們本來就該享有的醫療人權,也才能真正彰顯司法正義,並防止類似憾事再度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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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