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21/10/05 06:58:14瀏覽216|回應0|推薦0 | |
2011-11-18 從某種意義上講,我國的改革開放就是這樣過來的:改革前,中國閉關自守,進口極少,一直有少量順差,但這個時期,經濟狀況的糟糕,是眾所周知的。1972年尼克松訪華、中美關係解凍,中國門戶逐漸開啟,乃至接著而來的改革開放,中國外貿發展加速,由於中國產業結構落後,限制了出口值;旺盛的建設需求,又導致投資品進口大增,因此出現了新中國成立後僅見的一段十多年的大逆差時代。最高的1985年一年,逆差就達149億美元,甚至超過1949年後三十多年的順差總和(黃建忠:《國際貿易新論:現代國際貿易比較優勢探源》,經濟科學出版社1999年,4-5頁)。但是,誰也無法否認,這個“大逆差時代”中國經濟的發展,無論是速度還是質量,都是此前那個“順差時代”根本無法相比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講,這一時期的大逆差,與民國時期的逆差,有一點類似,即都與工業化投資拉動有關。正是在此一發展的基礎上,從1990年起,我國憑藉“逆差時代”投資形成的生產力和突出的低成本優勢,走上了出口導向型經濟的起飛道路,開始了迄今仍在延續的大順差時代。 可見,即便是在現當代的中國經濟程序中,簡單地說順差時代一定就比逆差時代好,也是大謬不然。民國經濟的“逆差時代”,相比甲午時的“順差時代”,應當說是一種進步,儘管由於戰爭破壞,延宕了工業化,沒有出現我國1990年代的那種轉折,但也可以說是一種“歷史的先聲”吧。 "半殖民地"狀態的終結:再談中國"站起來了"的歷程 2012-02-26 中國不屈不撓的抗戰,使世界刮目相看,全球兩大陣營都要爭取中國人心,各國都宣佈放棄在華特權,交還租界,取消領事裁判權。 1943年1月,中美、中英簽訂了平等新條約,其他盟國也隨之跟進。 這些條約,有的雖留有若干尾巴,但與晚清的舊約相比,已有根本的不同。 新舊條約的更替,標誌著「民族解放」在法理上的完成。 抗戰勝利,則把法理上的完成予以徹底實現。 中國的主權和獨立地位,是毫無疑問地確立了。 "華人不自為之,其禍可勝言哉!" 華盛頓會議確立了 1)尊重中國主權與獨立、領土與行政完整, 2)任一列強不得在華謀求特殊利益, 3)任一列強不得就解決中國與所有外國關係中的既存問題(即改約問題)進行談判, 筆者稱為"對華三原則"。 平心而論,這三項原則,既反映了一戰與五四以後,中國國際地位的提高、列強間的矛盾與制衡對於中國維護國權的可利用性,也反映了列強的自私和力圖維護既得利益的圖謀。 根據這些原則,某些列強獨有的在華權益,例如不是所有列強都有的在華租界與租借地,應該通過個別談判歸還中國。 到抗戰時,中國已通過這一方式收回了青島、威海衛、廣州灣(即湛江,法國於華盛頓會議后承諾交回,但未具體實施。 抗戰時法國維希政府「交還」汪偽,成為日佔下的淪陷區,抗戰勝利受降時才真正光復)與膠濟路,還有旅大(旅順與大連)、九龍與中東路未能收回。 而普遍性的問題,主要是關稅權、治外法權等,在這些問題上,不僅所有列強,而且所有與中國建交的外國,包括巴西、秘魯、墨西哥等與中國類似的國家,在華都有類似權益。 當時,列強原則上也承認這些權益不公平,要改變,但強調此種改變要與中國自身的改革相聯繫。 如關稅自主,要與廢除釐金相聯繫; 取消治外法權,要與中國建立近代法治相聯繫。 這當然體現了列強盡量延長這些權益的自私企圖,並且也與尊重中國主權相矛盾。 但今天,我們也應該承認,這些改革都是中國進步所必須的,符合我們自己利益。 事實上,晚清以來,西方列強的對華影響一直就是兩面的:一方面,給我們帶來恥辱和壓迫; 另一方面,近代以來中國的許多進步,也確實是迫於外力。 今天看來,別人逼著我們進步,當然讓我們很不爽。 但是扛著這些壓力,堅決不改革(如同庚子時的慈禧),難道就很爽嗎? 所以,對這些進步,應該秉持譚嗣同的態度:壓迫要抗爭,改革更要主動,"華人不自為之,其禍可勝言哉!" 民國時期的外交,就是一面抵抗外侮,一面推進改革。 為此,按華盛頓會議的上述原則,1925年,北京政府開始就改變不平等條約,與各國進行實質性談判; 1926年,「國民革命」興起,廣州、武漢兩個國民政府,對外採取了更為激進的立場; 1928年,南京政府完成北伐,大體統一了中國,遂繼續推進上述談判。 恢復關稅主權與司法主權 到1931年「九一八」事變發生時,這些談判有了很大進展:在關稅權方面,通過一些國家舊約到期另訂平等新約(美國帶頭在舊約未到期時主動改訂新約),並推動其他國家也相繼改約。 到1930年,最後一個頑抗的國家——日本,也被迫接受改約,中國終於完全實現了關稅自主。 這對保障國家收入、發展民族經濟,都有很大意義。 在廢除治外法權(主要是領事裁判權)方面,中國經過艱難談判,也與不少國家達成一致。 對於未達成一致的列強,中國則採取單方面行動。 1929年12月28日,國民政府公佈《撤廢領事裁判權特令》,自行宣佈從1930年1月1日起,廢除列強在華司法特權。 這一無需與有關國家協商、而自行廢權的強硬做法,引起列強激烈抗議。 中國事實上也未按期實行。 但此舉畢竟迫使列強承認,自該日起,治外法權要"逐步"取消。 |
|
( 時事評論|雜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