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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服務 公權私用 ---- 陳昭姿
2011/08/19 06:50:30瀏覽175|回應0|推薦0

馬政府執政三年最出色的政績並不是米酒,而是對卸任總統家族的清算與迫害。隨著換法官、教唆偽證、司法宴後速審速決等不可思議的政治操作。面臨連任危機與橘軍再起的內外交迫,竟以迅雷不及掩耳的效率再度出招,匆匆將陳致中以偽證罪解職。

首先,親屬之間的偽證,原本就是情有可原,屬於微罪輕罪。其次,在司法實務上,偽證罪原本即有緩刑的空間,通常獲判緩刑的機率很高。再者,內政部尚未收到法院公文即同步作出解職宣告,不免讓人感受有預知結果之嫌。此外,對於高雄地方史上以最高票當選,具有民意基礎的民意代表,做出足以造成直接解職的判決,存有高度的政治性爭議。

回顧先前媒體報導,辜仲諒律師於出庭時坦承,將「紅火」案與陳水扁案連結,乃是根據特偵組意見,亦即,暗示特偵組教唆偽證。然而,此案竟然最後還是交回特偵組偵辦,自然認定並無其事,快速將全案簽結。檢察官利用公權教唆偽證無罪,兒子配合媽媽圓謊有罪。今日的國民黨,以司法服務政治,公權私用對付政敵,比起兩蔣威權時代的國民黨,一點也不遜色。(作者為台灣北社社長)

最高法院?最黑法院? ---- 吳景欽

偽證罪的特性,即在於其不可能獨立存在,而是依附於其他案件之上,也因如此的特性,因此在刑事訴訟法第七條第四款,才會將與案件有關聯的偽證罪,界定為相牽連案件,而得為合併審理。所以就陳致中所涉及的偽證罪來說,既然依附於陳水扁所涉及的國務機要費等四案上,理應將之為合併偵查與起訴,惟特偵組卻將之切割,而分別起訴,法院竟也不為合併,不僅有違訴訟經濟,更可能產生判決矛盾。

尤其是如此切割的結果,也必然損及被告的防禦權,因陳致中本身亦是國務機要費等案的被告,其有不自證己罪之權利,既然如此,其不僅可保持緘默,在被告不可能為證人下,亦不會有偽證罪的問題,但在檢察官刻意將之分割下,陳致中反成為證人,而必須擔負偽證罪責,所謂緘默權的保障,將因此被完全挖空。

而原本依據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受兩年以下宣告者,只要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的宣告者,即可為緩刑。惟最高法院卻以陳致中尚涉有洗錢等案,即便尚未確定,仍屬素行不良,而以有前科為由,不為緩刑宣告。如此以尚未確定的他案來為本案認定的基礎,等同宣告他案必以有罪確定為終,不僅已經逾越了案件審理的範圍,更是對他案的有罪預斷,而有違無罪推定原則,最高法院早已失其該有中立與客觀性。(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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