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字體:
失格的外交官 失策的外交部
2011/11/21 10:45:26瀏覽4084|回應10|推薦34

        外交部這幾年的表現,「做沒做像,說沒說樣」一語述盡!

        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後,國運多舛世道難清本屬當然,弱國外交的淌血事實也無須再做贅言,當年那些外交菁英為國為民忍辱負重,三餐和著冤屈憂憤一起吞嚥,互勵家國有難不忘百姓付託,曾經濟濟外交官員中,有大將之風者比比皆是,民國初年的顧維均,二戰時期的葉公超,退守臺澎的沈劍虹,都是外交事務的國之楚臣,八○年代的錢復,以及陸以正也都算是外交長才,在國力脆弱的當下,可以穩住基本盤面的堅守國格。

        開國百年政客來去倏忽,近十年的外交人員,真是「黃鼠狼下耗子」,一代不如一代,政務官的品質與實力,江河日下的讓人唏噓,外交人才後繼無力,外交手腕柔弱無感,更是百姓茶餘飯後的打鬧趣聞,本是專業導向的外交事務,卻被一群高學歷低能量的行政人員,又叫又跳的弄成國際大笑話。

        劉姍姍的美國遭押,從開始的羅生門到後來的一團亂,從簡單的雇傭爭議到中美法律攻防,外交部的表現簡直低能,事件因果完全無知,官員收押完全無奈,外交部長甚至以「氣死了」做為態度的總結,這麼滑稽的用語,正說明我們的外交工作除了函知批閱的公式作為,根本經不起一點風吹草動,都說外交是內政的延長,如此混亂的危機處理,楊部長那頂烏沙帽還戴的下去?

真是器勢不足又專業闕如,面對外交大臣身陷囹圄,我們的外交政務官,除了隔海叫囂外,那個方寸大亂不知所云的模樣,既可笑復可悲。

        劉處長是駐堪薩斯辦事處的主管,領有國家賦予的使節任務,不但要有「官箴」更要據有「官能」,但是這個外傭疑案,竟讓專業導向的技術官僚完全失去技術專業的表現,當案情傳言風雨不止之際,外交部對案情掌控卻毫無章法,沒有一個正確的說詞,也欠缺一個光明的理由,始終強調「外交豁免」與「無條件釋放」,卻隻字不提有否虐傭,有否不當使用外傭,對美方指控一概否認,卻案情說明的渾噩不清,難怪老美大動作的用FBI抓人,再顏面不顧的當庭收押。

        事件至今仍不清不楚,兩邊各説各話沒有共識,就在國人焦慮不滿中,劉處長突然同意認罪協商,這表示她的確事涉不法,事情尚未清可見人,劉姍姍為什麼急著放棄訴訟?認罪的背後還有多少不為人知的真相?在她遞解出境的那個剎那,中華民國的國格也就被丟棄一地的不值半文!

        美國人本就粗魯無禮,早期外交人員都知道「Ugly American」是什麼意思,兩百年文化根基的表現也只能如此,我們在形勢比人強的壓力下,除了忍氣吞聲還是無話可說,台灣政客全都依美靠美賴美愛美,面對宗主國的狂妄自大,楊進添的「氣死人」還真有些道理,只是,當劉姍姍被腳鐐手銬的帶出場時,實在讓人不服氣,這件事情如果發生在英國、法國、德國、俄國、甚至中國的大使館,「Ugly American」還會如此狂妄?那些國家的領導人物也會選擇默默承受?那些國家的忠實百姓也會船過水無痕的輕鬆以對?

        一件說不清楚的外傭案,一個失格的外交官,一個失策的外交部,竟然讓國格重傷國威蕩然,這場國外的勞資爭議在紛擾混亂之後,只能等著劉姍姍回來大哭一場,聽政府要員大罵一場,看政客們仍然愛曖昧無恥的黏著美國人!

( 時事評論國際 )
回應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上一篇 回創作列表 下一篇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taifung&aid=5859462

 回應文章

嵐山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Agree
2011/11/29 12:48
I agree with downstairs' opinion! Accurately, if you have a good solid grasp holding, you won't have problem to hire a housekeep/maid in USA. Just need to know what is fair wages and labor law. As an employer you have obligation to pay your domestic employee by salary or hourly rates to meet at least of the minimum wages!
You can’t use the standard from Taiwan or other countries; it should measure by local average pay.

我同意樓下的意見!準確,如果你有一個良好的牢固掌握控股,你會不會有問題,在美國聘請一個管家/女僕。只需要知道什麼是公平的工資和勞動法。作為雇主,你有國內僱員支付工資或按小時收費至少滿足最低工資的義務!
您不能使用從台灣或其他國家的標準,它應該衡量當地平均工資。

嵐山(Blue Mt.) 敬上

吉伯特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六三三真相
2011/11/25 09:47
六三三真相

其實,劉姍姍處長被捕案件的菲籍女傭,並非外交部或駐堪薩斯辦事處辦雇用的「公務員」,而只是劉處長私人雇用的管r家;

其實,該菲籍女傭的薪水,雖是自駐堪薩斯辦事處的辦公費項下勻支,但因該辦事處的辦公費有限,故月薪只能付給美金五百元左右(相當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其實,該女傭的月薪新台幣一萬五千元,雖較在台菲傭的最低工資台幣17880元略低,而較香港菲傭只拿12000元台幣稍高,但較美國勞工局規定最低工資一小時6.75美元,月薪約1200~1700美元(相當新台幣三萬六千元至五萬一千元)顯然有相當差距;

其實,為了協助該菲傭取得赴美簽證,劉處長不得不跟該菲傭另簽一紙月薪美金1200元的雇用契約;

其實,該女傭逃離後向美方控告劉處長虐待、壓榨及限制其自由等罪名,只是為了爭取美方的同情,並達成其滯留在美的目的;

其實,國人為了自助或助人,假結婚、假離婚、假遷移、假應聘、假考察、做假證、作假帳、。。。樣樣都可作假,已有其悠久的傳統;

其實,本案就是一般公務員在上述傳統薰陶下,缺乏法律常識及觀念的無知作為與報應!

史爹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樓下
2011/11/24 14:58

的格友寫了一些真正的背景原因。另外有格友介紹一篇文章,基本上就是美國警方對一些國家的外交官,在境內虐待,甚至強奸女傭的情事,不堪其擾。已有多項判例,認定類似的情事不在豁免權范圍內。偶國的外交部,不曉得知不知道?

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05/18/us-strausskahn-diplomats-idUSTRE74H54320110518



等級:
留言加入好友
認知上的豁免權
2011/11/24 12:58
當民進党在攻撃馬英九绿卡時,我在蕭美琴的部洛格看到一句話 寫著她的同學從印度東南亞耒留学也都在打工跟本不要綠卡和社安卡 工作証, 劉姍姍發生涉虐傭案 只能説這些人对美國勞工法一様的無知 ,在美開過公司請有員工的都知道,一定要填兩張表格 外加身分文件绿卡和社安卡影本 美國公民只要社安卡 這些資料勞工局要備查的 劉姍姍從非律賓私下带耒的菲籍幫傭根本不能合法在美國打工也無法在美報税,除非證明是台湾派駐美国的官員领台湾的錢是不要報税的, 所以劉姍姍以違法在先, 在美國勞资纠紛被工人告是常有的事,一般勞工局會派兩人耒調查和看打卡工時紀錄,有問題只要解释好大慨就結案,另一种工人己離職就會約兩造去勞工協調處由聴証官協調, 劉姍姍會被捕入獄 就是仗著有外交豁免權根本不甩勞工局的通知 又有侵犯人杈的问题 ,才會搞到這步田地 現在劉姍姍只要認罪協商請求法官輕判大慨罚些錢和賠些錢给菲傭事情大慨就可結束.真的不需要為了一個認知上的豁免權浪費人力物力. 我都被老墨告過説我没付加班費. 只要勞工局耒查時資料準備好 根本不要担心. 但千萬別不到庭或不理. 美國是個講理的國家.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8 14:29 回覆:

問題是劉姍姍在開庭時

已返還八萬美金

為什麼還是持續羈押?


憂國者
心碎與心寒
2011/11/24 11:29
如此重大事件,為何不見名嘴談論,而吳揆仍誇讚楊部長做得很好,外交部高層從未說清楚過此案件,仍一再強調劉珊珊帳目未有不清而力挺她,卻又要她認罪,真讓人一團霧水,莫非其中有隱情?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8 14:26 回覆:

不僅藍營不說  竟然綠營也閉嘴

你會發現這個案子

政治人物都避之唯恐不及

只有我們小老百姓大聲疾呼  國格啊  尊嚴啊

原來他們都是不在乎的!


江山改 : 七月七日夢醒時分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老美教訓馬幫 恨你不回頭 鄧麗君 淚長流
2011/11/24 09:13

美國小題大作辱我們, 果然得逞, 還有紅利,
外交部還真不如總理衙門!

老美不是陰謀, 都有預警,並公開行之,
所謂證人,竟然還由外交部批准,指導,協助辦案.
馬幫之無能,真是笑話ㄋ,


外交部長楊進添,67歲,由待退之駐印尼代表,突然爆升官,
連自己都不相信!
他「是個誠懇的老實人」,是好人,
 但四十年來,沒人認為他能當大任,
只因為是台灣省彰化縣人, 就當外交部長?
摧毀多年建立之傳統外交精英體系與人脈,
外行領導內行, 行嗎?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被紐約員警扣押案,還新鮮,
馬幫憑什麼認為劉姍姍,比這個總裁重要?
台灣比聯合國,法國都偉大?

連老美為什麼出手, 要多少錢,都不清楚,
奢談豁免權?
真沒常識,
不如由鄧麗君,出任外交部長.

鄧麗君 - 江水悠悠 淚長流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NPjjouKbls&feature=related


沿革
 1861年3月11日,清朝 -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成立,簡稱總理衙門。
 1901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改組為外務部。
 1912年1月,中華民國成立後,外務部改組為外交部,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總裁被紐約員警扣押引關注
2011年05月15日11:32
多明尼克·斯特勞斯-卡恩(Dominique Strauss-Kahn)現年62歲,2007年掌管國際貨幣基金組織,
此前曾任法國財政部長,他計畫參加明年四月舉行的法國總統大選。

恨你不回頭
作詞:李懺 作曲:江明旺?
 http://www.youtube.com/watch?v=YSXhsJg2bh0
你不要走 為什麼不肯留
 
究竟是為了什麼
 
就是你要走 也要告訴我
 
何時你才能再回頭
 
難道一點留戀沒有
 
把那愛情拋在腦後
 
就這樣一去不回頭
 
我恨你 就這樣離去
 
我恨你 恨你不回頭
http://www.youtube.com/watch?v=9kWnCawQYhU&feature=related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8 14:23 回覆:

這個提議有意思


Tim
真會講
2011/11/24 03:29
"近十年的外交人員,真是「黃鼠狼下耗子」" 
又說:"本是專業導向的外交事務,卻被一群高學歷低能量的行政人員,又叫又跳的弄成國際大笑話。"
你的例子:1.  劉姍姍 2. 劉姍姍 3. 劉姍姍
你的邏輯真可誇張
一個劉, 害死了多位努力拼命的好官
你當評者真容易

吉伯特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請不要看圖說故事,未審先判
2011/11/23 18:47
任何人因違法而被j捕入獄,於理於法當然是「罪有應得」!但是,駐外人員被捕,無論是否違法,對渠個人身心及 政府形象都「已造成嚴重傷害」!

或許有人認為,美國聯邦調查局膽敢逮捕,並拘留我駐堪薩斯辦事處劉姍姍處長,應是認定劉處長未享有豁免權,並握有劉處長違法的相當證據(包括堪處同仁的證詞)。但是,駐堪薩斯辦事處畢竟是台灣的「官方」機構,既有固定辦公處所,聯繫又無困難,而劉員是該處處長,既有合法居留身分,又有部份豁免權,聯邦調查局可隨時約與劉員洽談,因此依情依理應無逮捕並拘留劉員之必要!

縱使聯邦調查局認定劉處長未享有豁免權,並握有其違法之相當證據,但是劉處長被捕時畢竟不是「現行犯」!即使是現行犯被捕後,除非重罪嫌犯(如殺人罪)或有串供之虞者,通常訊問後都可當場獲釋(如開車闖紅燈)或交保候傳(如開車撞死人)。因此,無論劉處長是否享有豁免權,她既是外交部的一員,外交部就應該像劉處長的家人一樣,而且全民應該誓為外交部後盾,積極力洽美方(包括國務院及司法機關)「立即釋放」,並交由我方「自行依法處置」。上項交涉容或未能完全如願,但仍應全力以赴,決不可因外界認定劉處長「違反人權或平日作風強勢,人緣不佳」而遲延,何況劉處長是否違法或違法程度如何,均尚待確實查證!

此外,本案劉處長被捕時的應對情形,以及其同仁事前給予聯邦調查局的證詞,是本案的重要關鍵。因此,外交人員法律基本常識的加強或再教育,應是外交講習所今後應特別加強的課程。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8 14:21 回覆:

事情演變到這步田地

看來外交部難辭其咎

只是  在認罪協上庭出後

外交部前倨後恭

那態度上的轉變 

讓人不得不懷疑其間默契之所在


史爹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劉員
2011/11/23 11:33

劉員的認罪協商,可能是迫於無奈,礙于形勢。她的作為是否違法違規,總得讓她有個答辯的機會,再行論斷。

至於外交部的表現,雙手雙腳贊成版主所言,真是荒腔走板,一塌糊涂。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3 13:57 回覆:

其實  劉處長作風應屬強悍

在這麼短的時間內   在這麼屈辱的狀態下

同意認罪協商

此時國家已不見了  外交官的身分已是個"屁" 


OldMan - 風景線
等級:7
留言加入好友
Fire them all
2011/11/23 11:06

吳/馬應立即要求外交部長,駐美代表辭職!!

霜雪(taifung) 於 2011-11-23 13:55 回覆:

看來內閣該辭職的人又增加了

數一數  財政部長 教育部長 外交部長  體委會主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