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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托拉斯法 殺傷力強 ---- 楊崇森
2010/08/27 10:40:53瀏覽518|回應0|推薦0

2010-08-26 中國時報 

    近來國內數家重量級面板公司高層人員相繼被美國法院判刑入監執行或限制出境,主要出於聯邦司法部《反托拉斯法》之發動。我們是仰賴外銷的國家,尤其美國市場為重要外銷對象,針對美方這種趨勢,尤應特別注意。

    美國因國力強大,《反托拉斯法》有奇特的「域外管轄權」(Long-arm Jurisdiction 採所謂「效果理論」,對行為人在外國所為之反競爭行為,如在美國內發生效果,也加以管制或處罰。違反《反托拉斯法》的行為除民事制裁外,尚可能受到刑事制裁。據統計近年來罰金額度有提高趨勢。日本不少企業被科超過一億美元高額罰金;英國航空、韓航、日航、三菱商事、武田藥品都被美國法院依該法處罰過。

    而近年來美國也加強對觸犯該法之個人加以制裁,且外國人違反行為被處徒刑之期間亦有延長之傾向。當然美國司法部門也提供廠商避免違反《反托拉斯法》之宣導及諮詢,指導產業界如何正當經營,避免觸法等。反托拉斯法案件訴訟進行曠日持久,耗費龐大,國內廠商當避免無意中觸犯該法。或當被人濫行檢舉而蒙冤時,如何有力防禦,如何在程序上主張於已有利的事證,如何選擇美國律師等等,進而運用美國民事、刑事、行政程序之實務異常重要。

    可惜國內包括外交部、駐外代表處、司法部、經濟部、公平會過去因應此種追訴之經驗不足,平日又不大注重搜集美國這方面相關法律資訊,等到事情臨頭,不免束手乏策。又大學法律學院、中央研定院平日也只注重學術性研究,對於訴訟實務尤其外國訴訟實務很少關心,國內法律系所迄今從無美國民事訴訟法課程可見一斑。 

    《反托拉斯法》威力太過強大,往往嚴重影響廠商及CEO人權、甚至我國相關產業前途。面對近日友達一案,宜物色美國《反托拉斯法》專業律師,善用美國訴訟法上證據開示(Discovery)制度,向美國政府及他人要求取得準備應訴之資料,包括用書面詢問單(Interrogatories)及口頭訊問(Oral Examination)等方式,取得有利被告證人之證言及文件傳喚證人等。

    1】在治標方面,經濟部、公平會、法務部除可對被告提供法律或行政諮詢外,不妨透過不同管道向美方表示關切。因為依照美國法律,對訴訟程序進行中之案件,並非全然不能表示意見,尤其在上級審法院更常接到政府機關、民間團體、民權團體、司法部所提出之所謂「法院之友書狀」(amicus curiae brief),就政策等提供對該案處理之看法。例如民國六十八年美國舉行冬季奧會,我國代表團因代表權問題被拒。我選手梁仁貴向紐約州法院控告奧會,請求判令同意我代表團參加此賽。紐約州上訴法院接受美國國務院聲明,認為乃政治問題,不屬法院管轄而駁回,即其一例。何況事實上,美國政府過去尤其對國人仿冒智慧財產權之案件,似常透過種種管道對我政府施以壓力,甚至對訴訟中案件時表關切。故我政府不妨也透過不同管道向美方表示關切,並與其他被罰國家交換資訊。

    2】至於治本方面,今後政府相關部會與業界(含工業總會、外貿協會)、學術界似宜急起直追,平日多蒐集外國相關資訊,加強外國法理論與實務研究;亦應培養相關實務人才,公開官員出國考察報告,對外銷廠商多多宣導輔助。以免面臨問題時,徒呼負負,讓自己優良廠商在海外受罪,怨嘆國家太弱,乏人照顧。(作者為律師,講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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