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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 林環牆
2009/01/14 19:58:27瀏覽608|回應0|推薦0

 台灣日報 2006.2.15

自陳水扁總統在新春期間發表包括廢除「國統會」和「國統綱領」的一序列重要政策宣告後,美國國務院副發言人亞當‧厄瑞利(Adam Ereli) 旋即於一月三十日重申美國對台灣政策兩點聲明:

第一,美國對台灣的政策是基於美國的一個中國政策,台灣關係法 ,以及三個美、中聯合公報;

第二,美國敦促北京和台北建立實質對話,以互利台灣海峽兩岸。

在現場記者發問下,厄瑞利又聲明:美國反對台灣海峽兩岸任何一方片面改變現狀(status quo) , 以台灣名義加入聯合國就是要片面改變現狀。相信世界上沒有人會去挑釁台灣海峽對岸----中國----的現狀。但是另一岸─台灣─的現狀是什麼?國際強權,例如美、中、俄等大國,究竟有何理由擋住台灣前進申張台灣的主體性和建立台灣的國格!

關於對台灣現狀的探討,海外台灣人美國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現在執教紐約福丹大學法學院江永芳教授,在其發表於2000年福丹國際法學刊的一篇長達50頁名為“國家,主權,與台灣”的學術論文中,即早已提出嚴謹的論述和剖析。目前高喊「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主權重疊」,「中華民國是台灣」以及「台灣是主權獨立國家,她的國號叫『中華民國』」等主張,其實都是脫離台灣現狀的各自表述。

針對福爾摩沙的歷史長河稍作縱深觀察,以及在綜合國家論和國際法的透視下,一個立即浮現的關鍵事實是:台灣島不是中國的領土,自然不是中國的一部份。

台灣島在其過去漫長的歷史中,雖然曾經短暫地被納入中國清朝政府管轄的領土,但是依據1895417簽署的馬關條約 (Treaty of Shimonoseki),清朝政府已把台、澎諸島 割讓給日本 。從此台灣島(包括澎湖島)與中國就不再有任何的領土隸屬關係。195198是台灣島身份的另一轉折點:依據當時簽署的舊金山和約 (Peace Treaty of San Francisco),日本放棄對台灣島的所有權 該合約於次(1952 ) 428生效,台灣島從此正式脫離日本。馬關條約和舊金山和約都是屬於國與國之間締結的國際條約(Treaty),為正式的國際法律文件。前者切斷了台、中領土歸屬關係,後者則割離台、日領土歸屬關係。請問中國何時遵循國際法再度取得台灣的領土主權?中國,無論是其現在的代表政府( 中華人民共和國)或是其自1949年迄今一直佔據台灣的流亡政府(中華民國),都無法根據國際法來証實。

那麼台灣的現狀(status quo)是什麼? 很清礎,借用江永芳教授的分析:

台灣是一自治的地域實體 (A self-governing territorial entity);台灣島不屬於世界任何國家;台灣島是台灣住民集體所擁有。準此以觀,台灣人民當然有權利選擇改變台灣的現狀,決定台灣的前途,包括向世人宣告台灣建國。因為這些行動並無侵犯到任何國家的主權,或任何國家人民的自由與生活方式。是以,中國無權干預台灣人民自由的抉擇, 美國、日本、歐盟、俄羅斯等強權亦然。世界強權蠻橫地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長久以來,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台灣根本就不是中國的領土。19431127的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 僅是盟軍在戰爭期間自行發佈的政策性公報。它不是國際條約,沒有規範領土割讓或歸屬的法律效力。更何況在開羅宣言發佈時,台灣仍是日本領土。當你沒有台北101的所有權時,你如何以自己的"意見"聲明,轉讓他人的財產?

        台灣人民必須看清事實,台灣才站得起來。舊金山和約給予台灣獨立建國的法律條件與機會,台灣要從當前自治的地域實體提昇成為主權國家 ,其實第一要務就是拆除中華民國體制。只要堅持台灣主體性,堅守民主自由,堅固壯大台灣,終會獲得國際同情與支持。 

(作者是美國「台灣公共政策諮議會」研究員,暨北卡羅萊納大學經濟系副教授)

大中國主義觀點

「台灣的現狀」是什麼?----   [海峽評論]  2004.2

   台獨份子說: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海峽兩岸一邊一國,互不隸屬。如果前面那句話是事實的話,為何向聯合國叩關多年,卻不得其門而入。又為何要辦公投,中共以武力相恫嚇;日本、歐盟不表支持;美國布希總統更以台灣意圖改變現狀,加以反對。 

   那麼「台灣的現狀」究竟是什麼呢?坦白的說,就是在美國保護下的中國領土。主權是中國的,但卻受到美國第七艦隊的保護。這是一種奇特的現象,很像一九二四年中、俄簽訂《中蘇解決懸案大綱協定》後的外蒙古,蘇聯承認外蒙古是中國領土,北京政府同意蘇軍可駐紮於外蒙古。現在台獨份子想要師外蒙古獨立之故計,藉公投投石問路,以達從中國獨立之目的。司馬昭之心,只能騙自己。現在的中國,已非一九四五年處處仰仗美國軍經援助之中國,除非美國干冒與中國戰爭之風險,否則台獨份子的陰謀會遭中、美的夾殺。台灣對中國來說,是重大關鍵利益之所在;對美國來說,係重大而不關鍵利益之所在。美國人是不會替台獨份子上戰場的。台獨份子要有自己上戰場的準備,否則就不要害人害己。 

   台灣於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依《波茨坦宣言》交還中華民國,至一九四九年國府遷至台灣前,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一事,國際上從無爭議。(?)一九四九年國府軍隊開始撤退台灣時,國際上始有雜音出現。一九五○年韓戰爆發後,美國杜魯門總統始發表聲明指出「將來台灣地位的決定,必須等太平洋恢復安全之後,藉由與日本的議和或於聯合國加以討論」。這就是所謂的「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在此,吾人要來檢討杜魯門的「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除了依仗美國的拳頭外,有無法律或法理上之依據?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發布的《波茨坦宣言》係中、美、英(蘇聯於八月八日始加入)向日本發出之「要約(offer )」,經日本拒絕後,杜魯門總統復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六日美國在日本廣島投下第一顆實戰用原子彈後,再度向日本警告:「如果現在還不接受我們的條件,他們的毀滅將自空中而降。」日本經反覆討論研究後始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由日本天皇「承諾(acceptance)」《波茨坦宣言》。依中華民國民法第一五三條: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暗示,契約即為成立(日本民法與中華民國民法完全相同;依英、美契約法契約成立之要件除要約、承諾外,尚需「約因〔consideration〕」)。故《波茨坦宣言》與其內容之一的《開羅宣言》於一九四五年八月十五日即已生效(即依英、美契約法亦同)。 美國僅為已生效的《波茨坦宣言》的當事國之一,未經中國之同意,其無權改變《波茨坦宣言》。故「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論」欠缺法律基礎,僅是美國單方面的主張而已。即使美國認為台灣乃是其犧牲了無數美國子弟與金錢始從日本人手上所奪取的戰利品,其將台灣交與中國乃美國對中華民國的贈與(gift),但不願將台灣贈與不受其操控的中華人民民共和國,但依中國與美國的法律,贈與是不能撤銷的。至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八日簽署的《舊金山和約》中,因無中國之參與同意,其與《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不一致之處,對中國均無效力。 

   有些台獨份子認為《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僅是表示一般性的目標,並非真正的條約,《舊金山和約》才是正式的條約。這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說的外行話,反而是《舊金山和約》因中國未參加,蘇聯未簽字,其代表性不足,效力有限,只能視為《波茨坦宣言》的補充文件。基於《舊金山和約》未對台灣的歸屬做最後之決定,有些人認為國府之統治台灣係代表同盟國統治,並非台灣已是中國的一省。此種主張因《舊金山和約》的效力有限而顯得蒼白無力。 

   有些人又說,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國府的接收台灣係受盟軍的委託代為統治,並非接收。這種說法顯然與國府的主觀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符,理由如下:

一、國府將台灣定為一省,並將十月二十五日定為光復節,顯示國府是以主權所有人的身份統治台灣。 

 二、台灣省行政長官陳儀曾因接收業務與美軍顧問團發生衝突而向美國提出「干涉內政」之抗議,魏得邁將軍接到抗議後,只得撤出顧問團。陳儀的「干涉內政」抗議,就是行使主權;魏得邁的撤出顧問團,就是承認主權。 

 三、戰後,中國軍隊受降之戰前非中國領土,除台灣外,尚有北越。為何中國軍隊從北越撤出而不從台灣撤出?事實上,又有那個國家或國際組織有資格叫中國軍隊從台灣撤出。  有些人又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統治過台灣一天,有何資格對台灣行使主權?這種說法相當情緒化。以澳門為例,不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民國未統治過澳門一天,連大清帝國也未統治過澳門一天,還不是被中國收回了。搞國際政治靠的是實力,條約是可以修改、廢止的。 

   台獨份子,狹小淺陋,不具國際觀,他們有畏威而不懷德的海盜性格,與狐假虎威的齊人嘴臉。雖然因勢際會,猖狂於一時,但是建築在沙灘上的城堡是經不起風雨的,隨時有坍塌之虞,但願台灣人民勿受池魚之殃。

[Comment]

1. 如果前面那句話是事實的話,為何向聯合國叩關多年,卻不得其門而入。------

a.長久以來,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蒙騙了台灣人民,認為中華文化下的台灣是中國領土的一部分。

b.世界強權以區域和平為藉口,阻擋台灣住民行使自由的抉擇,其實就是在剝奪阻擋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

c.台灣人尚未明確以公民投票來表達【台灣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的事實!這是key point,所以,國共兩黨才聯手反制公民投票來決定台灣之前途法律地位,因為他們心知肚明,台灣的現狀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

2. 認為《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僅是表示一般性的目標,並非真正的條約,《舊金山和約》才是正式的條約。這是不懂法律的人所說的外行話 -------

  到底誰不懂法律?針對《舊金山和約》與《波茨坦宣言》、《開羅宣言》的法律效力,孰者為強?問一般法律系大學生即可明瞭,也有法律系大學教授組成的國際法學基金會可以查詢啊!作者不敢表明身份,才如此歪曲事實與法理。

3. 搞國際政治靠的是實力,條約是可以修改、廢止的。台獨份子要有自己上戰場的準備,否則就不要害人害己。 --------

  由此足見作者明知,台灣的現狀是個主權獨立的國家!論理必敗,改用恫嚇,挾中共以武力威嚇台灣住民的基本人權。有效嗎?邊際效益愈來愈低了,國民黨治下的中華民國政府,從「國會全面改選」「總統直選」「廢除國統綱領」「臺灣加入聯合國」等民主歷程的演進中,已把這招數用爛囉!

4. 由歷史可知,台灣捲入中國之舞台也只不過這三、四○○年間的事而已,清朝建基中原時,台灣還是未受其羈糜的化外之地,可知清廷自始並未領有台灣,又何來台灣自古即屬中國之笑話呢?其實P.R.C會作如此主張乃因國民黨主政台灣時期,不斷對台民灌輸此一錯誤概念,致P.R.C認有機可趁,打蛇隨棍上;反觀同樣血源、文化背景的李光耀主政新加坡時,力拒被中國化,終能安然無事。難怪外國政論家曾喻,麥帥擲了兩顆原子彈於廣島之危害,尚不如把國民黨政權丟來台灣之嚴重,因為廣島、長崎早已浴火重生,在廢墟中建立起尊嚴的城市,而台灣時至今日(已終戰60年了)仍深受「一中原則」之害!

5. 奉勸中國朋友們,孫文、毛澤東在1940年代以前均主張台獨,即不認為台灣另隸是分裂,及至蔣介石之逃出中國流亡至台,才認為分裂,亦引發毛之認同;證諸北宋實有遼、金、夏分據各地,亦不以之為分裂,迄至流亡江南成為南宋,才認為分裂,故「分合」乃一己主觀所在之想像,並無客觀實證疆界。事實上,疆域領界只是政治人物奠基歷史的印痕,百姓疾苦身有同感,改善其生活,為其謀福,才是偉大元首一生永難磨滅的光環,國家是為了人民的幸福富裕而存在,而非耗盡物力,榨乾人力去成就「21世紀是中國人的世紀」這種春秋愚夢!

6. 「和談」這詞兒在中南海的運用,只是「權術」的變裝而已,他和氣地與你溝通,只要你同意他的條件就好,如果你拒絕他的和氣要求,那就是「敬酒不喝喝罰酒」的挑釁了,「和」只是一種方法,一種手段,從國共數次和談的歷史解析,不也印證目前的看法嗎?黨下天的權威乃是對於獨尊儒術的皇權,更進一步的深化。一邊是深化民主的台灣,一邊是深化權威的中國,在思想的平行線上,卻逢歷史的命運交叉點,到底是民主要低頭,還是權威須褪色,或許人民的意志,才是這個問題的解答,因為民主的台灣求和而不可得,終究被迫凝氣會神的捍衛台灣而戰!因為我們的祖先,選擇「出走中國」,我們這些後代子孫也只不過恪遵祖訓:好好建立一個美麗的家園--台灣。

1.       Dont  be  a  wet  blanket.  別掃興

2.       Dont  be  a  hero.  別逞強

3.       eager  beaver 勤奮的人

4.       on  easy  street  生活富裕

5.       Everybody  is  needling  me 都在找碴

6.       Everything  that  can  be  done  has  been  done. 盡人事 ---

7.       Everyone  wants  his  foot  out. 分一杯羹

8.       exorcism 咀咒

9.       extortion 敲竹槓

10.     elbow  grease 粗重的工作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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