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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暉:十字路口的中國土地制度改革(6)---- 轉自《南方都市報》
2021/11/08 13:12:00瀏覽450|回應0|推薦0

清華大學歷史系教授 2008-10-08

比如,什麼叫福利? 所謂福利就是老百姓需要,政府滿足老百姓的權利,政府承擔責任,這就叫社會保障。 比如流浪漢需要政府救濟,政府不能不救濟,如果流浪漢想走,他就走掉。 這就是社會保障。 孫志剛事件後,有人主張救濟制度的改革,簡單講就兩句話:想來就來,想走就走。 如果我想讓政府救濟,你不能不救濟,如果想走,你不能把我扣在那裡。 美國有很多流浪漢,一到冬天在外面太冷就要求政府給他們解決房子,天氣一暖和他們就跑到外面轉悠去了,你也不能把他們扣起來。 我們滿街抓那些流浪者,這能叫社會保障嗎? 這當然不是,而且這叫負保障。 你不但不給人家埋單,反而把人家自己解決的權利也給剝奪了。 在社會保障這個問題上,我覺得政府能夠給農民埋單,這就是社會保障。 如果你不能給農民埋單,你至少不能妨礙農民自己去解決這個問題。 一位朋友有句名言: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 這句話當然本身有爭議。 因為現在很多國家社會保障改革的一個方向就是搞個人帳戶,增加個人在保障問題上的自主權,由於這個問題涉及爭議,我姑且不講。 我現在就是說改革以前,歐洲實行福利國家制度,社會保障的確不是個人承擔的,但是這裡講得很清楚,"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指的是埋單的責任不能私有化。 也就是說社會保障必須由政府埋單,而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 講得簡單一點,所謂公費醫療,那就是公家埋單我看病。 如果反過來我看病要我自己埋單,官員看病我還要給他掏錢,這能叫社會保障嗎? 這不是比沒有保障還糟糕嗎? 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它是說支付社會保障的責任不能私有化,絕不是說享受保障的權利不能私有化。 享受保障的權利從來都是私有化的,因為所謂的公費醫療不是給公家治病,肯定是給私人治病。 我們國家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問題本身就是很荒唐的,因為我們國家過去並沒有給農民埋過單,改革前的合作醫療也是生產隊,農民自己掏錢搞的。 倒是我們現在搞的新型合作醫療有國家出資,毛澤東時代搞的合作醫療連這點也沒有。 因此,如果說社會保障不能私有化,那麼在毛澤東時代就已經私有化了———在毛澤東時代國家就沒埋單嘛。

所以,土地不能私有是出於社會保障的考慮,我覺得這個說法也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土地私有化,我認為唯一應該考慮的一種質疑,就是它會不會因為絕對私有權而影響公共利益,也就是我講的徵地問題。 如果要講土地私有化有毛病,這個毛病不是因為它侵犯了農民的利益,而是由於也許它過分地保障了農民的利益,導致如果土地私有化,農民就會漫天要價。 如果你是在這個意義上對土地私有化進行質疑,我覺得這是唯一值得討論的一個質疑。 其他的質疑,我認為根本不值得討論,什麼土地私有化會引起農民戰爭、土地私有會影響社會保障...... 我覺得這都不值得討論。 但是如果說土地私有會導致農民漫天要價,會損害城裡人的利益,會過分保障農民利益,這倒是值得討論的問題。 當然,這個問題也不是沒有解決的辦法。 我講了,即使在實行土地私有制的國家,在涉及公共利益的徵地問題上,也是有一些解決辦法的。

林權改革與「集體土地上市」:地權改革兩個方向之比較

我們未來會怎麼辦? 有人說,將來很可能會把現在用於林權制度的一些做法用於農地。 大家可能都知道,我們現在林權在很大程度上交給了農民,農民基本上可以自由交易,可以抵押融資,也沒有30年的說法,也沒有所謂的調整一說,除了基於資源環境保護考慮對亂砍濫伐有限制(這是很多市場化國家也有的),基本上就是私有化了。 我們現在的農地制度說是30年不變,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有人說不能實行私有制,至少要搞永佃制,要把30年繼續延長。 我們現在好像也有這個說法,說30年以後也不變。 可是我覺得現在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30年不變"到底是個什麼意思。 如果說30年不變是指30年凝固現狀,老實說那本身就不是私有制,而是剝奪了老百姓進行改變的權利。 如果30年不變指的是土地現在使用狀況不變,那根本就是不合理的,農民也不會接受,而且這是既不公平也沒效率的。 如果30年不變是指政府30年不做干預,由農民自己調配,那麼現在我們的土地制度並不是這個意思。 很多地區把30年不變理解為30年內不搞集體化,也就是說聯產承包責任制這個制度30年不變,至於這塊地你能否用30年,這是不一定的。 因為我們的《土地管理法》下面就有一句話,說是可以進行局部調整。 這個話我覺得有很大問題,你說局部調整,又說政府已經不承擔在土地問題上維護公平的責任,也就是說,我們已提出"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我們不再承擔均田制的責任,但政府又有所謂進行局部調整的權力。 那麼你這個權力是拿來幹什麼的? 現在你既不承擔平均地權的責任,又有局部進行調整的權力,在很多情況下這種調整的權力就被用來牟利。 典型的例子就是上世紀90年代很多地方搞的那個"二田制"。 既然我有局部調整的權力,我就把農民的一大半土地收回來,只給農民留下很少的土地,叫做口糧田。 然後把村裡大量的土地集中起來,用拍賣的方式承包給出價最高的人,叫做經營田。 這個經營田不是按人頭平分的,而是承包給大戶的,前提就是他能夠出的地租最高。 而這個地租就可以作為幹部的收入,所以幹部搞這個東西特別有積極性,因為可以增加很多提留之類。 結果搞得老百姓怨聲載道,中央也不得不剎車。 老實說,當時如果不刹車,那後果不得了,幾年內一般農民就將只剩下一點"自留地",絕大部分農地又將"歸大堆"———只不過不是歸"公社"而是歸了官府指定的老闆(中國式的"柴明達爾"),"土地兼併"的程度將超過自古以來的任何時期。

那時「小農私有自由買賣導致土地兼併」的牢騷還不成了大笑話! 雖然當時中央剎了車,但是「調整」這把懸劍不是還在頭上嗎? 土地「調整」的理由是什麼? 這個"二田制"說明現在的許多"集體",它所謂的權力已經不是在維持公平的意義上去行使,而是在牟利的意義上去行使。 它就是用這個東西搞規模經營,增加政府的收入或者增加幹部的收入。 在這個問題上保留權力,還不如乾脆沒有這個權力,完全讓農民自己搞。 真要有這個權力,那你就承擔責任,要保證耕者有其田,要保證土地是平均的,別搞什麼30年不變,什麼"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就要保證所有的農民都有地種,有多少人就要有多少地。 能做到這一點也有一個理由,也算你搞了個均田制。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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