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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租售標準 新北市比照北市
2011/12/16 09:28:06瀏覽1140|回應0|推薦0

中央社 記者 李明宗

行政院訂定「100年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對象家庭收入標準」,台灣省、台北市與高雄市分別訂定不同標準,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與桃園縣比照高雄市。國民住宅條例規定,國宅由政府計劃,以出售、出租、貸款自建或提供貸款利息補貼給收入較低家庭居住,收入較低家庭標準,由行政院訂定。

根據行政院訂定的標準,國宅出售標準,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新台幣103萬元以下、台北市158萬元以下、高雄市110萬元以下;出租標準部分,台灣省為家庭收入在56萬元以下、台北市99萬元以下、高雄市為66萬元以下。此外,由於5都新制上路,特別規定台灣省的市、台中市、台南市及桃園縣,比照高雄市基準辦理;新北市比照台北市基準辦理;金門及馬祖地區比照台灣省基準辦理。

內政部營建署長葉世文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國宅出租出售對象基準,每年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家庭所得調整,希望照顧更多弱勢族群,今年標準是配合整體「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訂定。他說,考量新北市與台北市同屬一個生活圈,將新北市與台北市訂定為同一個標準辦理;台中市、台南市及準直轄市桃園縣比照高雄市標準辦理。葉世文表示,目前社會住宅政策仍是「只租不售」,但既有231戶待出售國宅仍依相關出售標準辦理。

內政部長江宜樺日前表示,社會住宅第1階段將以大台北地區5處基地規劃,包括台北市2處與新北市3處、共1661。總統馬英九指示,最晚今年底動工,但仍以租金補貼為主,提供社會住宅為輔,「過去政府蓋了幾十年的國民住宅,也是廣義的社會住宅。

國民住宅條列(64.7.12公佈)

國民住宅之意義

1.係指由政府計劃,依政府直接興建,貸款人民自建,獎勵投資興建等方式興建,因此出售、出租或貸款自建供收入較低家庭居住之住宅,藉以安定國民生活及增住社會福祉。

2.國民住宅應於建築改良物登記為標示部「主要用途欄」內註明「國民住宅」,在土地登記簿之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內註明「國民住宅用地」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宅出售及承買條件

.出售國宅條件

 (1)國宅承購人居住滿一年,並經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

(2)提前清償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或買方承接未繳之國宅貸餘額,繳清管理費用。(台灣省需先清償原國宅貸款才可申請出售同意書

 (3)共同居住人口增加 (4)工作地點變更者 (5)其他理由又不能繼續自住者

 (6)自出售其住宅起5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宅(包括本人及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姐妹)。

*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出售則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購買國宅資格【二年時間認定】

按國宅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二年後,經該管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之同意,得於提前清償國民住宅貸款本息後,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承典、受贈或交換人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並視同國民住宅配售戶。前項國民住宅及基地之出售,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有優先承購權,原承購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及未婚之兄弟姐妹,自出售其住宅起五年內,不得再行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但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承購其住宅者不在此限。」及國宅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略以「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應以國民住宅主管機關交屋之日或產權移轉登記完成之日起,按設有戶籍居住之累計時間為準。」故二手國宅承購人需於完成產權登記日起並在該國宅設籍居住累計滿二年,方可辦理出售。 

.承購國宅之條件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者,應具備下列各款之條件:

(1)年滿二十歲,在當地設有戶籍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或有配偶者。

(3)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者。

(4)符合行政院公告之收入較低家庭標準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

(1)年滿四十歲無配偶者。

(2)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且均無自有住宅之兄弟姐妹需要照顧者。

*修正後第十九條已將承購國民住宅「應以具有購買國民住宅之資格者為限」等規定刪除,即從民國91.12.11起,購買法院拍賣中古國宅,買受人已經不再受應具有國宅資格的限制了。但購屋者如要新購國民住宅,就無法像標購法拍國民住宅中無國宅資格的限制了。

標購法院拍賣之國民住宅,如得標人日後欲再行轉讓或出售時,是否有受到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居住滿一年」的限制呢?

依據內政部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營署宅第0920051120號函釋,則認為購買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未滿十五年者,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仍應受住滿一年之限制,若該國民住宅為取得使用執照十五年以上者,則其拍定人再行轉讓時,不受居住滿一年之限制。

.具有優先承購、承租國民住宅之權利者

(1)自有住宅因配合公共工程拆遷,並取得拆除證明者。

(2)現為國民住宅承租戶。

(3)參加購屋儲蓄存款達一定標準者。

(4)依法有優先承購或承租國民住宅權利者。

前項第二款以國民住宅承租身分申請優先承購國民住宅者,於列入等侯名冊後遷出承租國民住宅,仍符合承購國民住宅條件者,得保留其等侯順位。第一項第三款參加購屋儲蓄存款者,於獲配國民住宅前,其本息均不得提領。

國民住宅貸款

.貸款優惠條件

國民住宅種類

貸款額度

貸款年利率

年限

國宅基金

銀行貸款

政府直接興建

售價之85%

3.5%

5.5%

30

獎勵投資興建

估價之85%

3.5%

5.5%

30

貸款人民自建

工程造價之85%

3.5%

5.5%

30

輔助人民貸款自購

承辦銀行查估核定

優惠貸款利率3.5%,其與銀行貸款利率差額由政府補貼

 

30

.貸款償還方式:

 (1)按月均等償還本息。(2)前五年付息不還本,後二十五年按月平均償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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