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關於借名登記最高法院見解 ---- 張思涵 律師
2021/10/24 21:30:21瀏覽1605|回應0|推薦0

最高法院相關見解:

一、借名登記類推適用民法委任: 按稱「借名登記」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其成立側重於借名者與出名者間之信任關係,在性質上應與委任契約同視,倘其內容不違反強制、禁止規定或公序良俗者,應賦予無名契約之法律上效力,並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92年度台上字第1054號、94年度台上字第362號、94年度台上字第953號、98年度台上字第76號判決參照)。

二、舉證責任,主張借名登記有利於己之事實,應負舉證之責: 借名契約係就借名登記之財產仍由借名者自行管理、使用、處分之契約,並無使出名者取得實質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雙方,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相互意思表示一致,其契約始為成立。故當事人一方如主張與他方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自應就借名登記契約確已成立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若其先不能舉證,縱他方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該一方之請求(參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917號判例意旨)。

三、出名人將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屬有權處分: 不動產借名登記契約為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出名人依其與借名人間借名登記契約之約定,通常固無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借名財產之權利,然此僅為出名人與借名人間之內部約定,其效力不及於第三人。出名人既登記為該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其將該不動產處分移轉登記予第三人,自屬有權處分。(最高法院106年2月14日第3次民事庭會議) 

四、如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借名人就借名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認屬出名人概括同意之範圍: 借名契約之內部約定,其效力本不及於第三人,即在外部關係上,出名人於形式上始為借名財產之所有人或權利人。惟如借名人及出名人將借名關係顯現於外,並為第三人所明知者,除借名契約另有約定外,借名人就借名財產所為之法律行為,應認屬出名人概括同意之範圍,始符借名契約之本旨。(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號判決意旨) 這則判決的案例事實是出名人將存摺、印鑑交由借名人持有、管理、使用,帳戶存款均屬借名人所有,借用人得自由對該帳戶內存款為使用、存取。後由借名人出面與知悉上情之第三人OO銀行約定帳戶得以無摺方式提領存款,此在出名人概括同意之範圍內,該約定直接對出名人發生效力,借用人自得利用無摺取款將其借名於他人名下之存款取出。

借名登記返還如何運作?舉證有力文件有哪些?

借名登記之財產返還時,須提出契約及有效舉證。當借名人請求返還財產時,可以透過「贈與」或「買賣」的方式,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或者雙方透過「調解」途徑申請調解書,再至地政機關受理所有權移轉。 假如出名人反悔、侵占財產、不願意返還,借名人只好請求法院判決。

借名登記應注意事項 ---- 轉載

1.借名登記是什麼?借名登記原因有哪些?

「借名登記」簡單來說就是:「當事人(借名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出名人)登記,而實際上財產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你可能會想,好端端的為什麼要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別人名下呢?這樣不是很危險嗎?但其實「借名登記」在台灣非常常見,且登記的財產包含動產為限,例如股票、存款等都有借名登記的實例。 會把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無非是和法律限制、稅務繳納、負債狀況有關。

常見的借名登記原因如: 法律資格限制不符: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購置、軍眷宅等需特殊身分方可行使權力。 避稅:如為規避地價稅而將不動產登記於他人名下,或投資不動產時為了節稅,用人頭戶購屋。 債務條件:如因信用不良所以買房時無法取得較好的貸款成數,為了取得較低利息或增加貸款額度等。 親子夫妻情誼:如父母將房屋登記於子女名下、或是夫妻由其中一方購屋但登記在另一人名下。 共同出資投資:如寺廟、精舍等共同出資卻登記於其中一人名下的案例。 借名登記情況百百款,然而風險問題也很多,借名登記前務必思考周詳! 借名人須提出有效成立的舉證(這時候就知道借名登記契約的重要性了),常見的舉證文件如:當時購買房地的貸款文件、房屋稅、地價稅繳款書、水電費單及房地所有權狀等。

2.借名登記常見問題Q&A

借名登記違法嗎? A:如同前述,若「借名登記契約」不違反強制規定構成脫法行為(如規定非公務人員不可購置而借公務人員身分者即屬脫法),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有效。

若父母生前將房地登記在他人名下,子女是否能夠要求返還? A:可以。生前借名登記,繼承人可要求返還。除非借名登記契約有另外相關規訂,否則當事人一方死亡時契約也隨之消滅,因此繼承人可請求出名人移轉登記返還於繼承人。不過須留意,繼承人需在被繼承人死亡起15年內請求返還,屆期將因時效而消滅。

(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eddy5422&aid=169828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