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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6 09:03:10瀏覽389|回應0|推薦0 | |
2016-02-25 近日關於尖閣/釣魚台主權爭議又起,許多講法恐為無效論述。首先,主權是國際法概念,主權誰屬要以國際法規則判定。從1648年〈西發里亞條約〉後,國際政治轉為「承認政治」—主權地位應由世俗,即相關方的共同認可。二十一世紀,若仍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心態,死抱古書片面為證,不免貽笑大方。 國際法的「先佔」權利,並不以「宣告」為要件。外交部條法司說日本兼併硫磺島、南島等曾對外宣告,「佔據」釣魚台時則因未宣告,故為「竊據」。這樣的說辭,暴露外交部對國際法的無知。而日本的法律也未規定獲得新領土後必須發出敕令。 另,外交部說託管不涉及主權,故釣魚台被美軍託管時無須抗議。乍看之下,一腳準確地踩在國際法的音符上,但也不小心捅到了中華民國的馬蜂窩。沖繩於1945-1951年間,為美軍征服後的「軍事佔領」;1952-1972年間為〈舊金山和約〉下的聯合國託管。外交部既承認託管不涉主權,軍事佔領也必然無關主權。那麼:承盟軍之命占領台灣的蔣介石或中華民國,又如何擁有台灣主權? 再退一萬步來說,若《臺灣府•噶瑪蘭廳》「海防」中有「山後大洋北有釣魚臺,港深可泊大船千艘。」可停泊千艘舢舨的深港,是何等規模?更別說「大船」了。1884年日本人登島時,查無大清活動跡證;今天也只見野鳥築巢。所謂深港在哪裡?古書中同名地域甚多。日本也有中國地名,怎說是好?又「尖閣」為日本取《英國海軍水路誌》Pinnacle Islands而命名,是否古書論者應接受,尖閣群島屬於英國的? 至於「海防」或「武備」是軍事戒備緩衝區,不能成為國土證據。明清兩代實施海禁,不僅規定「寸板不許下水」,更令沿海50里以內人民全部遷入內地,房屋一概燒毀。海禁範圍外330公里遠的釣魚台怎會王土?明帝國支配海域僅為離岸40公里,馬總統卻執意以「水師巡防區」主張釣魚台主權。但看美國海軍擁有全球的水師防區的事實,豈非承認美軍擁有全球島嶼。馬臉不知要哪裡擺才好? 操弄文字,不如老實面對國際法!1928年常設仲裁法院的「帕爾馬斯島案」 (Island of Palmas Case) 判決文內容提出:對領土主權的連續不斷與和平的表現才成為真正的所有權。中國,有這樣管理過釣魚台群島嗎?(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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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