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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社評論》哪個國家的賠償法 ---- 李明峻
2010/11/05 07:10:11瀏覽437|回應0|推薦3

宜蘭蘇花公路坍方造成二十多名中國遊客失蹤傷亡。法務部官員接受訪問時指出,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簡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條規定意旨,「目前中國地區人民也是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沒有禁止中國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的規定。之後,十月二十五日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會長陳長文律師也在聯合報投書表示同樣看法。這兩位官方或總統親信的意見,當然某種程度已透露了馬政府對此事的基調—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

然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法源來自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如果中華民國果真包括大陸地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等同於中華民國國民的話,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就是一條違反憲法平等原則的違憲條文,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則是違憲法律,因為同一國家中之國民不得因其居住地區之不同而有差別待遇,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所謂的「…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就是容許差別待遇。但至今為止,並未有任何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違憲的有效解釋,也沒有人根本上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合憲性,由此可反推,依據我國現行的憲法及法律秩序,對台灣地區人民與大陸地區人民必須予以差別待遇才是合憲合法,而採取一視同仁的待遇反而是違法違憲。

事實上,此乃一不言而喻之事實,按中國人於台灣境內既無依法令請求中央或地方政府給付生育津貼、老人年金、低收入戶補助、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及要求加入全民健保等社會福利之國民權利,亦無須依法負納稅及服兵役等國民之應盡義務等,凡此種種皆足以證明其自始於我國法律體系中,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從而也不可能於適用「國家賠償法」時,突然又具備中華民國國民之身分是故,無論是律師、法務部、陸委會官員和紅十字會陳長文會長的說法,若不是出於對法律的無知,即是對「國家賠償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刻意曲解。(作者為北社社員)

*國賠陸客 反對聲浪湧現*

【記者鍾元/11.04報導】

針對陸客因天災在台遇難是否應申請國賠,立委蔡同榮等人表示,大陸人沒有繳稅給台灣,也沒有當兵盡國民義務,大陸人不應以中華民國國民名義申請台灣國賠。台灣投資中國受害者協會理事長高為邦指出,陸客申請國賠原因是天災,而台灣人在千島湖旅遊遇難台商在中國被誣陷蹲黑牢是人禍,中共更應該為人禍負責賠償台灣旅客及台商,中華民國政府應為他們向中共討公道

3日早上立委蔡同榮、涂醒哲、黃仁杼及數十位民眾赴行政院前抗議,他們高舉「毒奶粉事件,中國有賠台灣一毛錢嗎?」等標語。蔡同榮等立委認為大陸人民沒有向台灣納稅、也沒有當兵盡國民義務,而台灣去年八八風災小林村滅村,至今也沒有獲得國賠。他們也指出,台灣人在中國遇難、台商受迫害,中共至今都沒有賠償,而大陸與台灣沒有互惠原則,陸客不應申請台灣國賠。

2日行政院長吳敦義對於陸客能否適用國賠,在立法院答覆表示,要先請陸委會調查,過去台灣旅客在大陸遭遇意外時,有無獲得同等對待;在兼顧對等的原則下,政府才會受理陸客所提的國賠申請案。

高為邦認為,吳敦義談到國賠要對等,如果中共要向中華民國談國家賠償,先把台灣人在中國受到的兩件損失計算一下:一、陸客申請國賠原因是天災,而1994年台灣人在千島湖旅遊遇難死那麼多人,純粹是人禍。二、台商在大陸被冤枉坐黑牢,根據中共法律要賠償但從不未國賠。高為邦舉例,河北台商林勝俊被誣陷蹲黑牢經上訴無罪釋放,他根據中共法律向中共申請國賠,卻至死也不被理睬。高為邦說,中共不但不賠,連依法處理都不肯。他指出,「中共更應該為人禍負責賠償台灣遇難者及受迫害台商,而中華民國政府應該為他們向中共討公道。」

1994331千島湖慘案,24位台灣觀光旅客、6名中國船員及2名導遊,乘坐「海瑞號」在千島湖觀光,共計32人在船艙內被燒死。案發後,浙江省公安當局堅稱,這是「意外事故」。當局直至417才承認觀光船火災是歹徒登船搶劫縱火造成,由於中共對案情隱瞞,終使一起刑事案件演變成台灣民眾對中共的極度不滿。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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