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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入(或標入)房屋再予銷售者,要課徵營業稅
2011/12/10 20:55:33瀏覽672|回應0|推薦2

1:本人今年度買賣二手房屋3間是否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抑是申報個人財產交易所得即可。
2個人買賣房屋一年度共有幾戶,國稅局會認定您以買賣房屋為營利,需要申請營業登記,就是申請營業登記後,不但要報財產交易所得還要再報繳百分之五的營業稅。

回答者:小胡

一、只要是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而購買房屋或標售法拍屋再予銷售,都是要課徵營業稅,不管是銷售幾戶。
二、重點在國稅局並無法針對每一次的銷售房屋行為來查緝以營利為目的但規避營業稅的個人銷售行為,所以現在是針對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應予排除),先行納入查核範圍,審酌其交易頻率及交易目的,詳予查明後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即予以課徵營業稅。但如為檢舉案件,則不受6戶的限制,稽徵機關均會著手進行調查。
三、所以重點在個人銷售房屋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並非銷售達6戶以上者都是直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還要看是不是符合認定為營利之要件,6戶以下以營利為目的的銷售房屋行為也不代表就一定能躲過查核,只要有人檢舉,稽徵機關還是會查。

財政部96.12.28新聞稿

97年度起,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者,要課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局長邱政茂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購買房屋或標購法拍屋再予銷售,如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自971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一、 設有固定營業場所(除有營業場所外,亦包含設置網站或加入拍賣網站等)。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三、 經查有僱用員工協助處理房屋銷售事宜。

四、 其他經查核足以構成以營利為目的之營業人。
  按所得稅法第9規定,財產交易所得係指納稅義務人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之各種財產,因買賣或交換而發生的增益,故依同法第14條規定,應併入綜合所得課稅。但近年來,許多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與所得稅法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且此種買賣行為是否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6所稱之「以營利為目的」,而應按同法第1條所規定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產生許多爭議。
  該局即曾在94年度進行營業人售屋查核作業時發現,個人買賣房屋1年度達數十戶,甚至上百戶,其中更有某台南縣的納稅義務人,因理財投資規劃,從事標購法拍屋並完成不動產登記,經整修後再行出售,8791年間出售之房屋將近2百戶,金額更高達15百萬元,但因為是以「個人」名義進行買賣,所以價差均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但就稽徵機關而言,此種行為已難謂為「非經常買進、賣出」,而應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依法應課徵營業稅的銷售行為。惟囿於當時法令並無相關規定來據以認定兩者適用之差異,致徵納雙方爭議不斷。所幸,經過多次的研商,財政部於951229日發布了兩則相關的函令,明確規範相關作業準則,並97年度開始執行
  邱局長進一步表示,稽徵機關受限於人力的限制,無法將所有個人售屋的案件均逐一查核,依據財政部上述函令規定,稽徵機關係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應予排除),先行納入查核範圍,審酌其交易頻率及交易目的,詳予查明後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即予以課徵營業稅。但如為檢舉案件,則不受6戶的限制,稽徵機關均會著手進行調查。
  該局最後提醒納稅義務人,從9711日起,個人售屋有符合課徵營業稅之標準者,不可以再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一定要記得辦理營業登記,並按期申報營業稅,以免遭受處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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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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