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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憲審查的意義 ---- 許慶雄 教授
2014/04/06 13:51:42瀏覽384|回應0|推薦0

    司法權針對立法權或行政權的「違憲審查」,之所以稱為「違憲」審查,而非「合憲」審查,主要理由如下;

一、法律實施後,即使審查判斷某些條文的作用與效果合憲,並不表示該法律其他條文及各種作用都屬合憲。

因此,如果是合憲審查,一旦判定該項法律作用合憲,不僅造成審查功能與解釋的功效受限,同時對於應受憲法拘束的法律,也將影響有限。

二、 憲法是基本法,僅規範人權保障、政府權力作用等部分。憲法未規範或空白部分佔很大比例。例如,有關外國人權利、商業交易、動物管理等,都未在憲法中明文規定。

因此,對眾多相關法律都要進行「合憲」審查的話,幾乎不可能完全在憲法條文中找到審查依據。

三、 若採用「合憲」審查,且嚴謹要求法令完全符合憲法規範,排除憲法未明確的灰色部分,同時也排除憲法未加以規範的空白部分,如此要求在現實社會行不通,更將使法令很容易因未「合憲」而失效。

例如,憲法條文中要求「國民依法律規定納稅」,則法律規定納稅相關事項才屬「合憲」。若法律規定軍公教免稅、低收入者免稅,因與憲法不符合,即成為不合憲的法律。

    反之,憲法並未規定外國人應納稅,那麼以法律規定外國人納稅,也與憲法「不合」,

    造成合憲與否的爭議層出不窮且毫無意義。

基於上述,採用「違憲」審查,才能使憲法體系下,法令的實際運作有較為寬廣的空間,只要是不違憲的範疇,法令都可正常制定運作。換句話說,如果要主張法令違憲無效,必須證明其明顯違反憲法條文規定,如此當然有客觀的基準來判明違憲與否。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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