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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公法請求權 延至10年
2013/05/30 05:55:05瀏覽177|回應0|推薦0

 〔記者李宇欣/5.1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條文修正案」,將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等民眾對行政機關的公法請求權,時效從五年延長至十年;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請求權,時效依然維持五年,藉此提升民眾的權益。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賴士葆說,人民權益受損的案件層出不窮,包含人民對政府的損失補償請求權、自動拆遷獎勵金、土地徵收款發放請求權或土地補償費發放請求權等,不少民眾發現少領或可以領時,早已超過追討期限、求償無門,導致權益受損。

政府對人民請求權 仍維持5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在初審時也說,現行的公法請求權對政府較有利,考量到民眾接受資訊較不完全且舉證能力較弱,因此延長民眾的請求權至十年。他舉例指出,政府對人民課稅應由政府稽查,如果有缺漏,政府要負責,請求權設定五年;但如果人民向政府請求,如法定俸給,若無其他相關規定,就適用行政程序法,請求權延長為十年。

民進黨立委吳宜臻也說,一般民眾的法律基礎較薄弱,但政府部門熟悉法律,無論是資訊或權力關係,民眾對政府都處在不對稱的情況,延長民眾對行政機關公法請求權的期限,以保障其權益。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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