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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4 21:19:37瀏覽780|回應0|推薦0 | |
借名登記之概念 所謂「借名登記」,依最高法院判決之定義,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將自己之財產以他方名義登記,而仍由自己管理、使用、處分,他方允就該財產為出名登記之契約」。借名登記之原因在台灣非常常見,為規避法律上資格限制(例如農地、原住民保留地、國宅、軍眷宅)、有為規避稅捐(例如地價稅累進稅率)、躲避債務、債信(例如為取得較低利息、增加借貸金額)、基於夫妻或父母子女情誼、單純隱匿財產(例如避免朋友借錢、公務員身分)、宗教寺廟廟產登記於自然人名下、為共同出資投資等等,原因不一而足。借名登記之前,一般人可能從未考慮過:借名登記的約定是否有效?有沒有可能出名的親友翻臉不認人,反過來侵占財產?出名的親友在外欠錢,導致財產被查封?出名的親友偷偷把財產賣掉了?借名登記久了,財產要不回來?自身其實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了?等等問題。 借名登記 民事上法律關係 最高法院現對「借名登記」契約,若不違反強制規定而構成脫法行為,例如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非原住民不得承受原住民保留地的規定,原則上認定借名登記契約的有效性,屬於民法債編所未規定之「無名契約」,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規定。 然而,將自己的財產借名登記將承受許多風險。首先,依法院實務,若產生爭議,借名人必須提出資金、權狀等證據,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即有敗訴無法請求返還之風險。其次,出名人亦即不動產登記名義人若出賣該不動產等,依最高法院106年度第3次民庭會議決議,即便第三買受人惡意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借名人亦僅得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其刑事上背信責任,不得請求第三買受人返還該不動產。再者,若該登記名義人在外欠債受執行,借名人亦即實際所有權人亦不得以借名登記為由對抗執行。 借名登記相關刑事責任 如前所述,出名人未經借名人同意出賣所借名的不動產時,實務上雖認為不構成侵占,但仍構成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而另觀察實務上判決,若是由借名人直接移轉予出名人,謄本上之登記原因係登載「買賣」或「贈與」,然實質上並無買賣或贈與之事實,而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面臨刑責之問題。因此,從事借名登記行為應審慎為之。 借名登記有風險!可能不得請求返還需留意!---- 轉載 雖說「借名登記」只要不牴觸法律規定皆不屬違法,但是將自己的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將承受許多風險!出名人侵占財產、出名人欠債導致財產被查封、出名人偷偷變賣財產等事件時有所聞: 借名登記若不願返還:則借名人必須提出舉證(資金、權狀等),證明為實際所有權人。若無法舉證,有可能無法請求返還喔!不過要注意的是,若借名登記對象為子女,法院往例多判定為贈與,可能拿不回來喔! 借名登記財產遭變賣:依照實例來說,出名人若私自出售該財產,即便第三買受人明知有借名登記之情形,借名人也只能向出名人請求損害賠償及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342條的背信罪),不得請求第三買受人返還喔! 出名人欠債:若出名人在外欠債,受強制執行,借名人不得以借名登記為由對抗強制執行,該筆財產將會被視為出名人的財產一併執行! 借名登記契約要素不可少,口頭約定一樣有效! 假如真的要借名登記,雖然說口頭約定一樣具有效力,但建議仍要訂立書面契約,將來倘若有所爭議也較能舉證喔!而書面契約的內容應該清楚註明契約期限及產權,不可少的要素包含:信託標的(財產)、信託內容、信託期限、信託關係人、借名人為實際擁有人、出名人無處分權、管理權及使用權等,皆須白紙黑字清楚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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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識學習|隨堂筆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