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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償首例 憂鬱症納職災 判賠237萬
2012/10/19 00:30:47瀏覽231|回應0|推薦0

〔記者楊國文/台北報導〕2012.10.18

控遭燿華電子 不當降職減薪

    前燿華電子陳姓女幹部,指控遭不當降職減薪而罹患憂鬱症的職災勞資訴訟案,一審判陳女敗訴,但高等法院審理認定陳女的憂鬱症與職災有因果關係,昨逆轉改判燿華電子應賠償陳女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工作損失等共兩百卅七萬多元;可上訴。

    陳女曾在四年多前勞委會介入調解時,企圖自殺未遂,引起社會關注。她的委任律師林三加表示,本案纏訟四年,是推動憂鬱症納入職災補償的指標性案件,也是將憂鬱症納入勞基法求償勝訴的首例,樂見法院判賠。

    陳女丈夫昨晚說,高院判他們勝訴,當然很欣慰,但燿華電子還可以上訴,他們能說什麼?陳夫表示,太太一直吵著要上班賺錢,但病情不允許,不會讓她去工作,目前他只能打零工賺錢,不過生活還沒有問題。陳女自八十八年起擔任燿華電子品管作業員,因連續六年考績甲等,九十四年間獲擢升為幹部,但九十五年間因品質爭議與工程師爭執,後來遭降薪調職,拔除幹部職位。

    陳女指控,她調到新單位時遭到組長辱罵,幾乎被視為「垃圾」看待,終日以淚洗面,並有尋短念頭。她並主張九十八年二月遭到不當解僱,醫院也診斷出她患精神官能性憂鬱症,與工作壓力有關,因此訴請燿華電子依勞基法第五十九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七條等規定賠償她。

    燿華電子主張,陳女是因無法勝任幹部職位,才被調整職務,另陳女向公司請公傷病假,因尚未痊癒,但已超過請假期限等規定,因此和她終止聘僱契約,公司做法均合法。板橋地院認定,陳女未能舉證罹患憂鬱症是職業病,並認定未遭不當解聘,判她敗訴;陳女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審理時,委請台大醫院鑑定陳女罹患憂鬱症的可能原因,台大回函指出,陳女憂鬱症是源自職業病的可能性大於五成,加上陳女提出三軍總醫院醫師開具她罹患職業性憂鬱症的診斷證明書,因此昨判燿華電子應負起職災補償責任,賠償陳女。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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