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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9 08:09:34瀏覽1121|回應2|推薦40 | |
第四單元 交換的奧祕(Ⅰ) 一、善意的幫助
根據考古學家研究報告得知:人類漸漸從生活經驗中,懂得種植糧食、豢養牲畜、製造各種簡單工具,逐漸從採集狩獵走進自力生產,擺脫看天吃飯,又常被剝奪分配的糧食的蠻荒時代。生產所得完全為自己擁有,物質多樣化,人類彼此間的互動也開始頻繁了。 擁有比較多的物質,就不一定用來「交換」,也許可以拿來送人,以物質當禮物,也在上古時代被發明運用了。人們送禮,大約有下列幾種情況:追求異性的時候、請求幫助的時候、為了得到分外好處的時候、感謝幫助的時候、向長輩感恩的時候,或收過人家的禮物須回贈的時候。 我們試著以圖解來分析「送禮」和「交換」有什麼不同? 老張為了一樁麻煩問題,須要拜託老王幫忙解決,因此送給他一樣生活上有用的東西,而這樣東西也足以換取老王採取行動來幫助老張解決問題,這時「禮物」和「解決問題」的功夫「等值」(圖一~3);而(圖一~4)基本上和前圖相同,不同的是,阿珍以感恩的心送禮物給阿明,報答他過去的幫助,而阿明滿意的收下,就表示「禮物」和「過去解決問題」的功夫「等值」。這仍舊是「互惠」的交換行為。老王和阿明收了「禮物」以後,對方就不「虧欠」了。可見「送禮」都含有某種目的。
(圖一~4)互惠型 原始人甲在另一次採得野果回程的時候,送出了一分很不一樣的禮物,但是卻不是為了任何目的。 他經過一個山洞,看到一個老人(我們就以原始人丙來稱呼他),老人行動不便,脾氣也不好,同樣居住在山洞的其他人都不願意理他。原始人甲知道他的困境,就毫不吝惜的把這一天採得的野果送一半給他。這些野果可以和原始人乙再換兩塊鹿肉,但是,他並不想要老人給他什麼做交換。 我們以(圖一~5)來分析: 原始人甲基於同情和憐憫心,拿出可以換兩分鹿肉的野果的分量送給老人,足夠老人三~四天吃,而老人除了滿心的感激、不斷的稱謝以外,無力用別的東西來回贈。 感激的話,怎能與實際能活命的野果相比呢?因此這不是「等值」的交換,而原始人甲也的確沒有得到任何利益——這種行為稱為「善行」。
原始人甲在(圖一~5)中既然沒有和原始人丙交換物品,也沒有得到利益,我們就把它修改成(圖一~6);方框6和7因為沒有實物,也沒有利益,該有而沒有,就用黑框表示,這個圖,我們稱之為「利他型」。 (圖一~6)利他型 因為從互惠圖的以物易物也好,贈送也罷,都說明了交換一方或贈送的人,只要不和其他的人交換,原物仍然歸於持有人,也可以說東西沒有交出去,利益仍然歸於自己,所以沒有任何損失。 而(圖一~3和4)老張和阿珍送出了禮物,自己已有犧牲,顯然利益只歸於收受的老王和阿明,但是他們兩人都以協助對方解決困難的問題為交換,這分「協助」和所收到的禮物等值;所以「協助」就能夠交換和抵銷對方的犧牲,而互有利益,互不虧欠。(圖一~5)原始人丙徒有感恩的心、道謝的話,卻抵銷不了原始人甲本來可以自己享用的野果。犧牲自己來幫助和利益不相干的人,這一
我們再從「借」的行為分析,每一個人應該都有「借」的經驗。「借」東西可以分有形和無形兩種。有形可借的東西包羅萬象,而最常見的是借錢、借工具、借交通器具、借家庭用品、借衣服、雨傘、雨衣……,甚至有時候應急,要向隔壁鄰居借柴、米、油、鹽、醋、茶等。同學之間借書、借筆記,借東借西是常有的事。 無形的東西大都指知識、技術和經驗,還有很重要的東西,那就是借有頭有臉的人的情面、信譽等。 市面上有一種行業稱為租賃業,假如有必要的話,可以向這些行業租借到任何東西。 為什麼要向人家借呢?因為自己沒有而又急須要使用。 借用,解決了自己的燃眉之急,不過用完就得如期奉還,因為那原本就不是自己所有。 借用從持有人答允,到東西的取得,口頭允諾——「何時歸還」,時間便開始倒數計時;借用人「虧欠」持有人某物,也在「債權債務」關係上正式成立了。如果逾期不還,如(圖一~7)歸還線斷了,借用人就變成侵佔人了。 「虧欠」和「利他」是完全相反的行為,做這兩種事所造成的結果可能一樣嗎? (圖一~7)侵佔型 類似借而不還的侵佔行為,還有偷和騙,以不光明的方法,把不屬於自己的東西據為己有。偷是趁著人家不在或不注意的時候下手;騙是運用言語上的花言巧語,或沒有事實根據的故事,讓人輕易的上當,而自動交出財物。 借東西通常都是發生在熟人之間。在借的時候,一定會談到歸還期限。偷和騙就不一定是熟識的人,而且行為的開始,就擺明了「佔為己有」的意思,不必履行歸還的承諾。 小偷不敢光明正大,就是怕被人撞破而身分曝光;騙子卻是在光天化日下,面對面的表演精湛的詐術,只要東西一到手,就逃之夭夭。 我們以(圖一~8)來分析偷和騙的特性。交換是「以物易物」,偷和騙根本就是「佔便宜」的心態,跳過自己提供來「利人」的一分,就逕自拿走不明就裡的另一方的一分,得到不勞而獲的「利益」。財物雖然到手了,也像大爺似的享樂花用。這種大大違反了「公平分配」的大自然法則的行徑,怎麼可能和「利他」的人所得到的最後的結果一樣呢?
侵犯型最嚴重的就是搶劫、恐嚇勒索、擄人勒索。聚集玩命的人,自己不事生產,卻又養成吃喝玩樂等超乎常人的龐大的花費需求,金錢的來源,己經不是正當行業所賺的合理利潤所能滿足的了。 所以他們目無法紀、敢於挑戰公理,以致命武器威脅善良弱小取得財物。 他們還逼良為娼,販賣毒品槍械,經營特種營業,及對國家重大公共工程的非法圍標……為了龐大利益還動輒殺人、為了自身的享樂而強取豪奪別人的財物,造成人心惶惶,在在危害到樸素單純的社會。這班人的行徑與一個「利他」的人最後所得到的結果,有可能一樣嗎? (圖一~9)強盜型 三、交換的現代式 以物易物的交換方法,是遠古時代使用的,我們乍聽之下,都會認為如果用於現代未免太落伍了!其實不然,這個古老的買賣方式,一直被科學發達的現代延用著,只是中間加入「貨幣」的觀念罷了。 以物易物的確有它不方便的地方,例如:擁有肉類的人,如果指定某種野果才肯交換,可是當他擁有肉想要交換時,那種喜歡吃的野果,卻早已超過產期,而下一次產期卻還要再等待一年;等到他看上了適合的食物時,已經沒有多餘的肉可以交換了。產期、肉類食物的來源都不確定,因此只能「看天交易」。 而食物容易腐壞不能久存,捕獲的獵物、魚類,和採集到的果類,如果在冬天以外的季節,保存期限很短,也造成以物易物的不方便。 因此,以物易物能夠互相交換的範圍,就有了限制性。在食物能保持新鮮的行程之內,可以輕易的交易,超過一定距離就有困難了;所以生產在遙遠的地方,與本地所生產不同種類的食物,就永遠沒有交換的機會了。 為了「互通有無」的方便,貨幣就應運而生。 貨幣從古至今,也不知道經過多少次的沿革和改良,直到近代所盛行的銀票、紙鈔、支票、信用卡等代幣的使用,替代了「以物易物」的原始交易型態,卻仍未脫離「交換」的模式。 最初貝殼能成為貨幣,可能誤打誤撞「交換」的結果。住在海邊的上古人類,採集到漂亮的貝殼,和鄰近的內陸居民「以物易物」,再把貝殼帶往更內陸「交換」;離海較遠的先民,難得看到這麼漂亮的東西,又因為數量少,越發顯出它的珍貴和價值。在一段期間的蘊釀,直到大家都非常喜歡,並成為每一個擁有任何物品都想「交換」的對象時,它的「貨幣」地位就鞏固了。 從此以後,只要身上有貝殼——上古時代的錢,就不愁沒有其他食物了。 有物品要交易的人,也不必指定非某物不換了,他可以要求「五個貝殼交換多少物品」。 成交的時候,就好像現在所說的「一手交貝殼,一手交貨」,如(圖一~10),某甲和某乙的交易,使某甲手上握有貝殼,便保有下次向別人交換其他貨品的機會。 幾天後,他看到某丙的魚,便拿同一數量的貝殼換一條魚回去,如(圖一~11)。 (圖一~10) (圖一~11) 現在的交易又方便太多了,有了統一的度、量、衡和精準的器具,以及國家發行的通行貨幣──新台幣。 在(圖一~10)及(圖一~11),我們可以看出某甲賣出的「物品」得到五個「貝殼」,不久,他用五個貝殼買一條魚;那麼前後兩次不同的交易,或許就可以認定某物品、五個貝殼和一條魚對人的功勞、貢獻都是等值的。因此就可以用下列方式表示: 「某物品等於5個貝殼等於1條魚。」 原始人甲和乙的交易同樣可以用這個方式串起來。 假設原始人甲採集到的野果是台灣的龍眼,而龍眼一斤新台幣六十元,鹿肉一斤一百元,那麼: 「5斤龍眼等於300元等於3斤鹿肉。」 這樣我們就很容易瞭解到三樣東西都是相等的。 原始人甲送給身體老弱的原始人丙的龍眼,大約是跟乙換鹿肉兩倍的數量。那麼: 「10斤龍眼等於600元等於6斤鹿肉。」 所以我們就可以明確地瞭解,新台幣六百元是原始人甲送給原始人丙的野果的價值,換句話說,原始人甲對丙延續生命、保持體力的「功勞和貢獻」,價值折合新台幣六百元。原始人甲起碼應該獲得六百元價值的回饋,因為,假如他不因憐憫而送給原始人丙,那麼十斤龍眼的利益完全屬於他自己(圖一~12)。因此,在沒有利益的「背面」,一定有一個什麼「東西」來補償,才符合大自然法則!那麼那會是什麼呢?
曾俊卿 生命教養1-4/94.05.02 這是針對佛教因果律探索的心得圖解 應屬「行為科學」非常重要的概念與準則 自85年起草,95年完成 許為浪擲卑微生命的「菁華10年」 共計四冊三十餘單元 希望成為生命成長必備 而且能夠應用於生活中的知識 --原設計閱讀對象--適合國中以上 關心「社會生病」的人 ~~敬請不吝留言賜教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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