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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連2丙、10年3丙 公務員將資遣
2013/05/31 05:23:59瀏覽254|回應0|推薦0

〔記者陳璟民、李欣芳/5.28台北報導〕

公務人員鐵飯碗,可能不再恆久保障。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未來公務人員年終考績「連續兩年列丙等」或「十年內列丙等達三次」者,應予資遣;全案尚須立法院進行朝野協商。

試院:考績不宜納退撫法

銓敘部長張哲琛認為,應在公務人員考績法修正資遣相關規定比較恰當,他會就法源問題再與立法院溝通。考試院秘書長黃雅榜也認為,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中,增添考績規定,恐怕將會使年金改革問題更為複雜,不利修法與年金改革的推動。

立院民進黨團主張「連續兩年列丙等」者應列入資遣對象,民進黨立委吳宜臻、陳其邁另提修正動議,加入「十年列丙等達三次」者;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王惠美也表達認同,朝野迅速在委員會中通過。

公務員協會斥惡法應退回

針對上述修法共識,全國公務人員協會年金小組召集人李來希昨抗議這是大爛案,若三讀通過,勢必造成基層公務人員無法「行政中立」,若不屈從政客的淫威即可能受考績丙等迫害,希望立委能秉良知良能,退回這污衊奉公守法公務人員的惡法!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說,民進黨團、立委的意見與考試院大方向一致,歷年全國公務員考績丙等的微乎其微,去年兩百四十二人,.一%,前年四百卅人,約.一六%,二年三百八十六人,約.一四%。朝野立委昨也同意取消公務員兼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退休公務員長期居住中國大陸不得補領居住中國大陸期間退休金等規定。

司委會昨審查的另一焦點是公務人員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可否依照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申請退休、資遣,及規範退休金領受、追繳等相關事宜。

涉貪判刑確定追繳退休金

考試院版本跟吳宜臻、陳其邁版本都規定,已退休公務人員,若經發現在職期間涉違貪污治罪條例,且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者,應剝奪其退休金,並追繳已支領的部分。

對於前消防署長黃季敏等官員,退休後才爆發涉貪瀆案件,是否追繳其退休金?張哲琛受訪坦言,依現行法令無法停止給與,也無法追繳退休金;但黃案仍在司法審理中,若他被判七年以上重罪定讞,且屆時已完成修法,即可追繳。

張哲琛表示,銓敘部已提案規定現職涉貪公務、政務人員,被起訴或被移送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者,銓敘部不會同意其申請退休,等到原因消除後才行。

公務員的斷頭台 ---- 盧世寧

公務員考績法的修法再度搬上檯面,輿論又是一面倒的修理公務員,在民氣可用的情形下,沒有人關切我國司法實務長達三十餘年的考績法違憲爭議,這也是學者與基層公務員所擔心的。

淘汰公務員是台灣少數不分藍綠的全民共識,然而問題是究竟要如何淘汰,考試院的態度始終是「避重就輕、訴諸民粹」。依考績法的設計是以年度的考核為準,再透過年度考核產生累積的效果,此一設計巧妙的規避大法官釋字第二九八號的司法救濟問題,也規避大法官釋字第四九一號的構成要件明確問題,將過去有重大違憲爭議的丁等考績,以三丙、二丙的方式來「切割」偷渡,如此一來,考績法將變成實質的懲戒法,未來要淘汰公務員,沒有具體構成要件,不用負擔舉證責任,當事人無法及時抗辯,也喪失司法審查空間,說穿了,就是黑箱作業明文化而已。

考試院為急求表現,不斷將公務員權益送上斷頭台當廉價的犧牲品,如此修法品質實在令人不敢恭維。(作者為成大法律系博士候選人)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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