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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30 05:32:15瀏覽439|回應0|推薦0 | |
既然如此,我們在談論愛“國”之前,就不能不先弄清楚“國”的含義究竟是什麼,也不能不充分認識到整體主義思維的局限性,並警惕其可能產生的危害。只有借助方法論的個體主義,才能避免陷入整體主義的誤區。在方法論的個體主義面前,國家的虛假光環頓時消失了。根據個體主義的定義,國家不是別的,就是處於一定政治和法律關係中的人的集合體。因此,所謂愛這個國家,不是指別的,只能是指“愛”這個國家的人。 但究竟“愛”誰呢?偌大一個國家,可是什麼人都有,既有聖人君子,也有平常百姓,還有十惡不赦的罪犯!顯然,不可能要求人們愛這個國家的每個人。我們平時所說的“愛國”,實際上只是指“愛”這個國家的絕大多數人。之所以如此,蓋由於人成長、生活在一個特定的社會,必然和其中許許多多人發生直接或間接的交流。一旦脫離了原始的蒙昧狀態,文明社會就註定離不開社會分工。看看現代社會的人每天生活的必需品,都不是由個人勞動完成的,而是通過社會分工和市場交換形成的複雜網路提供的。正是這種物質和精神上的交流維繫了文明社會,使其中的個人過上健康、安全、舒適的生活。在這個意義上,每個人都依靠這個社會的其他人而活著;久而久之,便自然對其長年生活的人和土地產生了一種依戀的情感,使人樂意為社會作出積極的貢獻,至少不做損害社會其他人的事情。 這是為什麼當年蘇格拉底即使在認為雅典陪審團判處自己死刑不公正的情況下,仍然拒絕逃亡他國,因為如果認為對自己的懲罰不公正就逃避按照法律程式作出的懲罰,那麼城邦的法律制度就喪失了效力,而這對於城邦的人民來說顯然是莫大的傷害。蘇格拉底之所以平靜地接受了他本不應該接受的死亡,不是因為他屈服于雅典陪審團的不公正判決,而正是出於對生於斯、長於斯的雅典城邦的熱愛。蘇格拉底是因為鼓勵年青人反思和挑戰當時的社會傳統及其思想基礎而被處死的,而他選擇死亡的理由最終證明他是一位真正的愛國者。 三、社會功利主義與和平主義 根據上述定義,既然愛國主義是指愛這個國家的大多數人,那麼幾乎立刻可以斷定社會功利主義(utilitarianism)也必然是愛國的。根據邊沁和密爾的經典論著,社會功利主義主張國家應促進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greatest happiness for the greatest number)。無論是個人行為還是國家行為,都應該最有效地促進社會的整體利益,也就是所有個人利益之和。在這個意義上,功利主義只是方法論個體主義的一種簡化,它將公共利益或國家利益定義為個人利益的線形疊加。既然功利主義要求人們尊重並促進社會大多數人的利益,而大多數人的利益也就是國家的根本利益,因而功利主義者一般也可被認為是愛國主義者。然而,社會功利主義者又不是狹隘的愛國者。由於功利主義以社會為基點,因而它是超越國家和國界的。因此,當不同國家和地區發生衝突的時候,功利主義者未必站在本國的立場上,盲目支持本國政府或人民的主張。在這種情況下,功利主義堅持一種普世性的視角,平等對待本國和其他國家或地區的利益,並要求國家的政策或行為不僅有利於本國人,而且有利於所有人。在這個意義上,和自由主義等普世性哲學一樣,功利主義也具有國際主義傾向。 中國的墨家可以作為一個經典的例子。孟子對墨子的總結很準確:“墨子兼愛,摩頂放踵利天下。”儘管墨家理論並沒有發展到邊沁和密爾那麼系統,也沒有那麼明確地提出“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這樣的公式,但其功利主義傾向是十分明顯的:“仁人之事者,必務求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今吾本原兼之所生,天下之大利者也;吾本原別之所生,天下之大害者也。”在那個年代,墨家能將考察的視角放在平民百姓的利害關係上,而不是“仁者無敵”之類空洞的說教,應該說是極為難能可貴了。也正是站在平民立場上,墨子主張天下和平,反對並譴責幾乎以任何名義發動的戰爭,因為在專制國家,幾乎所有的戰爭都是由統治者的野心發動的,對普通老百姓則有百害而無一利。“今若夫攻城野戰,殺身為名,此天下百姓之所皆難也。……況於兼相愛、交相利,則與此異!” “國家發政,奪民之用,廢民之利。若此甚眾,然而何為為之? 曰:我貪伐勝之名,及得之利,故為之。” 誰貪圖勝利、領土、權力之虛名?無非就是當時大大小小的封建諸侯。戰爭對於他們來說是擴大財富、疆土和權力的手段,流血和死人的代價則由平民百姓來承擔,又何樂而不為?拋開御用文人為戰爭搜尋的各類托詞不談,戰爭對於墨家來說在本質上就是殺人而已。因此,“殺一人,謂之不義,必有一死罪矣。若一詞說往,殺十人,十重不義,必有十死罪矣;殺百人,百重不義,必有百死罪矣。當此天下之君子皆知而非之,謂之不義”。 事實上,“君子”未必如此清楚這套並不難懂的道理。這正是為什麼墨子不惜“摩頂放踵”,為了讓封建君主“放下屠刀”而奔走呼號。 現在設想墨子試圖說服本國的君主為了人民——包括本國和鄰國人民——的利益而放棄戰爭,他是否應該被貼上“賣國”的標籤呢?在狹隘的“愛國主義”看來,他似乎顯然是在損害本國的利益。但即使限於本國利益而言,即使戰爭勝利了,疆土擴大了,統治者的野心和虛榮滿足了,老百姓除了充當炮灰並承擔戰爭的成本之外,真正能從戰爭中得到什麼?對於這個根本問題,墨子樸素的功利主義學說提供了一個難以辯駁的解答:尤其在專制國家,幾乎所有戰爭都是對國家(也就是人民)利益的損害,因而一個真正的愛國者也必然是一個和平主義者。 四、“愛國”不等於“愛政府” 既然愛國主義是指愛這個國家的人,那麼愛國就不一定意味著“愛”管理這個國家的政府。雖然政府代表著這個“國家”,甚至在某種意義上代表著這個國家的“人民”,但是政府作為一個實體並不等同於“國家”,更無法代表國家的每個人。因此,“愛國”顯然不等於“愛政府”。如果說“愛國”可能是一種自然的情感,政府是否值得“愛”則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政府本身的作為。事實上,如果一個專制政府屢屢坑害、魚肉百姓,侵犯公民的基本權利,愛國主義所要求的顯然不是“愛”這樣的政府,而是恰好相反。 上述推理體現了一種契約論的邏輯:“愛”不是盲目的,而是多多少少建立在互惠的基礎上。人之所以愛國,社會之所以有權利要求人愛國,正是因為這個社會或國家對個人的成長和發展賦予了必不可少的機會。人在出生之初是不可能像契約論所說的那樣選擇自己生活的社會,而在成人之後選擇自由又受到了道義上的約束。正如洛克指出,一個人在接受了社會的養育之後,就等於默認了接受這個社會的基本規則,因為正是這些規則為社會提供了一套基本秩序,使人能夠在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下順利成長。作為回報,個人也應該對這個社會給予一份關愛,或至少是選擇不損害他人利益的生活方式。在這個意義上,“愛國”並不一定是完全無私的;儘管社會在潛移默化中(而非通過有意識的功利計算)形成了愛國情感,但這種“愛”其實是在長期的共同生活和互惠交流過程中自然產生的,就和子女和父母在長期生活過程中自然產生的家庭之愛一樣。如果沒有這種過程,或者這種過程並不是在和諧與互愛的大環境中進行,而是充滿著爭吵、壓制、鬥爭甚至暴力,那麼可以想像無論是家庭之愛還是國家之愛都不會產生,而我們似乎也沒有什麼理由要求人去愛家或愛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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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