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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愛國嗎?可否給我一個政治的理由?(1)---- 李敏剛
2017/10/12 08:11:47瀏覽282|回應0|推薦0

2017-09-11 李敏剛/匈牙利中歐大學政治科學系博士候選人

《紐約時報》在評價電影《戰狼2》時這樣說,它「點燃中國人鷹派愛國主義激情」。我們常常提到「愛國」、「愛國主義」這類的詞彙,也往往在公共討論中,做出「愛國」與「賣國」的評價。不過,我們似乎並沒有進一步思考,愛國是怎樣的一個概念,對於一個國家的忠誠的理由是什麼?所以本文將聚焦於「愛國」。

對國家的忠誠(loyalty),是政治生活難以繞過的情感。我們甚至可以說,它是確保一個社群的政治穩定的必要元素。政府總不能每次都用槍桿子頂著人民的頭,來要求他們服從法律和政令。就是在民主國家,少數為什麼要服從多數,為什麼要接受一個自己不同意的政策決定?為什麼不暴動或移民?政治的良好運作,有賴公民對國家的自發性服從,甚至犧牲。構成這些犧牲和服從的動機是什麼?其中,似乎最重要的,就是對所屬的政治共同體的忠誠。至少,在理想情況下,公民的服從和犧牲都應該是甘心的,而不是出於自利或敢怒不敢言。

可是,這種忠誠的源頭可能是什麼?應該是什麼?是源於對我們對自身所屬的國族(nation)或文化共同體的情感嗎?對共同體的忠誠又是否有限制?如果當政的是希特勒和納粹黨,或者大多數同胞支持種族屠殺,那我們還有對國家或國族忠誠的理由嗎?

在當代政治哲學之中,或至少在自由主義陣營之內,哈伯馬斯(Jürgen Habermas主張的憲政愛國主義(Constitutional Patriotism也許是對這些問題最深刻而有意思的回答。這篇文章會勾勒憲政愛國主義的理論梗概──透過思考它的理路,我們或許能對政治忠誠這個問題有更完整的把握。

納粹的幽靈

在英美政治哲學中,憲政愛國主義的討論不算熱烈。原因之一在於這個主張有十分「在地」的根源,因此很多人覺得就它作抽象或普遍性的討論並不容易。事實上,對憲政愛國主義來說,前面提到的希特勒和納粹黨的當政不是一個「如果」:它正是德國(其實是聯邦德國,即西德)一些公共知識人在戰後提出的理念,以回應這段歷史。其中的關鍵概念,是所謂的集體責任(collective responsibility:我們或我們的父祖輩放棄了對自由民主制的信任,支持納粹上臺,不但支持希特勒侵略他國、發動戰爭,還眼睜睜看著六百萬猶太人被屠殺,甚至還有不少人是主動支持;我們即使不是親手作惡,但我們應如何面對這段作惡的歷史?我們作為政治共同體,有沒有需要共同分擔的政治責任?

他們認為,德國人萬萬不能因為自己沒有參與其中,就認為過去的歷史「不關我事」,或如戰後好一段時間的大部分民眾一樣,對這段歷史沉默。相反地,既然納粹的殘暴過去,是發生在我們分享至今的文化氛圍之中:作惡的人和我們分享著共同的語言、讀一樣的書和報紙、聽一樣的音樂、看一樣的電影,而他們卻最終做出了邪惡的選擇,並且我們很多人都沒有能夠阻止,他們就離今天的「我們」並不遠。我們因此有責任不讓這樣的惡有重新浮現的可能。事實上,他們認為:這個共同責任,應該成為整個戰後德國政治共同體重建、以及新政治身份和公民團結(togetherness)的道德基礎。

正是在這個知識氣氛之下,政治學者史騰貝爾格(Dolf Sternberger1979年首先提出了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德國人民道德身份的重建,應該由重視憲法做起。此一理念是為了對照三十年代的威瑪共和時期,德國的民眾和知識人對民主失去信心,沒有起而為憲政民主和人權辯護的能力和動力,因而讓納粹和希特勒藉由憲法的緊急狀態條款而奪權。

Dolf Sternberger認為,若要認真面對納粹的歷史,人民就得視憲法為神聖的,為憲法賦予厚重的道德意義,而不僅僅視之為必須遵守的律令。伴隨而來的就是賦予憲法法院(constitutional court)作為德國人民的道德捍衛者的角色:對鼓吹種族主義、反對自由民主的人,法院可以嚴厲打擊,甚至限制他們的公民自由,即使他們並沒有真的做出傷害他人的事。這就是所謂的防衛式民主(militant democracy,是德國至今還會禁制納粹言論的濫觴。

憲政愛國主義的普遍性

哈伯馬斯接過憲政愛國主義的理念,並嘗試將其深化。正是透過哈伯馬斯的重構,憲政愛國主義才被賦予了德國人民集體反思之外的,更具普遍性的意義。哈伯馬斯的理論體系龐大,其政治主張往往可以從他的哲學和社會理論中得到多方面且不同層次的證成。他的憲政愛國主義自然也不例外,這裡也無法全部觸及。這裡只會簡述哈伯馬斯就憲政愛國主義在規範政治哲學上的論證,主要根據政治學者Jan-Werner Müller的整理和詮釋。哈伯馬斯的重構和史騰貝爾格最大的不同在於,他把憲政愛國主義的焦點,由憲法本身轉移到憲政或憲政文化(constitutional culture,以及由民眾對法院的依賴,轉到公民社會和公共領域的互相合作。

( 時事評論雜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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