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1/10/12 23:21:09瀏覽190|回應0|推薦0 | |
2011年 09月10日 保障同居權益的《民法》修法,在望穿秋水之後終於開始行動。婦女新知等婦團和同志團體,發起「台灣伴侶權益促進聯盟」,旨在修改父權時代的《民法》舊規,正視已普及很久的社會現實──同居,以及同志結婚的權利與需求。聯盟公布了對5887人的網路問卷調查結果,83%身邊有同居的親友,超過30%的異性戀者有同居經驗;男同志與女同志有同居經驗的比率為40%和60%。 聯盟表示,主計處人口普查至今無同居選項;國科會曾調查同居人口為44萬,應有低估。調查結果還顯示,首次同居的平均年齡是22.6歲,平均每人同居1.67次,最長的平均3年。同居者認為最應被保障的法律權益是勞動福利(如喪假、家庭照顧假)、社會福利(如健保眷屬、稅制)、保障代理醫療行為(如急難時同居伴侶可視同家人簽署文件)。 目前已有232名律師響應伴侶聯盟發起的修法連署,要求修改《民法》保護弱勢的同居人和同志,納入同志婚姻合法化,並規範同居者不論異性戀或同性戀者的權益。對歐美等先進國家而言,台灣現在才要呼籲修法補全同居者和同志的權益,已晚了好幾十年。先進國早已辯論完這類問題,也早已修法通過了。台灣的《民法》落後於先進文明很多,父權和男性中心觀念仍是我們《民法》的基礎。近年來在女性主義和同志人權運動的壓力下, 《民法》已經修改許多,但離解放和自由化的境界還遠。 |
|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