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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論:民法不能歧視弱勢
2011/10/12 23:21:09瀏覽96|回應0|推薦0

2011 0910

保障同居權益的《民法》修法,在望穿秋水之後終於開始行動。婦女新知等婦團和同志團體,發起「台灣伴侶權益促進聯盟」,旨在修改父權時代的《民法》舊規,正視已普及很久的社會現實──同居,以及同志結婚的權利與需求。聯盟公布了對5887人的網路問卷調查結果,83%身邊有同居的親友,超過30%的異性戀者有同居經驗;男同志與女同志有同居經驗的比率為40%和60%。

聯盟表示,主計處人口普查至今無同居選項;國科會曾調查同居人口為44萬,應有低估。調查結果還顯示,首次同居的平均年齡是22.6歲,平均每人同居1.67次,最長的平均3年。同居者認為最應被保障的法律權益是勞動福利(如喪假、家庭照顧假)、社會福利(如健保眷屬、稅制)、保障代理醫療行為(如急難時同居伴侶可視同家人簽署文件)。

目前已有232名律師響應伴侶聯盟發起的修法連署,要求修改《民法》保護弱勢的同居人和同志,納入同志婚姻合法化,並規範同居者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者的權益。對歐美等先進國家而言,台灣現在才要呼籲修法補全同居者和同志的權益,已晚了好幾十年。先進國早已辯論完這類問題,也早已修法通過了。台灣的《民法》落後於先進文明很多,父權和男性中心觀念仍是我們《民法》的基礎。近年來在女性主義和同志人權運動的壓力下,    《民法》已經修改許多,但離解放和自由化的境界還遠。
   
台灣立法委員心態很保守落後,對修改《民法》的態度是一動不如一靜,所以每次需要修法來跟上社會的快速變遷時,都是社會運動先打頭陣,然後立委們才懶洋洋心不甘、情不願地修法;完全沒有別國國會修法帶動社會進步的認識與幹勁。先進國家早已認為同居雖無結婚證件,但實質與結婚無異。為了保障同居人,法律上享有與夫妻同樣的保障,像是子女的養育權、分手後的財產處分和贍養費等,都與結婚的配偶一樣。

   
中國為了保障被台、港商人包養的大量小三,也修法規定同居若干年後視同婚姻關係。此外,同志人權的基礎是性別選擇權,也受到公認和肯定,因此結婚是同志的基本權利之一,不應剝奪。我們呼籲民眾支持伴侶聯盟的修法運動,讓《民法》成為保障弱勢權益的工具,而不是迫害和宰制的手段。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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