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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拆屋還地,民法838-1條及876條適用? ---- 轉載
2016/05/14 17:27:43瀏覽8209|回應0|推薦0

    土地與房屋所有人原同屬一人.經前後或同時移轉給不同人.視同已經有地上權.惟該權利仍需受使用補償的公平約束.對於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由於該屋就算沒有繳納房屋稅.絕大多數也會有稅籍.但仍有一部分屬於沒有登記稅籍.這類多在鄉下為多.由於此事牽涉到你究竟能否主張無權占有.或容忍使用以收租金結案.會有很大分歧點.

    一般處理這類案件.都先透過徵信社察詢該建物門牌有否辦理設籍.這部分一定要花錢才能解決.當確認該建物有登記稅籍.則你可以請求的僅有租金補償.而若屬沒有設立稅籍.就可以用無權占有拆屋還地去處理.對方因為無法舉證該屋權利與興建人屬誰 ?必定敗訴...這是很多人忽略的手法.

※補充回答:

1.應該說「有稅籍登記義務納稅人」.而該義務人名義與土地所有權人原屬同一人.才有該法條的適用.

2.但並不是「有義務納稅人稅籍」但與土地所有權人「不同人」.也有該法適用.

3.屢見有土地遭占建數十年.而地上房屋有門牌.水電.稅籍.但由於與土地所有權人之間沒有關連屬非經同意所占用.而仍然會被以拆屋還地執行.

補充回答:

「無權占有.拆屋還地」案件一審判決敗訴!若對方沒有申請「假執行」.則沒有拆屋的危機、若原告已繳納擔保金 提出假執行申請、被告方仍可以以繳納3倍的「反假執行擔保金」 暫時按下被拆除危機。

1.房屋被拆除後.由於訴訟標的以經喪失.所以也沒有所謂上訴的機會、必定遭駁回上訴。故保有房屋存在才有繼續攻防官司的機會。

2.一般民事訴訟官司必定於分案後由調解庭排程先作調解、如因調處不成才會進入「實質審理」所以程序上你們應該已經調解過.但因為對方提出價購土地價格雙方談不攏而無功!

3.此類官司勝訴與否!端視佔有之時效與權利來源是否存在且合法有效!若無合法佔用權源又無作時效取得主張者.自然因地主的排除佔有而敗訴。

4.原告能否於終審勝訴定讞、以雙方提出證明作審查、且必須是有憑據的證據、一般佔有人常誤以為佔有很長時間就是合法、那是錯誤的觀念。但對方如果於訴訟中有攻辯疏失.而你們又沒有主張證據的缺失.還是不能達到反敗為勝的要件。建議評估自有條件.若不利與己、則應採取低姿態央人私下再作調解購買或其他認可方案、方能免於訴訟中攻擊言詞造成沒有商量環轉餘地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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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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