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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5 14:44:30瀏覽846|回應0|推薦0 | |
所謂老人往生互助會,是老人們共組一個會,一旦有會員往生,其他會員就繳一筆錢,等於包一個白包給往生者家屬。但實際上,都是老人們的親友在繳費的居多,畢竟老人們往生時,才發放這筆往生慰問金,老人們自己享用不到,故交錢的動機不強,故有些互助會針對此盲點,有設計出「退會退費」、「入會10年免再繳費」、「入會10年後,每年有祝壽金」、「每年享有免費旅遊、抽獎等」等等方案,提昇老人們或其親友交錢入會的動機,立意良好,但往往在實施1、2年後,發現負擔過重而跳票,反造成糾紛之亂源!以下就簡略述之。 如果某甲加入某互助會,該會當時設有「退會,可完全退費」制度,在加入2年大概繳了3、4萬後,因本身財務拮据想退會時,卻只能退5-7成而已,理由是因為半年前該會已更改制度了,想必您定有受騙的感覺吧。又入會時免繳年費,就享有免費旅遊、抽獎等福利,現在您因年齡漸大懶得去享有旅遊、抽獎等福利時,反而要每年繳年費500、1000,想必您又有上當的感覺吧。 任何的典章制度,都充滿成長、修訂的過程,以期自我匡正、與時俱進,來追求更美好的結果;但修訂的過程,都特別強調「既得權的保護」,此即法律體系下「不溯及既往」原則,上例,某甲在入會2年大概繳了3、4萬後要求退會,卻因會內更改制度,只能退5-7成而已,致其損失1、2萬,這就違反法律的基本原則,某甲可主張該會修改的制度並不適用於他,仍主張適用他入會時的規定即可,若對方悍然拒絕,那就只好訴之檢調協助囉。 又如年費的繳納,也如同上述,端視您入會時的規定而論,會內無權更改制度而使會員加重負擔,年費500、1000的繳納,其實也還不多,但對2000人的會而言,會內每年多出1、200萬,也不無小補。至於「入會10年免再繳費」、「入會10年後,每年有祝壽金」這設計,挺漂亮誘人的,問題是「十年生死兩茫茫」,這互助會10年後還是否存在呢?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若有,也應說明這頓餐怎麼來的。 所以,奉勸諸君莫貪小失大,很多天花亂墜的美麗詞藻,很多包裝精美優渥制度,都只是些引君入甕的遠期支票,諸君啊,若您已身在其中,那只好保佑它兌現吧!「視法如無物」的互助會,若自己訂的規定,卻隨時都可修改,致侵害到會員的既得權益,那就形同使用詐術來引君入甕,實已觸犯刑法339條的詐欺罪,慎之!戒之! 【堅拒會員退費 老人會惹眾怒】http://blog.udn.com/teddy5422/5970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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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