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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2 19:39:22瀏覽2091|回應6|推薦30 | |
每個國家,對於「死刑」的保留與否,都應該根據國情,做出最適當的判斷。有些西方國家利用外交手段試圖影響他國內政,也不該讓其得逞。 最近,「死刑」的議題又躍上媒體版面,主要的原因是法務部曾勇夫部長表示,三月分將會恢復死刑執行。廢死聯盟就跳出來了,指出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即《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是減少甚至廢除死刑的,馬英九也說過要減少死刑使用啊!怎麼出爾反爾了呢。 然而竊以為,死刑是萬萬不能廢除的。先前江國慶案,曾經給支持廢除死刑的群眾有了正當性,認為「死刑如果判錯了,就無法挽救,為了避免犯錯,應該廢除死刑。」然而,這部分應該要檢討的並不是「死刑」本身,而是檢察官的偵辦與法官的公正裁量吧!何況,現在的情況是,被判死刑可能會發回更審好幾次,即使定讞,仍然會窮盡所有可能的翻案途徑(例如再審、甚至是大法官釋憲),直到最後一步──亦即大法官釋憲──也無可翻案之後,方才有死刑執行的問題。如果窮盡這麼多的法律途徑,仍無法使人免於死刑指控,則必是罪大惡極,需與社會永久隔絕了。 也有人認為,被害人家屬應該要「確實地放下」,選擇原諒對方,這樣子才是讓自己真正放下,脫離陰影。不過,這顯然是太過道學的說法。我們都不是受害人,都不是受害者家屬,怎麼能夠體會他們的感受?通常會遭判死刑,必是重大刑案,不僅是受害人一(甚至很多)條命沒了,世界再也沒有了他揮灑的空間;而受害者家屬難以撫平的痛,甚至經濟上難以為繼的壓力,誰來救贖?受害者死了,加害者卻未死,難道符合衡平?又有誰從受害者的角度說話? 中華民國現行刑法,雖然以「特別預防理論」為主,但是並不代表「應報理論」已完全遭到淘汰。而且,講的單純一點,就「選擇」的角度觀之,如果犯了這個案子,可能招致死刑,而與所獲得的利益不相符合時,加害者必定較不敢貿然犯下刑案,如此一來,諸多無辜民眾的法益也就得以保全。 再拿「廢除死刑聯盟」最常拿來說嘴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來說,他們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該聯盟表示,依據該公約,「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的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一百年三月二日《聯合報》)然而,實際上,該公約第六條第二項已明訂,「在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判處死刑只能是作為對最嚴重的罪行的懲罰,判處應按照犯罪時有效並且不違反本公約規定和防止及懲治滅絕種族罪公約的法律。這種刑罰,非經合格法庭最後判決,不得執行。」中華民國的死刑是在經過三審判定有效、大法官釋憲失敗後方可執行,且已大幅限縮其適用權限,廢除多個「唯一死刑」規定,當符合本條規定,廢死聯盟怎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呢?何況,該公約雖規定不得援引該公約的任何部分以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但該公約也未曾積極要求締約國廢除死刑之執行。 中華民國有獨特的國情,不一定西方國家說「這個對」,我們就也該認為「這個對」。現在在中華民國死刑定讞執行已經有非常多法律來往的程序,已經充分保障受刑人的法律應有權利,甚至還有受刑人一心求死!那法律上是不是也該給受害人家屬基本的衡平,基本的安慰?法務部一直壓著死刑拖延不肯執行,法律上毫無根據,怎可放任? 死刑執行,不該再拖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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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