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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國民政府輸出大量貨幣,以取得臺灣民間蔗糖、米等資源,造成惡性通貨膨脹。中華民國政府為解決惡性通貨膨脹問題,實施幣制改革,以四萬元換一元之比例改換發流通新式貨幣。於此之前發行之臺幣稱為舊臺幣,改革後發行之貨幣即稱之為新臺幣或僅簡稱為臺幣,指中華民國在臺灣發行之貨幣。 1.區域貨幣(1949年 - 1961年) 新臺幣的前身臺幣,又稱為舊臺幣,在1946年5月22日開始發行。當初舊臺幣被定位為一種過渡時期的貨幣,臺灣日治時期臺灣總督府的臺灣銀行券,與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的臺幣一比一兌換。由於當時第二次世界大戰剛結束,中國大陸滿目瘡痍,再加上中國國民黨與共產黨之間關係緊張,金融狀況不穩定,因此臺灣未使用當時流通行於中國大陸的法幣、金圓券,另外再發行臺幣。日本政府在中華民國接收前,為墊付日本公庫之戰時支出及公務支出,發行了毫無準備金的臺灣銀行券(武尊千元券)近七億,加上原有已發行之臺灣銀行券,及1945年11月1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監管以來因公費墊支而發出之費用,1946年5月以1比1的比例從臺灣銀行券換成舊臺幣的發行額總共三十三億多。 無準備金基礎而發行之臺灣銀行券及其兌換之舊臺幣,而後又受到法幣及金圓券因戰亂快速貶值之匯兌衝擊,導致舊臺幣自此成為廢紙。1949年黃金運臺,為穩定貨幣價值,規劃以其中80萬兩作為發行新臺幣的準備金,以取得國際信任,並採「最高限額發行制」,限制發行總額為2億元,期能遏止通貨膨脹。此後,民國50年1月5日公告以黃金4,949,269.99公克準備金,發行新臺幣2億。此時新臺幣已經相對穩定。 發行新臺幣原因的3種說法: (1)公家官方說法,由於1948年上海爆發金融危機,法幣大幅度貶值連帶也使舊臺幣幣 值大幅貶值,造成臺灣物價水準急遽上揚。 (2)另一種說法:國民政府在接管臺灣之後大量印製鈔票應付財政支出【國民政府透過「資源委員會」所管轄的許多公營企業,無償地將公營企業所統制獨佔得來的大量臺灣物資捐輸交給「貿易局」轉運中國大陸,然後政府又要求臺灣銀行擴大放款給予被掏空的公營企業作為週轉資金,臺灣銀行只得不斷加印鈔票支應,造成臺灣的貨幣爆增,加上臺灣的物資被掏空,於是形成嚴重的通貨膨脹】,並將臺灣人賴以維生的米、布、鹽、糖等民生物資運往中國大陸資助國共內戰,並強行徵糧,造成臺灣的糧食短缺、物價飛漲,以及惡性通貨膨脹【後來的幣制改革中,以一元新臺幣兌換四萬元舊臺幣,全臺灣人民的積蓄幾成壁紙】。 (3)還有另一種說法:上海金融危機時,蔣經國為了挽救危機,以政治力強制規定舊臺幣與金圓券之間的匯率比,反而導致舊臺幣受金圓券大貶的拖累。1948年11月後,「適逢京滬局勢緊張,舊臺幣發行額」,從1946年的53億元到1949年6月14日幣制改革前達5,270億元。1949年物價為1945年之7,000餘倍。 1949年6月15日,臺灣省政府公布「臺灣省幣制改革方案」、「新臺幣發行辦法」,「實行幣制改革」,正式發行新臺幣,規定舊臺幣40,000元折合新臺幣1元。臺語俗語「四萬換一箍」由此而生,意即「四萬換一元」。1950年6月21日行政院發布命令,中華民國國幣單位保留銀元本位,而記帳單位自1950年7月1日起改為新臺幣,銀元與新臺幣以1949年12月29日最後牌告匯率固定為1銀元=新臺幣3元。另外為因應金門、馬祖、大陳島等戰地的特殊需要,也曾經發行限定流通這些地區的新臺幣金門、馬祖、大陳流通券,目前則已經取消。 在1956年8月29日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63號解釋》:《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所稱偽造變造之幣券,係指國幣幣券而言。新臺幣為地方性之幣券,如有偽造變造情事,應依刑法處斷。 2.準國幣(1961年 - 2000年) 1961年7月1日中華民國中央銀行在臺復業,依照「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由中央銀行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幣上印「臺灣銀行」字樣,法定地位比照國幣,成為今日中華民國的法定貨幣。自1970年12月21日開始,鈔券上印「中華民國」字樣,以昭公信。 1962年12月19日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司法院釋字第99號解釋》:臺灣銀行發行之新臺幣,自中央銀行委託代理發行之日起,如有偽造變造等行為者,亦應依妨害國幣懲治條例論科。然而司法院大法官黃正銘有不同意見書,認為在程序上,不應受理中央銀行此次聲請解釋,而在實體上,未經立法程序新臺幣決不能變為國幣[12]。但此議未受到官方注意。 3.國幣(2000年 - 現在) 1992年原「銀元及銀元兌換券發行辦法」公告廢止,作為國幣之銀元喪失發行法源。由於國幣依中央銀行法規定由中央銀行發行,於是在2000年7月1日訂頒「中央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停止委託臺灣銀行發行,將新臺幣正式訂為中華民國國幣。各法律條文中原以銀元為單位亦修法改為新臺幣。7月3日發行1000圓紙幣,上印字樣改為「中央銀行」,其圖案之瑕疵於2004年版已經移除,地球亦轉至東經140度。 2002年6月30日廢止「中央銀行在臺灣地區委託臺灣銀行發行新臺幣辦法」,2002年7月1日起原委託臺灣銀行發行之臺幣停止流通。官方回應為:自1961年7月1日中央銀行在臺復業起,新臺幣發行單位法定即為中央銀行,中央銀行依據該行組織法規定,委託臺灣銀行發行,紙鈔原印「臺灣銀行」僅代表實際發行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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