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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2 19:57:21瀏覽774|回應0|推薦1 | |
往生互助會,顧名思義,就是一旦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就繳一筆錢,等於包一個白包給往生者家屬,是一種「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互助理念,「互助會」本身只是一個統籌的平臺,收來其他會員繳來的一個白包,依照約定扣除管銷的營運成本後,按往生會員的生存期間長短,發給往生者家屬這筆往生慰問金。雖然每人100元不等的白包微不足道,但因人數眾多,倒也發揮了聚沙成塔、集腋成裘的功能,希望有所俾益於往生者家屬。 但幫作為會員的他鄉親友繳互助費,也因工業化、都會化社會形成的疏離,此親友的往生消息,常在收到訃文時才知曉的,所在多有,尤其旅居國外已成平常的現代,此往生消息,少則10數日,多則1、2個月才知悉者,並不為過;如此,就衍生一個問題,某會員的親友幫其代繳互助費,因延宕死訊而溢繳數個月互助費,該如何處理? ex:某甲幫他鄉親友某乙加入某互助會,這會員某乙在入會2年半後往生,其親友因延宕死訊而溢繳5個月互助費,即繳了35個月的2000元,共計繳了7萬元,假設2年半生存期間慰問金有12萬元,35個月生存期間慰問金有15萬元,該如何處理?當然以前者為基準,端視其生存期間而定,而溢繳5個月互助費的10000元,也已互助出去,並無退款的問題,此也有點懲罰的性質,因可歸責的是某甲,而非此互助會。 但有些居心不良的互助會,故意設下程序上的關卡,ex:需在會員往生10日內通報或會員往生30日內交付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否則,即產生「失權效果」云云,讓您領不到慰問金,美其名乃會務管理上的必要,其實是上述懲罰性質的無限上綱,這種以程序來背離本質,實在很要不得,更有甚者,若會員「入會時」,並不特別強調此「失權效果」,後來當要受領慰問金,才祭出「三管五卡」的法寶,讓往生的會員親友領不到慰問金,這就有使用詐術誆騙入會之嫌,實已觸犯刑法339條的詐欺罪,慎之!戒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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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