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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其邁:江宜樺涉逃漏土增稅141萬
2013/02/10 10:05:36瀏覽297|回應0|推薦0

〔記者陳璟民、邱燕玲、劉榮/台北報導〕

    民進黨立委陳其邁昨質疑,準閣揆江宜樺擁有台北市同安街不動產,「明明是受贈,竟填寫買賣」,經計算後江涉嫌逃漏土增稅達一百四十一萬八千九百卅五元。他呼籲江宜樺把事情講清楚,並補正申報不動產的程序,不要誤導視聽、隱瞞真相。

江稱父找代書辦過戶 不知贈與為何變買賣

    江宜樺昨受訪表示,他現住的房子是父親在民國八十九年過戶給他的,依各種法律繳交各種稅目與規費,其中包括二十九萬元的贈與稅。當年是父親找代書處理。至於為何會從「贈與」變成「買賣」?細節他並不清楚,「就我的部分來講,完全按相關法律辦理」。江宜樺並說,五年前他擔任政府公職時依法申報財產,就把名下唯一一棟房地產如實登記是「贈與」。

    陳其邁昨召開記者會表示,江宜樺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表,寫明在同安街的土地、公寓,登記原因是「受贈」,奇怪的是,地籍登記資料卻是「買賣」。江宜樺前天出示八十九年北區國稅局贈與稅繳款書裡,也看出贈與稅、土地增值稅的繳納方式大有文章。

    江宜樺前天出示當年的稅單證明,強調已繳交廿九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元的贈與稅,並無逃漏稅一事,陳其邁說,贈與稅有無逃漏,是贈方也就是江父的問題,但稅單顯示,江宜樺繳納了以土增稅為主的卅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元,由此反推,江短交土增稅才是問題所在。

    陳其邁說,若這筆土地是「贈與」,土增稅繳納人是江宜樺,贈與稅繳納人是江父,依江宜樺已繳納土增稅卅四萬三千七百八十七元,稅率十%,還原土增稅總額為三百四十三萬七千八百七十元,乘以稅率六十%,扣除一百萬元免稅額,乘以稅率卅%,江宜樺應納稅額一百七十六萬二千七百廿二元,減掉已繳納部分,應補繳一百四十一萬八千九百卅五元,這就是江宜樺本人涉嫌逃漏稅的金額。

    他懷疑,江宜樺與其父「假買賣,真贈與」,造成國家稅收短收。而江宜樺有「小馬英九」之稱,在政壇步步高升,若想更上一層樓,操守與誠信必須接受檢驗。對於江宜樺推稱全案是委託代書處理,陳其邁說,代書、地政士等執行業務時,一定會把土地變更登記的程序與稅法告知當事人,江是推託之詞;受贈土地卻登記為買賣,根本就是「為了規避課稅」。

    針對此事在江宜樺解釋後疑雲未解,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昨天表示:「一個閣揆被質疑有稅務上的問題,他應該對社會大眾做一個說明。

政大地政畢業的網友解析

    陳其邁立委說的沒錯,但是89年的時候大家都這麼做...而現在的做法是:二親等親屬間買賣土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須確實為買賣行為(如有資金流程),才能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

    依土地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總數額按10%徵收之。但是如果不是「出售」,而是「贈與」,就沒有10%稅率的優惠,而是20%30%40親屬間土地移轉,如為假買賣真贈與,則無該規定之適用。

    民法中通謀而為虛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而虛偽意思表示,其隱藏的法律行為適用該法律行為的規定。(民87)意思是說,假買賣無效,真贈與有效,若以實質課稅原則來看,若院長向父親買房產是假的,那應該由院長補繳增值稅。土地的無償移轉納稅義務人是取得所有權人(受贈人)

    但是陳其邁立委忽略了一件事,就是稅捐的核課期間,89年到今天早就超過了,罰不到了啦!

    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稅捐之核課期間規定如下: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5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5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7年。

    至於院長我覺得他很無辜,他不是這方面的專家,他好像是政治系的教授,我的觀念是,不知者,無罪!!(我也認為如此 但以院長的地位與高度 補繳以示清白 免留下汙點 以前民進黨的輸家全 不也捐出那被含糊認定合法的農舍嗎)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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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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