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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9 23:15:09瀏覽4121|回應3|推薦5 | |
教育部對於大學校長遴選只有五分之一的實質決定權 台大拔管事件紛擾不休,未來很可能對簿公堂,於是到底《大學法》怎麼規定大學校長遴選,將是訴訟攻防焦點。 這問題可從橫斷面來看。 《大學法》第9條規定,「新任公立大學校長之產生,由學校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經公開徵求程序遴選出校長後,由教育部或各該所屬地方政府聘任之。」 「由教育部聘任之」,是什麼意思?教育部說,是核定以後聘任,但台大認為,就只是形式上發聘書,不能進行實質審查。 何者有理?比較同一條文的後半部就清楚了:「私立大學校長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報請教育部核准聘任之。」 看到沒有?這裡有「核准聘任之」,多了「核准」兩字,但公立大學校長部分沒有,可見當初立法意旨,並未授予教育部在聘任前進行實質審查的權力。 這時,教育部跳腳了。「台大一年拿國家預算六十多億,教育部怎能不為納稅人把關?」 當然可以,《大學法》也有規定,亦即同一條文的中間部分所說,「遴選委員除學校與社會人士各占五分之二外,其餘由教育部遴派之代表擔任之」。 一減五分之二,再減五分之二,等於多少?是不是五分之一?所以說教育部要實質影響大學校長的遴選結果,可藉由遴選委員的任命為之,但影響力就是遴選委員總額的五分之一,不能再多,這就是《大學法》的立法精神。 「一年給六十多億,只能有五分之一的實質決定權?」不然要多少?知不知道國外大學一年拿到國家多少預算? 因此,《大學法》既已賦予教育部任命五分之一遴選委員的實質介入權力,在「聘任」上,當然就只剩形式蓋章,不會再賦予實質審查的權力,否則就是立法邏輯的矛盾。 這是從橫斷面來看。如果縱斷面來看呢? 2005年6月,台大選出兩名校長人選送交教育部,後來部長杜正勝決定圈選李嗣涔,何以此次台大只送出管中閔一人給教育部?因為在2005年底,立法院通過《大學法》修正案,將大學校長遴選由兩階段(大學選出數名人選,由教育部擇聘其一)改為一階段(大學只選出一名人選,由教育部聘任),而這樣的修法,代表原本教育部對大學校長遴選擁有二分之一的實質決定權,但修法以後,只保留五分之一的實質決定權,因此,大學遴選出校長以後送教育部聘任,應僅具形式上的蓋章功能。 然而,如今教育部在台大遴選出管中閔以後,拒絕聘任,未來對於任何大學校長遴選案,當然也都可比照辦理,保留最後准駁的空間,等於把教育部的實質決定權,擴增到百分百,比2005年修法前還大,這不是濫權是什麼? 台灣的《大學法》能夠納入大學自治的精神,是多少年來,歷經多少人的共同努力,才能取得的成果?別人不知,當年參與台大「自由之愛」學運的林佳龍、鄭文燦與段宜康等人,不可能不知。 1987年5月11日,因台大學生李文忠被校方政治性退學,參與「自由之愛」的台大學生,高舉「學術獨立!」「大學自由!」「還我自治權!」等標語,在台大校園遊行與靜坐,勇敢衝破戒嚴禁忌,為的是什麼?難道不是為了催生一部可以保障大學自治的《大學法》嗎? 三十多年過去,台大學生在校內寫什麼文章、講什麼話,早已不會被學校懲罰,因為《大學法》保障了大學自治,然而三十多年後的今天,台大人選出的校長,卻被民進黨政府的教育部否決,等於台大師生無法遴選自己的校長,這不是戕害大學自治,又是什麼? 林佳龍、鄭文燦與段宜康等人,不是欠缺自省,就是不敢在黨內出聲,才會放任拔管事件的發生。 當然,蔡英文與賴清德不一定了解《大學法》制定的來龍去脈,因為在三十多年前,他們在政治上都還沒啟蒙。 綜上所述,無論從立法的橫斷面與縱斷面來看,根據《大學法》,教育部對於台大遴選委員會選出的管中閔校長當選人,只能完成聘任形式,不能審查後拒絕聘任,未來上法院或上憲法法庭,教育部未必會贏。 「可是管中閔還沒拿到同意書就去台哥大當獨董,等於偷跑兼職,違法!」教育部如果認為這樣,可在管中閔就任台大校長後循法律途徑將他拉下台,而不是還沒讓他上任就拔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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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地生活|大台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