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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6)---- 郭應哲
2012/09/20 10:15:22瀏覽858|回應0|推薦0

老人喪葬互助 宜正面看待

自由時報 2011.8.1

很高興看到媒體終於對「老人死亡喪葬互助金」現象,有比較公允並深入的報導。此一現象不惟存在已達二、三十年,影響民眾報載估計超過三十萬人,應嫌保守。據估計,光中部地區的相關團體即約有上百個左右,則其涉及民眾數量之龐大,不難推知。

依貴報載,此一現象目前所產生的諸多弊端,絕大部分均係事實,但是,有兩項前提必須了解:

第一,除了偽造文書、詐欺、侵占等等個別不法行為之外,喪葬互助金此一主體行為,依目前法律實務的見解,主要是高等法院的所有判例,均認為不牴觸保險法、公平交易法、銀行法或人團法等。而高等法院的判決,也都參照保險局、公平會的行政見解,據悉,這些行政見解目前並無改變。換言之,說他們是「老鼠會」、「非法吸金」等等,恐不無污名化之嫌。

第二、老人喪葬互助金,既然難免糾紛弊端,可是參與者卻趨之若鶩,足見台灣整體社會確有龐大需求。換言之,其有存在之一定合理的社會背景。

老人喪葬互助,其實只不過是傳統社會「奠儀(白包)」習俗的對象廣大化,並相當制度化而已。台灣早年社會即有專就老年互助的「父母會」,以及後來更演變出來的「穀子會」等。民國八十年,內政部社會司也曾針對彰化縣竹塘鄉老人會有一個行政見解,肯定這類行為的正面社會價值。其實台灣另一個跟社會互助有關的法律,民國八十六年成立的「儲蓄互助社法」可供參考。當年,在台天主教會,包括極負盛名的于斌樞機主教極力推動儲蓄互助,一開始也因法規模糊、迭遭檢舉偵辦,于樞機經常要去保人出來,經過數十年,終於立法,完成規範,給台灣社會帶來相當利益。今天的老人喪葬互助也已經存在二、三十年了,是否也該趕快導入正軌?

這其中最大的問題在「安全機制」,也就是支付準備金公開化、透明化、安全化。將來應研議是否信託。至於業者間所謂「投資案」,冒用人頭偽造證書圖領巨款,這是糾紛不安最大來源,此只需在入會付款之安全認證上嚴格規範,即可防患未然。

其三,從事社團、負責人之資格審查問題,亦須確實規範、審核。

三管齊下,使其朝正面發展,這是我們要大聲呼籲的。(作者為東海大學政治系副教授)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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