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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十字路口的中國土地制度改革(2)---- 轉自《南方都市報》
2021/11/06 23:54:14瀏覽293|回應0|推薦0

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 2008-10-08

當然,即便因公共利益也不能隨便拿個人做犧牲,因此在民主法治國家解決這些問題,一般是四步: 第一步,確定這用地是不是公共利益。比如我們要征地蓋一所公立醫院,就要舉行廣泛的聽證,在議會中討論,這個過程往往持續很長時間,從這個角度講,民主的確是不太有效率。我對此深有感觸,我在哈佛的時候,住的地方附近有一個「裝配線廣場」(AssemblySquare),原來是通用公司在當地設的一個大型汽車總裝線,後來美國製造業衰退,這個地方早在二十幾年前就已經停產了,停產後這塊地就空著。就為了這塊地怎麼利用,一直討論了十幾年,到我走的時候都沒有討論出個結果來。有人認為應該蓋廉租房,有人認為應該建商業中心,還有人認為它就在米斯提克河邊,基於生態的考慮,就應該讓它空在那裏……沒有討論出結果。要說是太沒效率了。但是有一點,一旦這個討論有了結果,那就大家確定這是公共利益了。哪怕就是引進一個營利性企業,也是公共利益。否則哪怕是政府辦公樓也不是。 第二步,就是自由交易嚐試。即使是公共利益,也沒有理由說就是要侵犯個人的所有權、強制個人做出「犧牲「.先要跟你做交易,看能否達成購地意願。如果這個價格雙方都認為合理,那當然就解決了問題。如果談不攏怎麼辦?比如出現個釘子戶,他漫天要價,而且這個價格顯然不合理,怎麼辦? 第三步,請個中介的評估機構給出一個價格,既不是政府,也不是釘子戶本身,是中立的第三方,他出來評估這塊土地到底值多少錢,不能漫天要價。第三步做出後,這個價格雙方都接受,就成交。如果雙方仍不能接受,當然假定是釘子戶不能接受,釘子戶認為他的房子還值更多的錢, 那怎麼辦? 第四步,還要討論所謂的替代方案選擇,就是考慮不用他這塊地怎樣,可不可以換個地方?替代方案選擇又要經過討論。如果結果是替代方案不可行,或者代價太大有損公益,原來方案還是要執行。到了這一步,公權力就可以行使最終定價權了。這是最後一步。這種情況下釘子戶還要漫天要價,別說政府,公眾和輿論也不會同情他。通常也就不會有什麼釘子戶了。

但前面這些個程序在我們的體制下幾乎都是缺位的,這就產生了很多問題。僅僅在產權法上「客觀」界定,能起什麼作用呢?中國能制訂一個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征地的法律嗎?世界上沒有這種法律,中國就算承認私有制,也不可能把私有制搞到這種地步。但只要允許征地權,就有一個權力怎麼行使、公益由誰認定的問題。這個問題已經不是單純的「產權」問題了。

「集體化」與「被集體化」的區別更重要

所以土地問題並不能簡單的一個「私有」就能了結。但是要說「集體所有」那就更麻煩。我始終認為,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對立很可能是個假問題。如果要說真的有對立,我覺得「集體化」和「被集體化」倒是非常嚴重的對立,而且是根本性的對立。「集體化」和「被集體化」的區別遠遠大於所謂集體和私有的區別。什麼叫「集體」?我自己幹叫「單幹」,大家一起幹叫「集體」,其實,絕大部份情況下這兩種情況完全可以並行不悖,蘿蔔白菜,各有所愛,根本構不成對立。只要大家願意集體一起幹,在哪一個「私有制國家」會阻礙這種做法呢?就是在美國,大家真想要集體幹活也沒有人說不行的。我講過,當年美國是個全球社會主義者都很喜歡的地方,多少空想社會主義者都是跑到美國去做實驗的,如歐文、卡貝等。從來沒人禁止他們。如果最後搞不下去了,那是他們自己後來不能合作,自己散伙了,沒有別人不讓你搞的問題。 但是,如果這個集體不是你想搞,而是別人把你關進去,那和「集體主義」是最沒關係的。我舉個極端的例子,奧斯維辛算不算「集體」?奧斯維辛的苦力顯然不是「單幹戶」,他們在一起幹活,但你能說它是個「集體企業」嗎?如果這一大堆囚犯算「集體」的話,那麼把他們關在一起需要不需要什麼「集體主義」呢?當然不需要。老實說,把他們關進奧斯維辛是不需要有集體主義的,反而是這些人要逃出來需要集體主義,這些人如果各顧各,根本就逃不出來。

「小崗悖論」其實不悖

前段時間,中國社科院社會學所有個學者提出了一個有趣的問題,叫做「小崗悖論」他說,小崗18個農民集體按血手印冒風險搞包產到戶,這個事情在邏輯上很荒謬:假如小崗的農民真能那麼團結齊心簽訂「生死文書」,為什麼他們就不能在一起幹活呢?他們在一起幹活都要互相算計,偷懶、出工不出力,那又怎麼能在這個事關坐牢的事情上那麼齊心?他說「用集體主義精神去脫離一個集體」是個悖論。我說這怎麼是個悖論呢?這根本就不是悖論。關鍵在於:人民公社是農民「集體主義」的產物嗎?我當時舉的這個例子比較極端,但邏輯上無疑是成立的:把猶太人趕進奧斯維辛完全不需要他們有什麼「集體主義」,相反,他們越各顧各越容易被趕進去。但是這些人如果要「逃離索比堡」(我們都看過那個電視劇),那倒是需要集體主義的。各顧各你能逃得出去? 在人民公社時代,我覺得農民的「集體主義」就表現在「瞞產私分」人民公社時代有的生產隊有對付的辦法,就是自己另搞一本賬目,產量本來比較高我們報得很低,剩下來的部份就大家分掉,這樣上面就不能拿走。但實際上這種做法在很多地方都行不通,就是因為村民心不夠齊。只要有一個人告密,這種事情就會導致嚴重的後果。 三年困難時期有一件事我印象很深。那時餓死了成千上萬的人,但有些地方人餓死了,而牛卻活了下來,因為我們國家有個「私殺耕牛罪」,沒有政府同意你是不能殺牛的。大饑荒時一些生產隊幹部不忍心大家餓死,殺了牛救饑,結果被判了刑。這些人最冤枉,因為他們名義上是為「私殺耕牛」而坐牢,而不是為包產到戶而坐牢。所以後來包產到戶平反時,這些人也沒有得到平反。我認識的原廣西環江縣委書記王定,他當年就是因為對大躍進有意見成了「極右」,罷官後又被抓去勞改,在廣西的石榴河農場,他結識了40多個私殺耕牛犯,都是生產隊長,因為殺牛救饑被抓去坐牢的。後來王定平反了,而且很風光,因為後來證明包產到戶是正確的,他還跟別人爭誰是包產到戶的發明人。但那些「私殺耕牛犯」都沒有平反,他為之唏噓不已。然而,這種生產隊長當時很少,就因為要冒坐牢的風險,大家不齊心誰敢幹?你擔風險別人搭便車還是小事,如果有人圖賞告密,你就完了。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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