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6/02/26 07:28:00瀏覽249|回應0|推薦0 | |
2016-02-24 釣魚台是否無主島?謹就學術有關部分,回答前天陳儀深先生在自由廣場對本人的質疑如下,其餘的是他個人看法,不評論。 一、他說有學者考證,台灣府志等所謂屬於台灣的「釣魚台」應在花蓮台東之間,不是現為日本佔領的釣魚台。 反駁:一七四七年范咸「重修台灣府志」記載釣魚台隸淡水廳。一八六八年「福建通志台灣府」釣魚台列入噶瑪蘭廳(宜蘭),當時花東屬於番地非噶瑪蘭廳所管,證明所謂的考證還須再考證。 二、他說,「連香港學者鄭海麟也認為黃淑璥把地理位置弄錯了,談鳳山縣怎麼會扯到遠北方的釣魚台呢?」 反駁:黃「叔」(不是淑)璥是在赤崁筆談(卷二)談武備時提及釣魚台,不是在談鳳山縣。 三、他說,「即便是指那個釣魚台(按:宜蘭東北那個),該名詞出現的位置是在『武備』的附考,既不是出現在正文也不是出現在『封域』,很難得出釣魚台在行政上歸台灣管轄的結論」。 反駁:為了這個問題,本人再去圖書館查對十多年前研究過的原書─「重修台灣府志」,釣魚台是放在卷二「規制」中的子目「海防」而非放在「武備」。和「海防」並列的子目還有城池、公署、街市、橋梁等十二項,這些在行政上歸不歸台灣管轄?「福建通志台灣府」也把釣魚台歸在「海防」項下,與陳所說不符。可見陳的資料不正確。 四、他說,「清國最正式的官方地理書《大清一統志》並沒有把釣魚台放入台灣的管轄範圍。更早的明代資料,所謂冊封使的紀錄,或海防圖,並不是政區圖,都不是國際法上所說的排他性行為,都不算是一種管治紀錄。換句話說就是無主地」。 反駁:「大清一統志」曾明載台灣屬於日本,是官方文書又如何?且上舉一七四七年「重修台灣府志」就把釣魚台放在「規制」之內,這還算「無主地」嗎?況一八六八年的「福建通志台灣府」介紹噶瑪蘭廳有下列文字「後山大洋北有釣魚台,港深可泊大船千艘(一七二二年時黃叔璥只說可泊大船十餘),一八六八年時可泊大船「千艘」的港,怎麼二十六年後就變成「無主地」給日本有機會「先占」?(作者為台灣國臨時政府總召集人兼自耕農) 附錄:外交部條約法律司來函 中研院陳儀深副研究員投書「回應『台灣釣魚臺』」乙文,本部茲澄清如下: 一、陳先生舉出,香港學者鄭海麟認為《臺海使槎錄》所稱之釣魚臺實為臺東之三仙臺,然三仙臺距岸不到一公里,難稱在大洋之中,且該地腹地甚廣,可泊大船不止十艘,另清同治十年(一八七一年)陳壽祺《重纂福建通志》亦有相同記載,並將釣魚臺列入噶瑪蘭廳(今宜蘭縣)管轄,應係指今日之釣魚臺列嶼。鄭海麟之說法,僅為少數學者看法,不宜採信。此外,一八六三年官修之《皇朝中外一統輿圖》亦將釣魚臺列入我國版圖,故釣魚臺在清代即屬臺灣管轄,非無主地。 二、陳先生認為日本佔據釣魚臺之程序縱有瑕疵,但指其「竊據」過於沉重。然而史料顯示,日本明知該島為「清國所屬臺灣地方之島嶼」,且其透過內閣密議兼併之舉更未公告。對照日本當年以「先占」為名兼併之硫磺島、南鳥島等均有對外公告,可見當時之日本政府因心虛刻意隱瞞兼併釣魚臺之舉,並未依慣例以天皇敕令正式頒布,稱「竊據」應符事實。 三、陳先生文中認為自一八九五至一九四五年間,我國從未對古賀氏經營該島乙事進行抗議,然其時釣魚臺已藉由《馬關條約》隨臺灣割讓與日本,為日本領土,一如臺灣,屬日本統治,我自無抗議之理。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日本臺灣總督向盟軍投降時,移交文獻中亦均無釣魚臺之記載。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約》中又誤將釣魚臺依據該和約第三條劃入琉球範圍而受美國託管。一九七○年前釣島在美國託管下,由於託管不涉及主權,我亦無抗議之必要。 |
|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