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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老人互助會的法律問題(3)---- 張啟聰
2012/09/20 10:30:44瀏覽2885|回應0|推薦0

 民間老人互助會為何常有負面報導?

2010.4.30

    自由時報電子報2009118日報導:「中南部、東部『老人往生互助會』林立,類似保險模式疑觸犯金融法,一直遊走於法律邊緣,以致糾紛頻傳。5年來,台中縣有13個合法立案老人會被檢舉經營互助會,不過,主事者聲稱是會員自行發起的,警方也難以查辦」。有關此類之報導時常可見,惟老人往生互助會到底是合法還是非法?為何常聽到其遊走法律邊緣?常見的糾紛又是為何?為何常有此負面報導,有待進一步釐清。 

一、老人往生互助會為合法,但有待進一步立法規範

   在目前之法令之下,老人往生互助會並未違反銀行法、保險法或任何法令,除其組織本身如社團法人之成立應經相關之機關許可外,有關老人往生互助會之營運本不需主管機關之許可,其是屬於合法之性質,這也就是為何長期以來老人往生互助會一直存在的原因。

  但由於其性質上牽涉到多數人之利益及金錢往來,此涉及公益,有必要立法來加以規範,此亦為一般人之認知,就有如保險法一般,保險涉及大多數民眾之權益,因此政府主動立法規範。但或許由於參加老人往生互助會仍屬於少數老人族群,因此長期以來為主管機關及立法機關所忽視。也許這就是有許多人誤認為其遊走於法律邊緣之原因,但要強調的是,主管機關應立法而未立法規範之事項,就是合法,並非違法,這是有很大的差異的。而未能立法規範是主管機關與立法機關之責任,跟成立老人往生互助會之民眾有無違法沒有關係。

二、保險法第167條立法錯誤,造成老人往生互助會有違法之印象

  老人往生互助會最常被指出違反之法令為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之規定,但保險法第167條類似保險之規定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老人往生互助會並不構成該條之違法,此為高等法院所一貫採取之見解,非常明確。但由於高等法院雖表示該法立法有錯誤,由其為司法機關,無權加以修改或廢除,因此條文仍然存在,有許多官員仍依照錯誤之保險法第167條第1項類似保險規定,誤認為老人往生互助會有違法情事,造成記者或民眾也有此錯誤認知,但這是不正確的。

三、老人往生互助會之糾紛常是因以「合法掩護非法」之結果

  此一問題,法務部在其網站上之專文「小心騙子就在你身邊」即有針對此問題加以論述,該文指出:鑑於人民警覺性提高,以往詐騙行為已被視破,近日詐欺集團手法翻新,「以合法掩飾非法」,本文不得不介紹最近發生的二個例子,其中一例為中南部地區一些老人會等民間團體,最近出現了一股吸金熱,打著往生互助會的名義,標榜老人身後可以領到互助金,招攬入會,不少老人家們趨之若鶩,這些往生 互助會會員都有上千人甚至一兩萬人以上。等老人真正往生,互助金被招攬者拿走時,才知道根本不是當初所說的那回事。此為詐欺集團變相斂財手法之一。而這些犯罪者所可能涉及之刑責為詐欺罪、偽造文書、侵占罪等罪責等。

     由該文可看出,第一、老人往生互助會是合法的,所以才有該文所稱以「合法」掩護非法之情形。第二、老人往生互助會糾紛頻傳,其中有部分是因為有許多人以「合法掩護非法」,利用合法之老人往生互助會來進行詐欺或侵占之犯罪。此外,政府遲遲未能立法規範,造成歹徒有機可乘,這也是重要因素,政府機關實難辭其咎。

注意事項:

有些老人互助會在招募會員時,採用了直銷的老鼠會方式,如此將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規定,構成刑事責任。在此要強調的是,招募會員採用直銷的方式並不一定違法,只有在採用了直銷的老鼠會方式才是違法的,也就是說,這些老人互助會對於加入業務推廣會員的人,其取得佣金或獎金,主要是基於介紹他人加入業務推廣會員,而不是介紹他人加入互助會會員,這樣是公平交易法所不允許的。

  在了解老人互助會可能涉及的法律問題,接下來說明的是如何避開有可能有問題的老人互助會。

  首先,應先看該老人互助會之業務模式,若是屬於會員間的互助,則其業務本身沒有問題,若是屬於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就不要參加。簡單的判斷方式是,看其互助費的收取是否是待有會員往生再收取,若是的話,則通常屬於真正互助之互助會,若否,則很可能是保險公司的經營模式。

  此外,在可能涉及詐欺或侵占的部分,這涉及人為的因素,判斷上通常只能考慮經營者本身的因素,可參考的因素包括經營者之信譽、其經營之經歷、時間長短,背後股東是否有較有信譽的公司或個人參與等,一般而言,如果經營的時間相當長、背後參與之經營者或股東有相當之信譽,通常比較沒有問題,即使其職員個人出現問題,經營者或股東一般也會負責到底。

  最後,在公平交易法的部分,應了解其業務員之佣金發放方式,是否以招募其他業務員為主要的佣金來源,舉例而言,如果要加入該老人互助會時,一定要加入互助會之會員或購買該互助會一定金額之產品,而介紹的業務員因此獲得之佣金,要比其介紹他人直接加入互助會會員要來得高時,就可能是老鼠會形式的直銷,屬違法之互助會,不加入為宜。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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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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