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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30 05:43:42瀏覽515|回應0|推薦0 | |
六、愛國與賣國:如何判斷?誰是判斷者? 首先,“愛國”和“賣國”未必是相互承接的兩個概念。儘管對兩者的理解可以見仁見智,但一般人似乎都可以接受,雖然愛國的程度可以有強弱之分,“賣國”的帽子卻是不能隨便扣的。因此,雖然某人不那麼積極主動地“愛”國,但只要他沒有什麼極端出格的言行,他就不能被定性為“賣國”。事實上,如果在法律上嚴格定義,“賣國”就等同於叛國,也就是一種主動犧牲國家或民族利益的行為,或鼓動這種行為或有助於造成這種結果的言論。在這個意義上,除了在戰爭年代或其他極端情況下,真正的“賣國賊”其實是很少的,因為一般人都對生之養之的家鄉有一種自然的親切感,因而在沒有巨大的利誘或威逼之下是不會選擇“賣國”的。事實上,在一個真正“以人為本”、尊重他人的社會,也很少會發生動輒亂扣“賣國”高帽的現象。 有了以上標準,判斷愛國或賣國的標準就不是一件難事。顯而易見的是,愛國並不是盲目肯定自己的制度或政府的所作所為。同理,褒揚其他國家的制度並不是不愛國,即使這些國家對本國或其政府並不那麼友善,或出於某種原因而成為大眾情緒的眾矢之的。事實上,一個國家的國內政策和外交政策是必須區別對待的兩回事。它在外交上可能令我們看不慣,但這不必然意味著它在國內施行的制度不受本國人民的歡迎,而後者才是我們的制度設計者更應該關心的事情。我們沒有必要效仿它在國際上的所作所為,但這並不表明其內政和外交一樣沒有值得我們學習借鑒之處。否則,我們似乎又回到了鴉片戰爭和五四運動時代的悖論。當時,中國是處在一個相當惡劣的國際環境下,西方的先進思想、技術和制度隨著鴉片和戰火一起被輸入進來,而中國朝野對後者的憎恨最終使之也放棄了前者,以致在吸收西方思想和制度的過程中走了一段漫長的彎路。這是我們為狹隘的“愛國主義”所付出的巨大成本,最後的結果只能是誤國誤民。 即使某種主張在效果上是有害的,政策之爭一般也無所謂愛國或賣國,除非能證明某種立場的提倡者確實具有損害國家利益的主觀意圖。人都會犯錯誤,但只要不是主觀錯誤,只要提出主張的目的是真誠地為了促進國家利益,那麼即使這種主張實際上適得其反,主張者並不能被扣上“賣國”的帽子。否則,動輒上綱上線、帽子滿天飛,令人心有餘悸、噤若寒蟬,正常的政策爭論就變了味,演變為政治權力或話語權的鬥爭。這樣,即便是理虧的那一方也完全可以通過輿論壓力甚至政治迫害等不正當手段強迫對方沉默,而這顯然對於發現和確定真正的國家利益或民族利益是不利的。 最後,誰有資格評判“愛國”或“賣國”?筆者認為,如果必須要對這類問題作出判斷的話,那麼這類判斷必須被保留給自由的公共輿論;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政府並不是一個適當的評判者。這是因為政府行為或社會政策是公眾評議的焦點,而讓政府作為審判官就必然違反了法治的基本原則: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政府做了自己案件的法官,我們可以肯定政府的評判是不公正的。在這種情況下,再賦予政府以“愛國”和“賣國”的生殺大棒,無疑是在助紂為虐,封殺輿論對政府的制約,使政府得以指鹿為馬、為所欲為。在極少數的情況下,也就是在涉及叛國行為的時候,政府可以依據有關法律起訴叛國者,並由獨立的司法在不受政治壓力和大眾情緒的影響下給予公正的判決。 筆者相信,在絕大多數情況下,言論是不可能構成“賣國”或“叛國”的。為了社會的安定與和平,為了給自由的思想和言論留下一點空間,讓我們不要動輒揮舞“愛國”或“賣國”的千鈞大棒,尤其是不要將這項可怕的權力交給一個權力已經難以控制的政府。說白了,愛國主義無非歸結為一條很簡單的道理:對自己人好一點——至少不要利用“愛國主義”這頂帽子,迫害我們自己! 七、愛國主義與自由主義 在傳統上,愛國主義和自由主義往往是水火不相容的。自由主義將全部關懷集中在個人的幸福和尊嚴之上,愛國主義則偏偏要求人們放棄自我,去“愛”一個此身之外的龐大(弄不好可能是虛幻的)集體。固然,只要不走極端,自由主義者也會考慮個人所賴以生存的社會和政治制度,但是其目標始終離不開個人;如果讓他們在個人和國家或集體之間進行選擇,他們會毫不遲疑地偏向前者。在國際政治舞臺上,愛國主義和自由主義也成為針鋒相對的話語。對於單純的愛國主義者來說,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允許以任何藉口——包括對國內人權記錄的指控——而有絲毫減損;對於自由主義者來說,無論國家主權聽起來如何神聖,都不能為壓制人權提供正當理由。愛國主義陣營認為,普適性的自由主義已成為外國干預本國內政的工具,因而愛國主義必須高揚國家主權的旗幟。在現實中,老百姓也確實容易將維護主權的主張和“愛國”等同起來。自由主義陣營則認為,這種口頭上的“愛國主義”不是頭腦簡單就是別有用心,在現實中註定淪為專制或暴民政治的工具,因而總是對它保持一種本能的警戒。 筆者認為,方法論的個體主義有助於化解愛國主義和自由主義的緊張關係;或更準確地說,通過將國家歸結為由具體個人組成的集體,它使愛國主義在某種意義上落到了自由主義的層面。愛國並不等於高喊空洞的口號,逃避本國的實際現狀;相反,愛國首先要求關心具體的個人的命運,愛國是在愛人的過程中實現的。正如胡適先生當年所說:“為你自己爭自由,就在為國家爭自由。”這種腳踏實地的愛國主義從空洞的“國家”回歸到實實在在的個體,從而避免了理論上的虛妄以及在實踐中誤入專制歧途的可能性。在這個意義上,自由主義者並不反對“愛國”,但是對於他們來說,“愛國”並不是一種盲目的衝動或無條件的忠誠。如果這個國家不可“愛”,又有什麼理由強迫人們愛國?嚴格地說,愛國和國家的制度現狀並沒有必然聯繫;即使在一個生存狀態很糟糕的國家,還是可以存在蘇格拉底式的經過充分反思的理性愛國主義。但如上所述,對於多數人來說,愛國情感確實和制度現實有很大關係。如果政府的所作所為和社會現實不斷使人感到失望,人們自然就對這個國家產生了一種疏離感。混淆國家與政府是一種認識論上的錯誤,但這種錯誤在普通人身上經常發生的事實正說明國家和政府並不是決然獨立的兩個實體,而對於自由主義者來說,兩者之間的關聯表明政府有義務通過維持良好的制度來改善國家的形象。在國家的現實狀況和個人對國家的態度之間,需要改變的首先是前者而不是後者。在個體層面上,如果一個人想要別人愛自己,顯然不能強迫別人產生“愛”的感受,而是必須使自己的言行舉止和人品變得“可愛”一些;同樣地,在集體層面上,如果要求人們愛國,那麼首先應該從制度上讓“國”變得更可“愛”一些,使人對其產生一種自然的歸屬感和驕傲感,而不是動輒以“賣國主義”的帽子甚至暴力相威脅而勉為其難。 迄今為止,愛國主義似乎理所當然地和國家主權聯繫在一起;一談起愛國主義,似乎就必然意味著主權壓倒人權,個人利益必須給國家利益讓位。但筆者已在其他地方說明,就和愛國主義一樣,“國家利益”並不是一個抽象的集體概念;既然國家是由一個個活生生的人組成的,國家利益無非是個人利益的總和,因而國家利益非但不和個人利益相衝突,而且正是建立在眾多個人利益的基礎上。至於主權雖然可以是一個有用的國際法概念,但在一般情況下並不適用於國內物件;中國可以指責美國以人權為藉口干預中國主權,但中國政府同樣不能以主權為藉口而忽視國內的人權發展。事實上,中國百年歷史的種種屈辱表明,如果在國內不能保障人權,那麼國家的主權和威望也很難真正確立起來;即使依靠武力建立起來,這樣的“主權”除了滿足一種虛榮之外,對於廣大老百姓來說也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歸根結底,主權和人權完全可以在兩個不同的領域內並行不悖,兩者之間沒有必要發生邏輯上的矛盾。任何民族都可以對外張揚主權,對內宣導人權。當然,回到黃河花園口決堤的例子,兩者在現實中還是可能會發生衝突。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回到方法論的個體主義,理性地審視並權衡以“人權”和“主權”為標記的兩種立場給我們人民帶來的分別是什麼,而不是武斷地以抽象的國家利益壓倒具體的個人利益。最終的判斷標準是構成這個國家的所有個人,國家只是為了促進和保護他們的利益而發明的一種便利而已;所謂“愛國”不是別的,而只能是尊重與愛護使“國家”這個概念獲得實質意義的具體的人。筆者認為,這才是真正的愛國主義。 (作者係現為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政府管理學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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